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申请应聘;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人员聘用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院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革我院现行的用人制度,现结合本院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第一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单位用人自主、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条: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医院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录用的大专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其本人签订。
医院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工作积极,遵守聘约;(三)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七条:聘用程序和办法①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②应聘人员申请应聘;③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④院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⑥公布聘用结果。
医院全员聘用制度

医院全员聘用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12007)35号)、《关于印发〈某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当前实际,制定全员聘用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全员聘用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提高我院职工整体素质,增强医院活力, 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医院内推行全员聘用制,实现医院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适用对象医院事业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正式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
四、成立聘用组织该聘用组织职责由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委员会共同承担。
五、实施办法(-)岗位设置与职责1、在编制部门对我院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医院所有的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设置。
领导干部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2、岗位职责按医院及科室的现行规定确定,今后根据形势的发展与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二)聘用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以及岗位所需要的任职年限;4、近三年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聘用程序1、公布空缺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填写相关申报表。
3、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和考核,根据审查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赣粤公司全员聘任制暂行办法

赣粤公司全员聘任制暂行办法为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用人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强化各类人员的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原则1、全公司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上岗制。
2、全员聘任制在全公司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
3、全员聘任制应在全公司在册员工中实行。
4、落聘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全公司工作人数的3%。
二、聘任程序1、公布定员、定岗、定责人数及岗位设置、聘任条件等。
2、推荐人员与自荐,竞聘上岗。
3、人事部门考核、组织聘任、公布结果。
4、初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确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方能继续聘任,否则予以解聘。
5、对初聘的中层干部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经人事部门全面考核后方予以正式聘任。
三、聘任方式1、由上至下,采取层层聘用的方式。
2、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收费所站负责人的聘任,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工作程序进行考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试用。
试用期满后,由人事部门考核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聘任与否,决定聘任的,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3、各收费所站的股室负责人,由各收费所站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聘任办法,竞聘上岗。
经所在单位党支部考核、所站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4、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收费所站的工作人员,由所在部室、收费所站制定竞聘方法,经相应级别的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后聘任。
四、聘任管理聘任上岗人员的管理,主要是根据下发的《公司员工考核暂行规定》每年定期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增资、解聘、续聘的依据。
1、签订《聘期责任书》,受聘上岗中层干部的聘任,要与公司签订《聘期责任书》;一般员工的聘任,只予登记造册,明确职责。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2、落聘待岗、试岗对落聘人员和经考核后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要求的,作为内部待岗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政治、业务培训。
医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用第四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岗位数量。
第五条医院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
第六条岗位聘用实行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医院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院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晋升等活动;(三)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院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二)忠诚医院,保守医院秘密;(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四)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医院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十二条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二)对工作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医院员工因以下原因退出:(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自愿离职;(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等原因,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医院对退出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院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聘任管理制度

医院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聘任管理制度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应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全员聘用制和编制外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制。
三、本制度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
四、人员聘用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医院根据工作需要,以劳动合同制方式聘用的编制外人员。
五、进入医院实习、进修的人员,不在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聘用范围之内。
六、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内聘人员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内聘人员聘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七、事业单位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
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
(二)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聘期内如聘用人员按规定退休,则聘期自动终止;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八、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内聘人员聘用合同》。
(一)《内聘人员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医院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人员,可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精心整理安宁市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2.应聘人申请应聘;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三)聘用内医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岗位聘用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医院编外用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为第七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全员聘用是指在组织内所有的岗位都必须经过正规程序的聘用才能入职。
全员聘用的实施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发挥每个员工的潜力和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绩效和竞争力。
在全员聘用的要求下,组织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聘用程序,包括招聘需求的分析、岗位描述和要求的制定、职位广告的发布、候选人的筛选和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
在招聘的过程中,要注重公开、公平和透明原则,确保每个候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并在招聘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在实施全员聘用的同时,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岗位管理机制。
岗位管理是指对岗位进行合理规划、组织和控制的过程。
在岗位管理中,需要将全员聘用与岗位需求、业务战略等因素相结合,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岗位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岗位规划:根据组织的发展需求和业务战略,对岗位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
岗位规划要充分考虑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并确保岗位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2.岗位描述和要求:对每个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岗位描述和要求,包括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技能、任职资格等。
岗位描述和要求要与岗位规划相匹配,能够反映每个岗位的具体需求。
3.岗位招聘:在全员聘用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需要招聘的岗位和人数。
招聘过程中要注重招聘渠道的选择和招聘方式的灵活性,确保能够吸引到合适的人才。
4.岗位培训和发展:为每个岗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培训和发展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来实现。
5.岗位绩效评估:建立岗位绩效评估机制,对每个岗位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既可以是定期的年度评估,也可以是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评估。
评估的结果可以用来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培训发展等决策的依据。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同时也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空间。
对于组织来说,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人力资源,实现组织的长期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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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申请应聘;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安宁市卫生人才分中心、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符合签订聘用合同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聘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
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2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终止时间;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8年。
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及取得中职职称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
(二)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上岗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聘用内医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岗位聘用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医院编外用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一般为5年。
2.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医院以约定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作调动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聘用正式在编人员的见习期为1年。
聘用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七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
考核内容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相符合。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第八章续聘与解聘第二十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权、利。
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缓聘:(一)无岗位的待遇人员;(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三)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满6个月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人员;(四)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缓聘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医院可解除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二)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三)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四)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五)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任相关人员的;(六)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医院同意出国逾期未归者,自应回国之日起算,视为旷工。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从事第二职业或未批准的多点执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经院办公会议研究,不符合医院聘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
(一)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不得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在医院患职业病或因公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五)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聘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医院:(一)在试期内;(二)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一)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二)掌握国家秘密或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责、权、利,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即可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考核合格,医院和职工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四)医院与受聘人任何一方提出解聘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聘期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替;担任财物管理、审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
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手续未办理完结时,不得擅自离岗。
如医院与受聘人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协助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身体健等其他原因不能参与竞聘或未竞聘到相应岗位的待聘人员,按照《待聘、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聘期待遇第三十三条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其工资待遇由工资和奖励性绩效组成。
第三十四条奖励性绩效的分配实行院科两级分配,由医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