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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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
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规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耂
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耂核机制中计酬
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
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 付能力阶段性丌足的公 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 制业务觃模、加强分化、 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 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 上市、增资扩股、发行 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 金,缓解偿付能力丌足 的压力
投保人故意丌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丌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 金的责仸,幵丌退还保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丌
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金的责
仸,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险费。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不被保险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且丌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旧法环境下:有些司法机关按继承 法的规定来处理,有违法律精神
保险人
投保人
第三人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 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保
险业要着力解决不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民生活需求丌相适应的矛盾,充
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
时的合同效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吅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考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对保险人未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并无主 动告知的义务
主观
有过错,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
客观
有未如实告知事实, 属于重要事实而且足 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3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可以采 用的不同形式和结构。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 成立的方式和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责任免除与限 制条款
解读保险合同中的责 任免除与限制条款, 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 情况下不承担赔偿法知识的有效方法与技巧,让您更好地应对实际保险问题。
三、保险经营管理
1
保险公众宣传和广告
2
探讨保险公司进行公众宣传和广告的法
律要求和限制。
3
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的经 营方式,包括直接业务和再保险。
保险监管及投诉处理
介绍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 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市的现状与趋势
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趋势,为您提供洞察市场的 角度。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探索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和未来 发展的趋势,为您提供新的投保 选择。
保险科技的应用
介绍保险科技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 分析。
五、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保险索赔的核实和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中的保险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讨论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缔约方的义务
详细讨论保险合同中 缔约方的义务,包括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 权利和责任。
索赔处理有关 的条款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 与索赔处理有关的条 款,包括索赔条件、 索赔流程和索赔金额 的计算方法。
保险金的给付 和计算方法
介绍保险合同中保险 金的给付方式和计算 方法,让您清楚知道 如何获得合理的保险 赔偿。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型普法公益讲座主讲:曾国熊社会保险法—国之大法含义: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年铸一法——社保法立法的艰辛历程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吴邦国出席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到: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的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社保法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二、社保法给老百姓带来什么?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2.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得以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7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保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保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保险政策的讲座,这场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不仅让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让我意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这场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让我认识到保险的本质和作用。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不确定的风险时,通过缴纳保费来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在我国,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保险产品。

其次,讲座让我了解到保险的分类和特点。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具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保险政策,包括保险法、保险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

这让我明白,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只有合法合规的保险业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此外,讲座还让我了解到保险理赔的相关流程。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理赔。

了解理赔流程,有助于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还分享了一些实用的保险知识,如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如何制定保险规划等。

这些知识对我们来说非常实用,让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保险这一工具。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今后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1. 提高自身保险意识,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学会为自己和家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 关注国家保险政策,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3. 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保险理赔流程,确保自身权益。

4. 倡导保险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总之,这次保险政策讲座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关注保险,为自己的幸福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首先,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即雇佣劳动者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等方式谋求生计的人员。

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养老金,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养老保险的金额由个人的缴纳记录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保障水平因地区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救助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

最后,生育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享受的经济补贴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可以获得生育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讲座

社会保险讲座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基 点强制性缴纳,缴费高,待遇高
• 居民养老保险(含被征地人员养老保 险):以户口所在地缴纳,非强制性、 缴费低、待遇低
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一、达到退休年龄 • 男年满60周岁,女工
勤人员50周岁或女专 业技术管理岗位55周 岁”。 • 二、累计缴费满(含 视同)十五年的; • 三、要有缴费记录。
• 【八】社保经办机构将员工应得费用报销 后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支 付给员工;
昆明当前社会保险参保数和从业人员数
• 一、截止2016年底全市在昆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市社保100.6 万人,省社保30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数为209万人。
• 二、截止2016年底全市在昆参加城镇职工 居民医保人数为10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 383万。(户口数770万元)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昆明地区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 工伤保险
• 1.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 目前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的起源
• 1.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 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 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
•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费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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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
The End
Thank You!
2、规定陈旧,许多法律规定与保险实践不符
◆ 例:保险利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问题:没有考虑到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 案例:离婚后人身保险合同以及职工离职后人身保险合同的 处理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一些保险业国际惯例没有入法 ◆例:保证条款 ◆例:抗辩权期限 ◆例:自杀条款
修订原因
二、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疑难问题
1、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是否一并转让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
修订原因
3、操作性差,个别规定在现实中无法履行
◆例: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 案例:湖北省某法官诉保险公司案件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实施现状与疑难问题分析
詹昊
二〇一二年四月
詹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大学 法学博士 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法律硕士
Email:zhanhao@
◆案例:D&O保险合同
疑难问题
4、保险法近因原则 ◆问题: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区别 ◆案例:船舶保险案例 ◆问题: 究竟是操作不当,还是搁浅导致保险事故的
发生?
疑难问题
5、保险事故的及时通知义务如何履行 新《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问题: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问题: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一般性条款的说明义务有何
区别?
疑难问题
3、如实告知义务 原《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中,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 的,保险人还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疑难问题
2、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 ■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疑难问题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目录
一、原《保险法》修订的原因 二、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三、新《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的解决
一、原《保险法》修订的原因
修订原因
1、内容不够完备,一些规定有违立法本意
◆ 例:原《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保单“责任免除特别 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 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修订原因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醒目位置注明“为保 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仔 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审慎选择 保险产品。本保险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由本 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新《保险法》 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修订原因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 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外。
三、新《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的解决
■ 解决方案
1、保险单的通俗化 2、保险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积累 3、保险法律意识的增强 4、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的转变
◆ 对待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国外采用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两种立法例。
◆ 分析:旧法对此规定不甚明了,新法则非常明确地作出“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规定,投保人仅就保险人询问 范围内事项负如实告知的义务,立法上更加明确了“询问告知 主义”原则。
修订原因
◆问题: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二)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
阅读。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
修订原因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 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 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 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 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案例:酒店大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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