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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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纺织行业的企业、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从“安全生产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重视防备,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是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负责:(一)订立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重点事故负责调查和处理。

(四)开展安全生产学问宣扬教育。

(五)对纺织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形进行定期报告。

第七条纺织行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承当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九条纺织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学问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度;(三)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和掌控措施;(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重视以下方面:(一)对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二)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三)加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四)加强不安全化学品管理;(五)加强防雷、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措施;(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一)安全生产学问培训;(二)特种设备、不安全化学品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三)消防安全、不安全品运输等培训;(四)职业卫生学问培训。

第十三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技术培训。

2023年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可避免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内所有从事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连续改进,科学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纺织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纺织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第七条纺织企业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通过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纺织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纺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纺织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安全检测记录。

第十条纺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纺织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纺织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储存、使用和处理制度,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第十四条纺织企业应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纺织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纺织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纺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事业的进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订立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机构(一)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负责订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机构应当由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阅历。

(三)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

(二)企业应当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培训和考核,并落实员工交接班制度。

(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责任。

(四)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安全生产检查(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觉隐患适时进行整改,并落实监控措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安全生产机构或指定人员进行,检查过程应当认真记录,并向企业领导层和安全生产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

(三)对于发觉的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刻实行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针对不同职业岗位和特种工种,依照不同难度级别进行分类,并进行考核。

(三)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并将该档案作为考核员工的紧要参考依据。

六、安全事故处置(一)企业应当适时报告安全事故并开展应急处理措施,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启动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三、【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四、【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三、【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障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订立本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全部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纺织行业:指纺织品、纤维制造和相关加工企业,包含纺织品采购、纤维制造、纤维贸易、纺织品设计、纺织品加工等。

2.安全生产:指在生产过程中,防备、排出和掌控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工作。

3.监督管理:指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纺织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1.纺织企业应订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管理流程。

3.纺织企业应订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纺织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纺织企业应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6.纺织企业应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严禁违规用火、乱搭乱建等行为。

7.纺织企业应加强对不安全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8.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

9.纺织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1.纺织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的完满程度、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整改情况等。

3.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对象包含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参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格和信誉评定有紧要影响。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纺织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许可证管理:纺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条件和安全标准方可获得许可。

2. 安全生产责任:纺织企业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纺织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4. 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 安全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监督检查和处罚: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置。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风险,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规范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纺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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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进行。

第四条纺织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要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再次发生事故。

第七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纺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纺织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纺织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专职化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二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知识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1.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纺织企业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3. 纺织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纺织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 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纺织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定和工作程序。

3. 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台账,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内容和纪录。

4. 纺织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四、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1. 纺织企业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纺织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3. 纺织企业要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 纺织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2. 监督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3. 定期对纺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4.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纺织企业,要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责令停产停业。

六、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调查1. 纺织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2. 发生安全事故后,纺织企业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伤员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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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

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

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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