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外部独立性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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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 .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确保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基础,从而保
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重要要素。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确保了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经济活动中,各
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货币交易等经济行为。

法律规定了这些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和义务。

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影响,导致
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受到操纵和欺诈。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参与
主体存在着竞争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了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中遵守游戏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规制虚假广告、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那么市场竞
争将受到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不复存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 济 法 作 为一 f 新 必 的学 科 ,其 独寺 任之 中,实 际上否定了经济法 体系的完整 J 性 已经 得 到 J 界 的 认 同。 而对 于 经 济法 性 ,否定 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 律部 门 , 学 责任独立性 问题的理论研究 ,由于其是公 的独立性 ,在学界普遍认 同经济法作为一‘ 认的 “ 难垦之域” 研 究难度很大 ,相应的 个独赢法律部 门的今天 ,该学说 已经没有 , 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 ,但是 ,对 经济法责 市 场 。 任 的独立性 问题 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 ( 二)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 引说 走向成熟的必 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 固有和 援引说认为 ,经济法主体在承 系 ,是经济法作为一 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 担法律责任方面 ,具有双 重性 ,其具体承 辑 自洽性 的基 础。为 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 担 的法律责任 , 可能 由 “ 本法责任”和 “ 他 进一步完善 ,必须要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法 责任 ”构成 。具体为 ,经济法主体可能 性 问题进行剖析 。 承担 的责任 ,包 括经 济法 本身 的责任 , 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 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 括 民事责任 、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及经 济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经 济 法 责 任 只 是 经 济 法 规 定 的责 任 中的 一 种 。但 是 该 学 说 片 面 地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 性 ,而忽 视 了经 济 任,也包括经济法规 范从 其他部 门法 中援 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 间千 丝万缕的联 引的法 律责任。即,若经济法 关系主体违 系 反了经济法 规范,则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为经济法责任 ;而若经济法关系主体在 违 三 、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必 要性 分析 反经济法规范的同时 ,也违反 了其他部 门 ( 一)经济法作 为-f 独立法部 门的 自足 - ] 法规范 ,也应 当承担相应部 门法上的法律 性需要 个 具 有 自足 性 的 法 学 理 论 , 当 应 责任 。 固有与援 引说 在理论上 是一 个突破 , 有 自己的责任理论 ;一个具有 自足性的部 其责任应 当具有独 性” 独立的责 。 它 肯定 了经 济法 作为一 个独 立 的法律 部 门法 , 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 ,是一种 长足 任体 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个独立 的进 步,但是 ,从经济法 责任 与传统部 门 的 自足性和逻辑 自洽性的体现。 一 法责任 的关系来看 ,经济法是为解 决现代 的法律部 门,其逻辑链条 该为 :调整对 一 问题 而产 生的高层 次的法 ,因而它必然要 象 主体 权义结构 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权的保障。

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概念、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独立的,独立承担和追究。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法行使特权或免责;二是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主决策,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现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决策权和合法权益。

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我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程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考核,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导致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1. 引言1.1 研究背景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各种经济活动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研究和探讨变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关注于经济发展和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而很少涉及到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这一概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经济活动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如何确保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

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成为了当下研究的热点之一。

通过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活动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经济法律责任体系,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本文旨在从不同角度分析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相关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法律责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规定的责任与经济领域中的行为之间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

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帮助其更有效地进行监管和执法,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深入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意义重大,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法治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 正文2.1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特点包括明确性、法律性、必然性和补偿性。

明确性指责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条件都明确规定;法律性是指责任是在法律规定下产生和发生的;必然性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补偿性是指通过承担责任来弥补损害或恢复受损利益。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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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外部独立性问题分析
摘要:自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出现之日起,有关经济法的争论就开始了。

可以说正是因为这种争论才有了经济法的发展,经过多年的争论、探索,经济法的科学内涵及准确表述正越来越清晰地凸现在人们的面前。

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经济法的探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其诸多基本理论问题都需要继续争论和探索。

这些争论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

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须臾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在国内外众说纷纭。

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应该可以为经济法理论的长期争论有一个新的突破,然而这又是一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众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

文章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外部独立性分析
一、外部独立性问题观点评述
对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 综合经济法论。

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2 学科经济法论。

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的各
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3 经济行政法论。

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以及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经济法学界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界,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19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

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
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二、两种观点论争的症结
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争尚无休止,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论证的症结所在。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

而所谓法律调整对象,也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同一法律部门,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

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

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了除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

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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