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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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

其中: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其中: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

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6.法律援助审批表;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9.指派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14.证据材料;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17.庭审笔录;18.代理词;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2.案情简介;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17.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刑事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委托书或指定书;12.阅卷笔录;13.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14.调查材料;15.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6.集体讨论记录;17.起诉书、上诉书;18.出庭通知书;19.辩护词或代理词;20.裁定书、判决书;21.上诉书、抗诉书;2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3.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4.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记录和凭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登记表;(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三)案件审批表;(四)法律援助协议书;(五)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六)案件结案报告;(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收集法律援助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伪造、篡改档案。

第十条法律援助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归档应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防潮、防虫、防霉设备;(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控制在15℃至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和保管;(四)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密、安全、方便;(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

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

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

2、起诉书副本。

3、协议。

4、委托书。

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裁定书,判决书。

9、办案小结。

(二)民事卷1、指派函。

2、法律援助协议。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

7、调查资料。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保障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坚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业务培训、严格办案程序、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案过程全程跟踪、质量评估、投诉处理、回访受援人、优秀案件评选、表彰奖励、批评教育、规范档案管理等方法加强质量管理。

第四条省司法厅根据案件数量和质量核定各地法律援助转移支付额度。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落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调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每年应参加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的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政策水平。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

法律援助点援制是指法律援助受援人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人员名册中,自主选择案件承办人员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范围内,在征得法律服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确定点援制法律服务人员,并根据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特点和特长,分类编制点援制法律服务人员名册。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及时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行为。

第二章法律咨询(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咨询可采取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上咨询、申请人至法律援助机构当面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上门咨询等方式。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2、起诉书副本;3、协议;4、委托书;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6、调查材料;7、辩护词或代理词;8、裁定书,判决书;9、办案小结;二民事卷1、指派函;2、法律援助协议;3、授权委托书;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7、调查资料;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9、代理词;10、庭审笔录;11、出庭通知;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3、办案小结;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卷宗案卷的管理,保障律师业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师卷宗案卷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集合,包括律师接待案件的卷宗、律师承办案件的卷宗等。

第三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适用于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律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卷宗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保护卷宗案卷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律师卷宗案卷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理或泄露卷宗案卷。

第六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卷宗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卷宗案卷管理员,负责卷宗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卷宗案卷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卷宗案卷借阅和查询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卷宗案卷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卷宗案卷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卷宗案卷的归档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卷宗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包括卷宗案卷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程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案件性质、收费情况等因素,对卷宗案卷进行分门别类、编号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保管清单,对卷宗案卷的数量、存放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便于统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卷宗案卷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测,保证温度、湿度、通风等各项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卷宗案卷受潮、变形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出借、使用记录,对借阅人员及时登记和监督,严格控制卷宗案卷的流转。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卷宗案卷进行检验,确保卷宗案卷完整无缺。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卷宗案卷的销毁程序,包括销毁前备案、申请报批、销毁记录等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案件卷宗整理规范(3篇)

法律案件卷宗整理规范(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律案件卷宗的整理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有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法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整理工作。

三、卷宗分类1. 立案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2. 审理卷:包括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等。

3. 执行卷:包括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执行款物清单等。

4. 档案卷:包括案件审结报告、法律文书副本、当事人材料、律师代理材料等。

四、卷宗整理要求1. 材料完整:卷宗内所有材料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2. 材料准确:卷宗内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伪造、篡改等情况。

3. 材料有序:卷宗内材料应当分类清晰,排列有序,便于查阅。

4. 材料安全:卷宗内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五、卷宗整理流程1. 收集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件性质和材料要求,收集相关材料。

2. 分类整理:将收集到的材料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材料完整、准确、有序。

3. 编号登记:对整理好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登记在卷宗目录中。

4. 归档保管:将整理好的卷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六、卷宗整理具体要求1. 立案卷:(1)立案审批表: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由、受理日期等。

(2)起诉状、答辩状:应当分别装订,并附上证据材料。

(3)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整理,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审理卷:(1)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整理,并注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

(2)庭审笔录:按照庭审顺序整理,包括庭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等。

(3)判决书、裁定书:按照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分类整理。

3. 执行卷:(1)执行申请书: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执行依据、执行要求等。

(2)执行裁定书:按照执行依据和执行要求分类整理。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指派、承办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归档和保管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卷的管理,配备必要设施,明确案卷管理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机构指派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卷,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案卷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章案卷分类与卷内材料第五条法律援助案卷包括援助机构业务卷(以下简称审批卷)、案件承办单位业务卷(以下简称承办卷)两大类,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案件承办单位归档。

审批卷分为申请类和通知类两种。

申请类分为刑事类、劳动仲裁类、民事类、经济仲裁类、行政类等五类,通知类分为刑事类和政府指定类两类。

第六条审批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的顺序排列。

案卷封面应包含: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受援人、指派号、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归档人等信息。

第七条审批卷内的档案材料目录及顺序:1.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申请类),辩护、政府指定通知材料(通知类);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类);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类);4.申请案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类);5.申请人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类);6.决定、指派材料;7.送达回证(签);8.据以结案的相关文书;9. 案件质量监督材料;10. 案件结案审查材料;11.备考表。

第八条承办卷应将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装在第一页,其他材料按相关业务部门规定要求装卷。

第三章立卷整理与归档第九条每份归档材料均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材料应修补。

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

归档材料应统一为A4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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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
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

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

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
1、法律援助通知书。

2、起诉书副本。

3、协议。

4、委托书。

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裁定书,判决书。

9、办案小结。

(二)民事卷
1、指派函。

2、法律援助协议。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

7、调查资料。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

9、代理词。

10、庭审笔录。

11、出庭通知。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办案小结。

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

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

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

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

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

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

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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