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角色错位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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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角色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角色研究

利集 中到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的手中,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 一 些执行性权利, 如对 I 二 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 : t 地登记、 土地总 体规划的执行等等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如果国家直接进行土 地管理 , 则会产生很高 的管理成本 , 因此 国家通常会将土地管理
的权 利 进 行 下 放 , 所 以说 地 方 政 府 担 任 了土 地 管 理 政 策执 行 者
( 二)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策执 行 时 的角 色错 位 地 方 政 府 在政 策 执 行 方 面 出现 的 角 色错 位 主 要体 现 在 对 农 地保 护 政 策 的执 行 不 力 甚 至 是不 执 行 。然 而 , 其叶 1 很 火 一 部 分 原 因 足 由于 农 地 保 护 政 策 执 行合 约 具 有 不 完全 性 ,从而 使 得 农 地 保护 政 策 的 可 执行 性 降低 , 再 加 上 农地 保 护 足 一个 集 体 行 动 , 对 农地 保 护 政 策 的 执行 常 常 会 由 于机 会 主义 的存 在 而 陷入 一 个 集体行动困境中。 ( 三) 地 方政 府 对 土 地 利 用 人 行 为管 理 时 的 角色 错位 地 方 政府 对 对 上地 利用 人 行 为管 理 方 面 出现 的角 色 错 位 t l 要 是 因 为缺 乏来 自中 央 政府 的制 约 与 监督 , 因此 , 某 些 地 方 政府
( 二) 土 地 经 营 制度 的创 新 者
在农村土地制度变 革的过程 中, 不得不说地方政府发挥着 举足轻重的作用 。 制度变迁实际上 是一种效益低 的制度被一种
效 益 高 的 制度 替 换 或 转 变 的 过程 , 而 地 方 政 府 在 土 地 经 营 制度 的创 新 具 有得 天独 厚 的 优 势 。 首 先 , 地 方政 府 在 = E 地 经 营 制度 创 新 时 可 以与 本地 区的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对本 地 区 资源 充 分 开 发 利 用 。其 次 , 地方政府更容易及时发现农民对: 地 经 营 制 度 的 创新需求 , 更 容 易 与 当 地 农 民进 行 沟 通 并达 成 识 。 此外, 地 方

集体土地流转中集体角色的错位与回归

集体土地流转中集体角色的错位与回归

的原因在于 : 可以通过这种出让和流转像其他村民一 样 获得 土地 出让 金 , 置 费 、 迁 费 , 新 宅基 地 等 , 安 拆 划
} 收稿时间 :0 1 3— 4 2 1 —0 0
课 题 编 号 : 西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科 研 究项 目(0 0 K 7 ) 陕 2 1J 0 0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地管理 法》 1 第 O条规定 : “ 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 民集体所有 , 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已经分别
属于村内两个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 有 的, 由村内符 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
组经营管理 ; 已经属于乡( ) 民集体所有 的, 镇 农 由乡
村委会在这里名义上是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但因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加之一些乡镇政府或办事处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所以在实际中村委会经常会遇到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或办事处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
2 1 年 6月 01
人利益最大化 的强夺者和 乡( 政府 以及 办事处利益顺从者的角色, 镇) 严重的角色错位侵 害了本集体
其他农 民的合法权益。切 实推进集体土地 流转、 加强农 民权 益保护 , 应从 乡( ) 镇 政府 、 民、 农 集体 自 身三方面入手摆正集体角色, 实保护农 民的权益。 切
关 键词 :土地 流转 ; 集体 角 色; 位 ; 错 回归 中图分 类号 :3 1・ F0 2
分散的成员个人所有。其次 ,集体 ” “ 强调的是共赢。 集 体 成员通 过对 自己权 利 的一定 限制 和部分 让 渡 , 在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完善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首先,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
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举行听证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

最后,增加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返还请求权)制度。

对征收土地的利用
一旦发现问题,如未按照约定、承诺的使用用途利用时,应及时收回并返还被征收人。

4.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对于落实不到位、事后查处属实的,给予
惩罚性的加收赔偿费。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

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从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进行探讨。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因为程序的不规范,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导致征收程序不规范,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征收补偿不公平。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征收补偿不公平,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三、征收后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一些地方,在征收房屋后,土地的利用并不合理,往往导致土地浪费、空置等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对被征收群体的安置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中,对于被征收群体的安置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被征收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合理的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建立规范的征收程序。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

二、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式。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和补偿方案,以及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群体的合理安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发挥_公共事业管理

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发挥_公共事业管理

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发挥_公共事业管理
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政府担当起引导、协调、监督和保障的角色,其具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发挥如下:
1. 引导作用:政府应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引导拆迁工作的实施方向和目标,明确拆迁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表,倡导公正、公平、依法的拆迁方式。

2. 协调作用:政府应该负责拆迁工作的各方面协调和沟通,包括和拆迁对象协商协调、与开发商协调、与各部门和机构协调等,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3. 监督作用:政府应该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拆迁过程中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公正、公平的,保证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保障作用:政府应该为拆迁对象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费用、就业机会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也应该为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拆迁工作的高效完成。

以上是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发挥,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政府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才能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促进城市良性发展。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城市扩张等需求。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如未进行充分公示、未征求农民意见等。

2. 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3. 土地纠纷频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纠纷频发,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二)法律法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公正性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障问题1. 农民参与度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往往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科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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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的一 方 , 有 其 自身 的利 益 。 土 地 出让 收益 的驱 动 下 , 也 在 当
政 府 对 土 地 征 收 公 共 利 益 标 准 的 自 由裁 量 权 与政 府 对 土 地 征 收 的执 行 权 结 合 时 . 方 政府 超 出 公共 利益 需要 征收 土 地 地 就 具 有 了理论 和现 实 的 基 础 当 以 政 府机 制 和 行 政 手段 过 度 替代 市 场 机 制 的作 用 时 , 方 政 府 角 色错 位 、 位 就 越 明 显 、 地 越
地 需 求 以及 相 关 政 府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 至 “ 营 城 甚 经
市”“ 、 土地 储 备 ” 统 统 解 释 为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 而 超 越 公 共 也 从 利 益 的 范 畴 . 许 多 非公 共 利益 用 地 纳 人 到 土 地 征 收 范 围之 把
方 政 府 通 过其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政 裁 量 权 的 充 分 运 用 . 接 或 直
间接 地 滥 用 了 土地 征 收 权 。 目前 , 打着 公 共 利 益旗 号 之 名 超 出公 共 利 益之 外 征 收 土 地 已成 为 地 方 政 府 角 色错 位 的 主 要 表 现 之 一 。究 其 原 因在 于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政府 扮 演 的角 色 已经 远 远 不是 单 纯 的公 共 利 益 的 代 表 . 府 作 为参 与 市 场 经 政
内 , 致 地方 政 府 角 色 的错 位 。 据 国 土 部 门 调 查 , 国 近 1 导 我 0
年 征 地 用 于公 共 利 益 的不 到 1% . 收后 的 土地 被 大 量 用 于 0 征 商 业 性 开 发 区建 设 、 地 产 商 业 开 发 等用 途 。 一 过 程 中 , 房 这 地
当 前 . 地 征 收 补 偿 偏 低 、 地 农 民生 活 缺 乏 保 障 、 地 土 失 土
增 值 收 益 分 配 中 农 民 利 益得 不 到 保 障 . 已成 为地 方 政 府侵 害 农 民合 法 土 地权 益 、 色错 位 的又 一表 现 。 角 大量 的 事实 表 明 . 地 方 政 府 过 分 攫 取 土 地 收益 时 .农 民 的 土 地 收 益 就 随之 减 少 。有 关 调 查 表 明 。 果 土 地 征 收 后 出让 获 取 的 土地 收 益 主 如 要 用 来 补 偿 失 地 农 民 . 地 补 偿 费应 该 占到 土地 收 益 总额 的 征 7 % . 是 在 实 际 利 益 分 配 过 程 中农 民 地 位 居 于 弱 势 . 能 0 但 只 分 得 土 地 收 益 的极 少 部 分 . 般 只 占到 1 %左 右 。 由 此 导致 一 0 的另 外 一个 后 果 就是 多征 少用 、 征先 用 、 而 不 用 、 未 征 暴力 征 收等 土 地 违 法 现 象 层 出不 穷 。可 见 . 方政 府 是 利 用 其 拥 有 地 的强 制 性 权 力 制 定 有 利 于 自身 的土 地 征 收 规 定 . 在 利 益 分 并 配 中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而 将 本 属 于 农 民 的 土 地 权 益 . 于 满 从 用 足 自身 利 益 需 求 在 地 方 政府 的强 势 作 用 下 . 民 对 土 地 征 农
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得 地 方 政 府 在 突 破 了公 共 利 益 的边 界 之 后 又 通 过 供 地 使
市 场 化垄 断 了 土地 的一 级 交 易 市 场 . 本 来 可 以 由农 民与 用 将 地 单 位 通 过 谈 判 方 式 进 行 的非 公 共 利 益 用 途 土 地 的 交 易 也 纳 入 到 政府 垄 断 的 土 地一 级 市 场 中 . 而 出现 了政 府 强制 低 从
3 方政 府 侵 害农 民合 法土 地权 益 . 地
为 了 公共 利 益 需 要 而 征 收 土 地 . 已在 我 国法 律 中得 到 确 认 。 在 实 践 中 , 方政 府 往 往 出 于 经 济利 益 和 政 绩 的需 要 , 但 地
对 “ 共 利 益 ” 张 性 解 读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城 市 建 设 的 用 公 扩 将

地 方 政 府在 农 村 土 地征 收 中的 角 色 错 位
1地 方 政 府 超越 公 共 利 益 目的征 地 .
有 考 虑 土地 征 用 后 的增 值 收益 . 更谈 不 上 按 照市 场 价 格进 行
补 偿 。 并且 大 量 的农 村 土 地市 场 基 本 上 没 有 发 展 起 来 . 而 取 代 之 的 是地 方 政 府 对 农 村 土地 的大 量 征 收 政 府 对 市 场 的过 度 替 代 . 得 政 府 本 来 应 该 承 担 的 制定 集 体 土地 交 易 价格 条 使 例 、 决 交 易 纠 纷 、 化 土地 补 偿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 处 违法 用 裁 强 查 地 等 职 责 进 一 步 弱化
益. 已成 为 亟 待解 决 的 重 大 问题 。 此 。 文 就 地方 政 府 在 农 为 本
村 土 地征 收 中角 色错 位 与 矫 正 提 出 思考 。

价 征 收 土地 、 断 高 价卖 出土 地 的现 象 。目前 。 村 土 地征 收 垄 农
补 偿 仍 然 只 是按 照 土地 过 去 的年 均 产 值 作 为 补 偿 标 准 . 没 并
j 叭Ⅱ } : . 赁2
改与展 革发
论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角色错位与矫正
牛 勤
( 中共达州市委党校,四川 达州 65 0 ) 3 00
长期 以来 . 我 国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中 , 方 政 府 扮 演 角 色 在 地
失当和错位 . 屡屡 超 过 其 权 力 界 限 , 致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范 围 导 过 宽 、 偿 过 低 、 序 不 公 等 问 题 , 重 侵 害 了农 民 土 地 权 补 程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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