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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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的父母出全资为 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的名下, 后李某和王某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 屋如何分割?
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 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 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 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 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三、离婚制度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 为。它涉及离婚的原则、程序和离婚后子女 抚养及财产处理等问题。
处理离婚时必须采取严肃的态度并遵循以下 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 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程序:
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 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
禁止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 婚 的 禁 止 条 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2002年12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 杨某提出与张某离婚,张某则提起刑事自 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诉称, 其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 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自诉 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 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 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 于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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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或 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 等分割,但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 照顾一方或子女的利益。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 和实施婚姻法的指导思想 ,包括以下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 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结 婚或离婚,不受其他人的 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性 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妻子, 一个女性只能有一个合法 的丈夫,任何重婚、姘居 或通奸行为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 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 。
结婚的法律效力
夫妻关系的确定
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具 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 担清偿责任。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 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 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 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
夫妻之间应当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同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支持父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自 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1(概述)

五、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 型: (一)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群婚制。 一 群婚制 夫妻的婚姻形式。 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பைடு நூலகம்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为今后的一夫一妻制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1,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2,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它可以根据 ,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二)婚姻的概念 二 婚姻的概念 1、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 、婚姻的一般概念: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杨大文《亲属法》)。 杨大文《 杨大文 亲属法》 。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女性不公平。 女性不公平。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以家族为本位, 以家族为本位,亲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婚姻不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 制。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 、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在原始社会曚昩时期的高级阶段 ,在婚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以后又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婚姻 关系只能在没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较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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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保护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
①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②重婚的形式。主要分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 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 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血亲; • 不得患有不得结婚的疾病;
• 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 记,领取结婚证(成立事实婚姻的除 外)
• 问:2012年,20岁的L男和20岁的H 女在老家摆了酒宴结婚,并自此生活 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 因小孩要上户口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请问在法律上他们是哪一年结婚的?
• 双方共同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补办结婚登 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要件时起算。
3、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
4、撤销时间:自登记之日时起1年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 恢复人身自由时起算;
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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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婚姻解除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①双方自愿;
②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 离婚;
③经审查,确系自愿且对 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 处理;
亲属制度
五、姻亲发生和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因中介婚姻关系的发生而产生。 2、姻亲关系的消灭。 问:姻亲关系是否因中介婚姻的中止而消灭?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 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而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 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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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精美课件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婚姻法是我国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我们制作了这份精美的婚姻法课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婚姻法。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婚姻平等权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结合。
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基石。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性别歧视。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婚姻条件,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2.离婚(1)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夫妻双方必须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夫妻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3.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财产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权利和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论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份精美的婚姻法课件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婚姻法,为我们每个人的婚姻家庭幸福和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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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PPT课件contents •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制度•离婚制度•涉外婚姻制度•婚姻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目录01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尊卑、长幼有序,男女不平等。
古代婚姻法近现代婚姻法当代婚姻法逐渐走向平等、自由,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意志。
不断完善,更加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030201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保障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应当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02结婚制度结婚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配偶;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申请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有效婚姻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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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国婚姻法律问题,促进国际社 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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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和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强 制性和约束力,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包括夫妻平等权、财产权、继承权 等。
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婚姻家庭关 系的关注和保护,提高家庭成员的法 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当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侵害时,受害者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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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结婚制度
婚姻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 婚姻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迫 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只能 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只能有 一个丈夫的婚姻制度。它是现 代社会中基本的婚姻制度之一 ,旨在保障夫妻平等和家庭稳 定。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 、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享 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 别歧视。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 价值观之一,也是婚姻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婚姻法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司法实践
加强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 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质量, 确保司法公正。
理论研究
深入研究婚姻法的理论问题,推动学 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为立法和 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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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区有这些方面的案例,主要就是婚前缺乏了解,也 没有签订相关协议手续,婚后又没有建立感情,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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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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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 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因原告生病住 院致使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不关心照顾为 由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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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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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 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 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 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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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 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 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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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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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实中村子的为了征地、拆迁获得更多补偿款而盲目、 草率结婚的现象,应把握的风险。
1、对于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应该了解,包括户籍所在地、 基本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
2、为了避免离婚产生财产纠纷,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约定 各自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或者由社区或者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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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主要包 括: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的姓名权利; 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祖孙间的关系
1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的抚养的 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条件),对于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条件)孙 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的权利义 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总原则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总 的原则性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 在家庭中的人格上的独立和平等,是宪法规定男女平等 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说,主要是指 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只 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不 公平、不合理现象存在。(耙耳朵)只有在家庭中地位 平等,夫妻才能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管 理家务,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 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 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 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 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 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 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980年婚姻法 共分五章37条,修订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方面:一是 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的存在而产生的一 些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 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 女之间的关系,兄姐与弟妹之间的关系等。对于家庭 关系,婚姻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正确处 理各种家庭关系,维护家庭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家庭和睦,发挥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有益作用,具有 重要的意义。
求返还彩礼。生活困难并不是说你给了彩礼之后, 生活就比以前困难了,而是说因为你给付了彩礼, 你的生活标准就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这才叫生活困难,这一块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 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 定为女方所有。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 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 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6万块钱的嫁 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1 、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 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各自享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 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 而发生变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都 有权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 盗用、假冒。(不影响夫妻双方自愿对姓名的特殊约定 ,如夫用妻姓、妻用夫姓,薄谷开来)。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 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 下列 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 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 母。第6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 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5周岁。 即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抚养、 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了)。无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继子女,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 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 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 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 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 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 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 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第三部分 婚姻法应用实务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 1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结婚之后 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2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由于客 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 3 )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除非双 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 10万元,女方月收入 100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 权。
(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在家 庭关系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协议,有许多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某种情况下没有法律效力。 ( 比如:有两弟兄 签订了供养父母的家庭协议,大儿供养父亲、小儿供养 妈,这样的协议其实是侵犯了父母的权利,实际上是不 公平的,因为大儿、小儿的经济条件以及父母的身体条 件可能差距很大,如果大儿条件差,无力承担体弱多病 的父亲的医疗费,小儿条件好依法应该承担父亲的部分 医药费,不能说只管妈不管爸;还有父母不可能同时去 世,如果在世的父或母只有一个儿子赡养,明显不合法 。)
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的内容。二是提高了法定婚龄,将 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修改为男 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间的通婚,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 间禁止结婚,从习惯”,修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四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 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关 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 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姊 妹间的关系等,扩大了调整范围。五是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1950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离婚的条件,1980年婚姻法,一方面规 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另方面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 离或不准离的条件。六是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 和强制执行的规定。总之,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健全了法制, 维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的权益,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制度。
(二)兄、姐与弟、妹的关系 1、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条件),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 年(条件)弟、妹,有扶养义务。 2、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条件:一是弟妹由兄姐 扶养长大;二是弟妹必须具有承担扶养兄姐的能力;三 是兄姐必须处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状况。 3、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间的相 互享有继承权,只不过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者丧失继 承权时,才实际产生继承。
( 4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 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 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 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针对广大农村现在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凡是按 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 可以返还:①接受彩礼之后,没有结婚的;②接受 了彩礼,也结了婚,但是没有同居的,总之就是并 没有象夫妻一样生活的就可以返还;③给付彩礼的 一方因为给付行为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也可以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 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 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都有走向 社会、从事生产劳动、参加工作、获得报酬的经济上的独 立权;二是夫妻都有参加文化学习、接受教育、从事社会 活动、交往的自由权。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就是说,妻子有计划生 育的义务,丈夫同样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责 任推给一方。
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扶养,是指特定 亲属间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一 方面,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另一方面,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 费。婚姻法中,扶养仅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的互相供养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或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供养,赡 养是指晚辈对长辈的供养。
2、孙子女、外孙子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条件应该成年 ),对于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条件)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3、祖孙间的继承权。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 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者 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继承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 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其祖父母、外祖 父母的遗产;或者作为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 则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五)部分 家庭关系
(三)夫妻财产关系 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从 财产的归属和管理角度划分,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将妻 子的原有财产估价,移转所有权于丈夫,妻子保留对该财 产的返还请求权,已逐渐不被采用)、共同财产制、联合 财产制(夫妻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将其联合在一起, 由丈夫管理,采纳的国家和地区较少)和分别财产制几种 类型。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按照夫妻共同财 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三种类型,并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