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重要性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标准化的案卷记录可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帮助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标准化的案卷记录也有利于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促进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案卷资料的组成行政处罚案卷应包括基本案情、执法过程、处罚决定等必要的信息。
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执法过程应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等;处罚决定是案卷的核心部分,应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二、案卷的组织形式行政处罚案卷应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记录,可以采用卷宗式、台账式或电子化方式进行存档。
卷宗式存档可以按照案件顺序编号,将相关文件按照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台账式存档则适合于大量的简单案件,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执法人员顺序进行记录;电子化存档则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型方式,可以利用电子设备进行案卷记录和存档,方便快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意义和要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估,旨在检验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程序的规范性,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评查的意义在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规范,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评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卷记录的完整性评查人员应检查案卷记录的完整性,包括是否包含了执法依据、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决定等主要内容。
如果案卷记录不完整,将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执法结果的有效性。
二、决定依据的合理性评查人员还应评估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合理,即执法人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如果决定的依据不合理,将影响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决定结果的有效性。
三、程序的合法和公正性评查人员需要对案卷记录中的执法过程进行评估,核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公正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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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
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
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相关工作,包括案卷的汇总、审核、评审和整改。
1.3 评查原则评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科学的原则,合规性、依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为评查的重要指标。
1.4 评查内容评查主要着重于行政处罚案卷的审查程序、处罚事实的认定、处罚决定的依据合法性、处罚措施的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二、案卷的汇总2.1 案卷的编排案卷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排,编制案卷目录表,并规范填写案卷封面。
2.2 案卷的材料案卷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记录、听证决定、被处罚人的陈述、辩解和申辩意见等。
2.3 案卷的审核案卷审核应核实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案卷的评审3.1 案卷评审机构案卷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2 案卷评审细则评审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案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事实是否清晰、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处罚措施是否适当等方面内容。
3.3 评审结果的反馈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案卷的编制单位,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案卷整改4.1 整改措施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案卷的编制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如补充、修改、删除案卷材料。
4.2 整改报告案卷的编制单位应编写整改报告,并说明整改情况和改进措施。
4.3 整改效果的评估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对案卷进行再次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案卷编排和封面示例附件2:案卷目录表模板附件3:案卷审核记录表模板附件4:案卷评审意见和建议表模板附件5:整改报告范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表(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评分说明:1、案卷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的满分为100分,其最终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合计扣分=案卷分数。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评分说明: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的满分为100分,其最终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合计扣分=案卷分数。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立案(6分)
评分方法: 查立案申请表及相关文书 1、未填写立案申请表,扣除全部分值 2、未在法定时限内立案,扣3分 3、立案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或填写错 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2
调查取证(37分)
Mobile Office Profile
调查取证(37分)
• 案件调查人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案 卷中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 卷内调查、检查、取证的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 人员的签字。(5分)
基础标准--证据
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标准:1、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裁量情节均有相 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2、证据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 3、证据足以定案处罚
基础标准--适用法律
• 适用法律准确 1、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准确 2、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且引用 的条款项目准确。
基础标准--处罚决定
2、处罚对象适格 标准:(1)被处罚主体认定正确,被处罚人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 任能力(2)有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基础标准--事实
事实清楚
标准: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中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地点、涉案 人员、手段、程度、危害后果和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 来源、违法所得等情节
(一)处罚实施主体错误,或者办案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 (二)处罚对象错误; (三)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定性错误; (四)支持定案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 (五)适用法律错误; (六)处罚种类不合法,或者幅度畸轻畸重; (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八)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照基础标准评查发现缺陷但不足以定为不合格案卷的,在一般标准中扣减8分起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桂安监管执法〔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安监管执法〔2018〕8号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565908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5日广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评查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二、评查标准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1.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1.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
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3.案卷评查结束后,按照“案卷评查单”内容要求逐项填写评查结果。
第二章合法性标准第三章规范性标准三、行政强制案卷说明:1.存在违反评查项目所述规范的,应当在“评查记录”栏内具体列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桂法制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桂法制监发[2010]2号)各市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法制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原则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照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
有关案卷标准和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有关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的,但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评查范围本自治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均纳入本次评查范围。
三、评查标准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统一适用自治区法制工作部门印发的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评查方式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分级评查、条块结合,普遍自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评工作。
(二)自治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好自评的同时,要对本系统的下级相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开展重点抽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将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评分标准1. 目录的编制是否规范:案卷目录应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包括分类、编号、名称等信息。
评分标准:彻底符合(5分)、基本符合(4分)、部份符合(3分)、不符合(2分)。
2. 基础资料的准确性:案卷中的基础资料,如被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评分标准:彻底一致(5分)、基本一致(4分)、部份一致(3分)、不一致(2分)。
3. 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案卷中应包含相关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记录等,并且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
评分标准:全部完整(5分)、大部份完整(4分)、部份完整(3分)、不完整(2分)。
4. 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案卷中应包含执法人员的执法笔录、听证会记录、查封、扣押等行为的决定书,并且这些决定书应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
评分标准:全部合法(5分)、大部份合法(4分)、部份合法(3分)、不合法(2分)。
三、案卷材料的规范性评分标准1. 文字表述的准确性:案卷中的文字表述应准确无误,不含有错误、摸棱两可或者含糊不清的情况。
评分标准:全部准确(5分)、大部份准确(4分)、部份准确(3分)、不许确(2分)。
2. 材料的统一格式:案卷中的各类材料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整理,如文字大小、页眉页脚、段落格式等。
评分标准:全部统一(5分)、大部份统一(4分)、部份统一(3分)、不统一(2分)。
3. 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案卷中的文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并且应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评分标准:全部规范完整(5分)、大部份规范完整(4分)、部份规范完整(3分)、不规范完整(2分)。
4. 标题、编号的准确性:案卷中的各类文件应包含规范准确的标题和编号,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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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合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主要术语、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主要术语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4.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5.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6.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7.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一、主体资格(一)处罚主体: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被处罚主体:1.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2.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二、事实证据(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三、适用法律(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
四、程序规则(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进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三)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四)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和工作环节。
一般标准一、立案。
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并准确记载案件来源、承办意见、审批意见、审批时间等。
二、调查取证。
主要文书有调查笔录、取证文书、鉴定结论或相关说明、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一)调查笔录。
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1.询问笔录。
应当准确记载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
2.检查(勘验)笔录。
应当准确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和地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勘验)的内容、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
(二)抽样取证文书。
包括取证审批文书、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
1.取证审批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取证的理由、取证内容、承办人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及其申请和批准时间。
2.取证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取证事由、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
3.物品清单。
应当准确记载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型号、形态,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两个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和通知时间。
(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文书内容同本标准抽样文书所列各项)(四)相关证明文书。
包括鉴定结论、相关说明和授权委托书。
1.鉴定结论或者相关说明。
应当准确记载鉴定或者说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申请鉴定或者说明的时间及事由、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或者说明部门的印章和鉴定时间。
2.授权委托书。
应当注明受托人姓名,授权委托的内容和时间,授权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1.听证告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认定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其告知时间。
2.听证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其通知时间。
3.听证公告。
应当准确记载听证事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其公告时间。
4.听证笔录。
应当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案件调查人的案件简介;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
5.听证报告。
应当准确记载案件来源和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调查终结报告(可与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合并使用,报告主要内容同本标准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所列各项)三、审查决定。
主要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一)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承办人意见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和审批时间。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应当准确记载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案情简介;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实施行政机关的印章。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其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印章。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其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执行。
主要文书有:送达文书、执行文书。
(一)送达文书。
主要是送达回证,应当准确记载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和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印章、送达人签名、收件人签名及其签收时间。
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二)执行文书。
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凭证。
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此类文书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制。
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批文书。
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说明等,此类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承办人关于延期、分期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以及审批时间。
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具有加处罚款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等。
(1)加处罚款文书。
应当在卷中附存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书或者银行代收凭证。
(2)查封、扣押、冻结文书。
包括审批文书、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文书内容同本标准抽样取证文书所列各项)。
(3)申请法院强制执法文书。
按照法院统一要求填制。
五、结案。
主要文书是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承办人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
六、案件移送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移送理由、移送内容;移送机关名称、印章以及移送时间等。
七、立卷归档。
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多卷,即正卷和副卷。
(二)文书填制。
卷内文书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名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清晰,页面整洁。
涂改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空白处应当做划线标注。
(三)证据保存。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半夜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其存放地点等内容。
(四)文书装订顺序。
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按序排列。
(五)卷内文书页码。
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六)破损文书应修补或者复制。
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七)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案卷装订无金属物。
(八)立卷归档符合档案法的其它要求。
附则一、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