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九章汇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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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3)承兑
• (1)承兑的概念 •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 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2)承兑的程序 • ①提示承兑。 • ②承兑或拒绝承兑。 • ③交还汇票。 • (3)承兑的效力
4)保证
• (1)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
• 2)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2.1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 1)票据伪造 •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
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 ①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 ④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 ③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
• ②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 (3)票据伪造的效力 • ①对伪造人的效力。 • ②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 ③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 ④对持票人的效力。 • ⑤对付款人的效力。
辩。 • ②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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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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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 3.国际统一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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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二)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1.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概况 2.新中国的票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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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益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 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 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 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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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P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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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P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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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行为 P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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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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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 观抗辩 ( ) (二)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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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P297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 的切断制度)---是指票据流转给 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 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 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 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

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

这种立法例是开放式的,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救济措施一并引入,其立法宗旨就是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利于失票人作出自主选择。

一、挂失止付(一)概念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商事习惯上对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

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于票据丧失后将失票情形告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失票上记载的金额,付款人基于失票人的请求依法暂停付款的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确切判断,票据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并不能通过挂失止付的方法得到最终恢复。

我们认为,挂失止付的行为逻辑是挂失人丧失票据、付款人化解风险。

挂失人的风险交由付款人担当,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有牵强附会之嫌。

这或许就是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未将其作为票据丧失后的法定补救措施之原因。

而我国票据法律将挂失止付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定补救措施,完全是出于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的道德考虑。

(二)条件1.止付请求人票据权利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挂失止付并非适用所有的票据。

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法规来看,《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第九章 汇票的缮制 《国际贸易单证》PPT课件

第九章  汇票的缮制  《国际贸易单证》PPT课件
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 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 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 于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被偿付的责任。
(六)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 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一定贴 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的行为。
第九章 汇票的缮制
第一节 汇票的概述
在国际贸易的支付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 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我们经常使用跟单汇 票,外贸单证的制作,汇票的填制是一个 很重要的环节,要理解汇票如何填制,首 先要对汇票的性质、各个栏目的构成、含 义、它们的法律关系需有一个深刻的了解。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定义与 基本内容
(四)按承兑人不同来分
1.商业跟单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由进口人承兑的汇票,属商业信用。商业跟
单汇票可以是远期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也是一种商业汇票,
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易于在市场上流 通。
三、汇票的使用
(一)出票(Issue) (二)提示(Presentation) (三)承兑(Acceptance) (四)付款(Payment)
付款时间的计算方法:均不包括见票日、出 票日或提单日,算尾不算头。付款日期不 确定或需根据某种条件则视为无效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未规定付款日期的, 即视为见票即付。
8.出票日期和地点。
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日期,以便凭以确定出 票人在签发汇票时有无行为能力。出票公 司是否成立,以出票日作为计算付款日。
四、信用证汇票条款示例
1 Drafts to be drawn at 30 days’sight on us for 100% of invoice value.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CPA经济法第九章票据法,这一章的客观题大都比较简单,但有时候也会考一种讨厌的题型,就是时间性规定和票据记载事项。

如果你觉得记忆三种票据的区别实在很痛苦,可以记住以下三句口诀:
1、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知是笨儿会衣会食(知道他是笨蛋儿子,但自己会穿衣服会吃饭)
知(支)是(10):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笨(本)儿(2):本票自出票日起2月内
会(汇)衣(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会(汇)食(10):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10日内。

2、票据权利的时效:知了本会饿(知了本来就会饿)
知(支)了(6):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本(本票)会(汇票)饿(2):本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日起2年,远期汇票到期日起2年
3、票据记载事项:
收本支付两汇票(收回本金去支付两张汇票)
收(收款人)本(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支(支票)付(付款人):支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两(两者,指收款人和付款人)汇票:汇票必须同时记载收款人名称和付款人名称。

第九章汇票

第九章汇票

汇票是否为单据?
信用证规定:一切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号码。 ICC:汇票缺少信用证号码的事实不足以作为拒付
的理由。汇票往往是开证行而不是申请人自己的要 求,所谓“一切单据”应该与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 而不是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此说法的缺点:如果信用证规定“一切单据必须用
快递邮寄”,便不能说不包括汇票。 注意:出口时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或要求开证行 加以澄清。进口开证时最好明确措辞:all documents including draft
3.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得加盖校对章。 大小写金额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
填写金额时应注意:金额包括货币和数额两部分
大写金额的货币一般打在数额之前,但置后亦可 ,且金额之后应加“ only” 表示整。金额为整数时 ,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 Only” 字样,以防涂 改。 小写金额则应将货币代码放在数额之前。如:
f)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提单日后60日或从 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 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 期日。 g)上述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

5.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 抬头形式: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
--“60Leabharlann days after B/L date”,并且汇票表面的 其他地方表明“B/L date 12 May 2002” or --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60 days after date”;或, --“11 July 2002”,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 c)如果用提单日之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 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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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性行为,必须依票据法的规定的要式进 行记载作成保证和交付才能成立。
2.无效记载事项:保证所附条件。
票据法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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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要式行为:票据保证是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作成才具有法律效力。 ⑤单方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式作出,它不需要经过出票 人和持票人的同意,是一种独立担保行为,对出票人、持票人都有利。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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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保证与一般债务保证的区别
①票据保证是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在票据 上记载才能生效。民法上债的保证是不要式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任 意约定、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
• 回单是表明汇票下落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力证据。
• (2)承兑期限:3日 •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 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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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 ①承兑文句:承兑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得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面额38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3个月期满付款。甲公司拖欠丙公司的物业管理费40万元,就将此汇票背书给丙公司, 尚余2万元转入下期费用。丙公司拖欠丁公司建筑材料货款50万元,面临丁公司的不断 追索,丙公司欲以此汇票顶38万元货款,余额12万元写下新的还款承诺。但是丁公司 表示不太相信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能力,要求丙公司提供保证人担保。丙公司无奈, 只得找了A商场作保证人,A商场要求丙公司继续为自己提供中午伙食服务,并以满足 此条件为先决条件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由于票据背书栏已填满,A商场就打印了一份 保证合同加盖商场公章给了丁公司。在票据期满时,丁公司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但 银行表示乙公司账上没有足够的存款,将票退回,并开出拒绝付款证明。丁公司持汇 票和拒绝付款证明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索,但是这两家公司均已陷入财务困境,没钱 付款。丁公司就转而向丙公司的保证人A商场追索。A商场以丙公司没有履行继续提供 中午伙食的条件,自己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的律师称根据票 据法的规定,票据保证附有条件的,保证有效,条件无效。所以,A商场应当承担保 证责任。 【思考问题】 1.A商场的保证行为是何种性质的保证?丁公司能否要求A商场承担票据责任? 2.A商场提出的先决条件有无法律效力? 3.如果你是此案的律师,你应当怎么办?
第四节 承兑
一、承兑概念、特征 1. 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特征
(1)附属票据行为;
(2)单方票据行为; (3)承兑的内容:是付款人作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4)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依票据法作成和交付; (5)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的汇票只有付款人作 出承兑后,付款请求权才能落实。
②票据保证有独立性,即使票据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 效,保证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而民法上债的保证原则上从属性, 若主债无效或可撤销,则保证债务也将元效或可撤销。
③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无先后顺序之分,债权 人可不分先后主张其权利。民法上的一般保证,债权人则必须先向 被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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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汇票保证分类
• 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 我国《票据法》只有全部保证和正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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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的范围和保证当事人
(1)保证的范围。票据保证是以追加票据信用为目的票据行为, 它只用于具有信用证券机能的汇票和本票关系之中,即票据保证只 用于汇票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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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 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2.特征:
①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③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
③承兑人签章 ④付款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
付款期自汇票承兑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得记载事项:票据法未明确 (3)禁止记载事项:视为拒绝承兑 ① 部分承兑: ②附条件承兑
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 承兑付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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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绝承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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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 本案中,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以后,应当 承担无条件付款之责任。农业银行因为 贴现行为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权利人,有 权要求工商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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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与承兑责任 案例
•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4日在 某市签订了购销合同。 • 合同规定: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出售 5000公吨大米,每公吨单价为FOB上海96美元。总价款为48万美元。付款方 式为承兑交单后50天付款。合同指定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为付款人。 • 合同签订后,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0月30日发运5000公 吨大米,永利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在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出具的,日期为1999年 12月25日的,进口托收结汇通知书上,许诺承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给永利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额为48万美元的汇票,并同意至2000年1 月30日付款。 • 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17日和2000年10月25日向东方农产品进出 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货款计28万美元,余额20万美元未付。 •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向法院起诉永利有限责任公司,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 由永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20万美元 与利息3,000美元。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分3期归还:首期 在调解书生效后3天内支付3,000美元,第2期在调解书生效后40天内支付10万 美元,第3期在调解书生效后90天内结清尾数。
(6)承兑是汇票的特有制度: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问题。承兑只适用于汇票。
1/19 (7)承兑适用于远期汇票:即期汇票不用承兑。(是否适用银行汇票?)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提示。 (1)概念:
承兑提示是指由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人作出承 诺,表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
(2)提示承兑期间:
(2)票据保证关系的当事人。票据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 和被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现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 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的第三人;
被保证人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 书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即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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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保证的作成规则
• 1.不符合资金关系的远期汇票
• • (1)不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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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承兑的效力 1.对付款人:承兑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 成为第一付款责任人。
2.对出票人和背书人:成为第二债务人,如果承兑人到期不付 款时,出票人在对持票人清偿后,可以作为持票人,就票据金额、 利息、费用等,直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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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后来没有履行调解书,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 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2月2日又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了10万美元。 后,经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数次催促,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仍没有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 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余额计10万美元。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02年1月6日向某市仲裁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杰克兄弟 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万美元与利息。 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2月7日答辩,称: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仲裁分 会申请仲裁,是基于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货款这一债权债务 纠纷,此纠纷已由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由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欠款,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已向该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 限责任公司如尚未收齐货款,应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而不应向某市分会申请仲裁。杰克 兄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仲裁庭认定: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 任公司提出的要求。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7日提出驳,认为: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与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属票据关系。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东方农产品进出 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属于不同的 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问题集中在: (1)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合同指定的付款人许诺承兑汇票是否真正的承兑行为? (2)若不构成承兑,买方的付款责任又如何? (3)当法院的调解书确认了合同指定的付款人有义务支付所欠余款时,卖方有无权利要求买方 支付该笔余款?
(六)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有人所享有的汇票的权利,承 担保证责任。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对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承担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和其前手行使追 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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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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