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流程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3.20
•【字号】吉外专字[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流程的通知
(吉外专字〔2011〕8号)
各市(州)外国专家局,各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专局《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10〕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聘请活动的意见》(外专发〔201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现就“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办理流程做如下通知:凡由省、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中等以下(含民办)教育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学、小学、幼儿园等)申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先经当地教育、公安、外专局审查,再报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同意函,然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各市(州)外专局要按照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主动与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报办理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6.12•【文号】外专发[1992]170号•【施行日期】199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几十年来,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在对聘请单位的调控和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的情况。
一方面,原有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日益扩展,对外交往渠道越来越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增高;另一方面,原有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全系统宏观管理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进行地区和部门间的协调也出现了困难。
这种状况使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聘请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局的聘请效益和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此,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曾发出《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明确指出,要对聘请单位实施资格认可。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在进一步放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同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整体聘请效益,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文教系统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见附件)。
本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请的所有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顾问、项目专家、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2. 实用性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发挥;3. 互利共赢原则:实现外国专家与本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聘请程序第四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五条用人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1. 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国籍、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2. 聘请外国专家的目的、岗位、期限、工作内容等;3. 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外国专家发出邀请函。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按照市场行情和本单位薪酬体系制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八条外国专家享受以下福利:1. 住宿:提供单位宿舍或协助解决住宿问题;2. 子女教育: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3. 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保障外国专家及家属的医疗需求;4. 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用人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进度跟踪、成果评估等。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每年对外国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调整薪酬的依据。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用人部门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规章制度,本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企业雇佣外国人办理程序

企业雇佣外国人办理程序
企业雇佣外国人办理程序
为了保障企业雇佣外国人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需要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办理。
1. 获取执业许可证
企业需要先获得外国人就业执业许可证,这是雇佣外国人的前提。
申请人需搜集相关资料,例如工作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外国
人的联系明和相关证书等。
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 办理劳动合同
当外国人获得就业执业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与其签订合法的劳
动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薪资待遇、工作时间、职位要求等内容。
合同签署后,需将复印件提交至当地劳动局备案。
3. 验证职业资格
某些职位对外国人的职业资格有特殊要求。
企业需与外国人一
起携带相关证件,如学历、职业技能证书等,到当地职业资格认证
机构进行验证。
通过验证后,方可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4. 申请就业签证
企业需要为外国雇员办理就业签证,以确保其合法居留和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工作单位的邀请函、外国人的护照、
照片等资料。
请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
5. 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当地法规,在雇佣外国人时,企业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费用和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确保按时缴纳和履行相
关义务。
请注意,以上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
在进行具体操作之前,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
合规操作。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6]176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人才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投资企业,是指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由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根据需要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授权主管外国专家工作的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来华管理第五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专家身份认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专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部委、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公司(或外事司)负责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并负责制定本行业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本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外聘境外专家管理制度

外聘境外专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引进和发挥境外专家的作用,促进境外专家与本单位的融合和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引进境外专家的条件和程序引进境外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格;2.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3.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4. 个人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合作精神;5. 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沟通能力。
引进境外专家的程序:1. 拟引进境外专家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制定引进计划,确定专家的专业领域和岗位要求;2. 拟引进的境外专家需提供相关的简历、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等材料;3. 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专家;4. 组织专家面试和试讲,综合考察专家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5. 确定引进专家后,签订合同和工作协议。
三、境外专家的待遇和权利1. 待遇:境外专家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相关政策执行,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专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2. 保障权利:境外专家享有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权利和待遇,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培训等。
四、境外专家的职责和义务1. 科研工作:境外专家应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评估,提供专业的学术指导和技术支持;2. 教学工作:境外专家应参与教学工作,开设课程、授课,指导学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3. 宣传推广:境外专家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宣传本单位的学术成果和特色;4. 安全保密:境外专家应严守机密,保护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境外专家的考核和评价1. 考核制度:制定境外专家的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对专家的工作成绩和表现进行客观评价;2. 奖惩机制:根据专家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专家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六、境外专家的培训和交流1. 培训计划:根据专家的需求和单位的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供相关的学术培训和技能培训;2. 交流机会:组织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展专家的国际视野和学术影响力。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外专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10月29日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一、办理对象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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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
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
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
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4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