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 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 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权 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经由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 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和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 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 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又称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作为专门的法律概念, 按照我国法理学界的通常理解,可以将法律渊 源界定为: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 式,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所进行的 一种基本分类.也称作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一词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法 的源泉)。法律渊源具有多种意义:如历史渊 源、本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等。如今 使用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或 效力渊源,即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 通过不同方式创立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 律地位的法律形式,可以做为法官审理案件依 据的规范或者准则来源。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引论 (4)第一节法学 (4)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5)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8)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2)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3)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7)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7)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19)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0)第二节法律原则 (22)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4)第一节法律行为 (24)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6)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7)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2)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3)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7)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8)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8)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0)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2)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新的规范,即“成 文法”。(2)认可。即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 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即“不成文法”。 2、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法的统一性 是指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之 间的非矛盾性。(2)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在本国 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1-10)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二)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 [初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 是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 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 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 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 用性。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区别于道德的 重要区别在于,它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不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过法可以影响人的思 想观念。
法的渊源司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本章思考题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思考题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思考题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 身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0.2课后习题详解〔略〕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法律要素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法律渊源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法律体系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法律的作用与价值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立法原理和制度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司法原理和制度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法律关系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权利、义务和权力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法律程序12.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的起源和开展13.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14.1复习笔记14.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15.1复习笔记15.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法律与社会16.1复习笔记16.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上海财经大学616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什么是法学1作为一种学科的法学通常,人们把法学当作一个学科来理解。
在中国,学科一般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法学被认为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
2作为一种技艺或职业的法学法学除了作为一种探求知识的学问或学术,还具有实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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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立法法》 通称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如: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4日市 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 )
(五)民族自治法规
(七)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 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分 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正式 生效。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主要是指在对某一事项的调整,存 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渊源时,应当适用哪个法 律渊源的问题。在适用顺序上,应当是“下位法优先适用 于上位法” 。
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
就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而言,下位法可以是上位法 的实施性规定,如作为法律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为执行 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这种实施性规定与其上位法 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关系。前者即 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二者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后者则指,在二者不冲突时,实施性规定可以优先被适用 和援引。适用优先显然要以效力优先为前提。只有在不冲 突的场合中,才能优先适用这种下位法,因其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并且,优先适用并不像效力优先那样具有排他 性,即使优先适用实施性规定,也不绝对地排斥其上位法, 如同时援引上位法,并无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自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先后批准19个市为较 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青岛、无锡、吉林、 齐齐哈尔、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我国城市框架: 1、直辖市; 2、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 3、普通省会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西 安,成都,武汉); 4、较大的市; 5、普通地级市。
(三)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1、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与协定与之 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 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府部 门的规章; 3、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4、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内立法发 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优先。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一)习惯 (二)判例 (三)政策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 不同的种类。 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 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第三节 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 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 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 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 有外国法等。 理论依据:“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 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不仅包括以条 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 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 言、最后决议书等。
条约在中国也是一种正式法源。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 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而将 私法界定为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本章要点
1. 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 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 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 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 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3. 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在当代中国,正式法源主要有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 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它们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的 金字塔式结构。 4. 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除此之外,确认正 式法源的效力还应考虑法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 在当代中国,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其在国内的适用涉及两个问 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 处理的问题。 6. 当代中国,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非正式法源。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 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 有一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有些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在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处于适用冲突的法 律渊源由不同等级的权力机关制定,那么适用上位法优先 适用于下位法的原则,这也称为效力等级规则,例如我国 《立法法》在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就是以效力标准 来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顺序的。 二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公认的规则有二, 即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律格言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 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 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本章学习目的
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 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 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 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6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 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2日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1月20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2004年3月29 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 源。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宪法的 效力,都不同于其它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 正式法源 非正式法源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释义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法的渊源释义
在 罗 马 法 里 称 为 Fontes Juris , 后 在 德 文 里 称 为 Rechtsquellen,英文Sources of law。 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 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 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法的渊源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渊源。另一种 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即说服力意义上的渊 源。 法的渊源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用。
第二节 正式法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所谓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 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而言,法官必须予以考虑;或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官的 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 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 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 源。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 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 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 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的,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和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