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课件商法概论111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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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主义 • 商事交易之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 • (1) 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 • (2) 连带责任泛化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 只有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交易而达到 营利之目的,因
此,促进交易之迅捷为商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表现为: 1、短期时效消灭主义 • 指将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缩短,以迅捷确定行为之效果。
• 商法的内容 ——五大法律内容
• 商法的作用 ——与其他部门法共同调整
• 学习商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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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何谓“商” • 经济学上的理解——从事媒介活动 • 法律学上的理解——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 商或商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导 致了最早的“商”或“商人”的出现。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 营利为目的、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媒介行为。商法学上称为 “固有商”或“买卖商”。 • 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 动和事业的总称。 • 现代社会各国对“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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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链不同。 8、交易形式不同。个别与集团 9、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10、法律的制约程度不同。 11、归责原则不同。 12、权利义务发生的机制不同。 13、基本原则不同。 14、责任种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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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经济法的关系 1、从法律关系上 2、从法律主体上 3、从法律规范形式上 4、从规范性质上 5、从行为后果上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概论整理版

商法概论合伙企业法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注意(1)承担责任范围(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定要有普通合伙人二、合伙中的出资形式P40注意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可以以无形资产出资。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P81~82四、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在执行事务方面与公司的区别五、商事主体(35)商合伙(39)商自然人(37)六、涉及法条:第二条【定义和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1国际商法概论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 (一)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 (二)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 (三)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工作
• (四)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
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
• 对于法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做不同 的分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 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 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法国法系 (1804《法国民法典》、德国法系 (1896《德国民法典》。
• (一)相同点 • 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是行为规则 • (二)主要区别 • 1.表现形式不同 • 2.调整范围不同 • 3.保证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四、法的渊源
• • • • • • • •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 (六)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七)司法解释 (八)国际条约
• (二)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或 独任制 •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 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 主要特征
一、法系
• 法系,是指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 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系 所作的分类。
五、法的分类
商法概论第1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考试科目:《商法概论》第一章至第六章(总分100分)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等活动属于( C )。
A、第一种商B、第二种商C、第三种商D、第四种商2、( D )不是商法人的特征。
A、法人性B、团体性C、营利性D、责任的无限性3、( A )是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
A、基本商行为B、附属商行为C、辅助商行为D、推定商行为4、在采取( C )的国家,对商业登记的条件预先规定明确标准,主管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符合标准者,即可获得登记。
A、任意登记主义B、强制登记主义C、准则主义D、特许主义5、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 B )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6、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必须下设( B )以上分支机构。
A、2个B、3个C、4个D、5个7、( A )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B、个体工商户C、商合伙D、个人独资企业8、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满( B )的,视同歇业。
A、6个月B、1年C、2年D、3年9、( C )是综合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运用及增减变动隋况的报表。
A、资产负债表B、损益表C、财务状况变动表D、利润分配表10、人们通过分析( C ),就可以了解公司资金的流转情况,并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
A、资产负债表B、损益表C、财务状况变动表D、利润分配表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1、( ABE )采民商分立。
A、法国B、德国C、瑞士D、意大利E、日本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体现为( ABCD )要求。
A、强制主义B、外观主义C、公示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E、诚实信用3、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有( BE )。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商法第⼀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的概念(⼀)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商即⼀刻。
后来⼜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与量合⽤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的、从事媒介交易之⾏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为。
(偶然的交换⾏为-⼀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商⾏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产制造、承揽加⼯,以及便利交易资⾦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娱乐等活动。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由直接⽣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产经营各阶段⽽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产和流通的⼀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个法律⽂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法⼀、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治规则。
商法概论练习题

三、辨析题:1、商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
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的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的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经济学意义的商和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是一致的。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的是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的“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只是狭义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的“商”。
四、简答题:1、简述商法上商的含义。
答:各国商事立法并未对“商”作出界定。
但学理对商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法学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的“商”。
不过,法学上对商的界定,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即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即为“商”。
可见,商法上的“商”乃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2、简述商事关系及其特征。
答: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但不同于民事关系,在商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主体,即这是一种发生在上任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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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答题
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
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
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意义。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意义。
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
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的原则
答:“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
其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二、论述题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三、案例分析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
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案】不构成。
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未超过。
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答案】无权。
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答案】能够。
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能够。
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案】不享有。
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解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有效。
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
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
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