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一)《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盗/贼/网/捕/杂/具)。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迄今所知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
孟德斯鸠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法理学的奠基之作。
2002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较早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会议(江泽民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1.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2.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3.社会历史不断变化发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体现在:1.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2.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3.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理念包括: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两个矛盾体现着毛泽东关于国家学说的理念。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一文中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对敌人来说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来说用民主的方法)。
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的核心。
法理学能够反映出一个时代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
在中世纪,像许多其他学科,如:哲学,伦理学那样,法学也沦为了神学的婢女。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出的,是改进儒家思想的司法化结果。
(二)春秋时期,法与律同义卢梭说:法是一种意志的表达卢埃林:古典自然法学派霍布斯:分析法学派庞德:社会学法学派哈特:新分析法学派法律概念具有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叙述
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在法律和伦理术语和观念背景下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果的学科。
它的重点是理解人们如何表达、把握和遵守既定的判断性原则以及如何应用它。
它旨在让学生学会思考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深入分析各类行为的法律结果,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导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特定的思想技能,这些技能可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更高级的法律课程时有效收获,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法理学导论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学习分析和比较法律的管理和构建机制、法律的历史后果以及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了解概念性层面的法律理论,比如正义理论和定义尊严权利。
学生还将致力于弄清楚法律ID中存在的抽象概念如自由、正义和权力,以及他们对指导法律有多少影响力。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研究相关法律所解决的实际案例,以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怎样用法律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的来说,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关于制定法律原则、应用法律原则判断行为合法性和研究行为后果的课程。
它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并学会正确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断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定稿版

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分享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来源:帅帅,zhou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着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的考试大纲: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学院《法理学导论》专业课考试试题(含答案)

考试试题 共 7 页 ,第 1 页法学院考试试卷(含答案) (考试时间: 至 ,共 小时) 课程名称 法理学导论 教师 学时 学分 教学方式 讲授 考核日期 20xx 年 xx 月 x 日 成绩 一、名词解释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3、法学与法理学 4、法制与法治 5、制定法与成文法 学号姓名学院……………………密……………封……………线……………以……………内……………答……………题……………无……………效……………………二、单项选择1、法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法具有:A 规范性B 概括性C 连续性D 稳定性2、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条规定属于A 命令性法律规则B 禁止性法律规则C 授权性法律规则D 义务性法律规则3、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A 历史渊源B 理论渊源C 形式渊源D 效力渊源4、法的效力来自于A 制定它的物质制约性B 自然法则C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D 民族的精神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不受A 权力机关的干涉B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 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D 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6、小王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A 刑事制裁B 行政制裁C 行政处分D 纪律处分7、属于立法活动的是A 法律汇编B 法律清理C 法律编纂D 法律统计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解释方面都倾向于A 严格解释B 自由解释C 非正式解释D 任意解释9、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A 党的监督B 国家监督C 社会监督D 舆论监督10、积极的守法是指守法主体A积极地履行法律的义务B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C 积极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D 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做法律所要求的事,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三、多项选择1、下列有关法与宗教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A 在适用效力上,宗教通常采取“属人主义”,法律则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B 宗教规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但由宗教组织来实施的考试试题共7 页,第2 页C 宗教规范从来没有代替过法律的作用D 法律所保护的宗教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下列有关法的作用的表述,错误的是:A 宪法、刑法、民法、技术性法规等均属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B 法律不是万能的,或者说,法律有时是无用的C 法的作用只是其自身特点的表现D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确定性、不可选择的指引3、在我国,平等司法原则的含义是指:A 所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同等对待B 在同样违法的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公民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受到的处罚不同C 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D 人人在司法上的人格尊严平等4、按照法律关系的定义,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法律关系?A 友谊关系B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C 氏族血缘关系D 刑罚处罚关系5、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为:A 政策是法的渊源B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策也是起作用的C 政策有时可能反映国家意志D 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保守性6、下列哪些内容的表述,不是法律规则A “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7、“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含义是指:A 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B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C 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D 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 “法盲”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B 法学家的理论C 法官在判案时对法律的认识D 《今日说法》电视节目主持人对有关法律的评论9、社会主义法对旧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考试试题共7 页,第3 页A 法律概念、术语B 技术性法规C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原则D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规则10、法正经过漫长的演化过程之后,最终形成的标志是A 习惯法的出现B 权利与义务分离C 法院组织的建立D 国家认可或制定法律机关的产生四、改正错误1、道德与法律的差别之一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法实证论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
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
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
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立程序制立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立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立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左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岀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泄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泄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左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世性、衡平性、强行性。
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
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14、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左职权和程序制左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
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15、规范性文件:全称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有权制订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属于法的渊源。
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
16、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较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
包括法律汇编、法律编纂两类。
17、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立的标准进行排列汇列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一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这些的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
19、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20、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
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21、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徳意志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家制泄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24、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左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囤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主要依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效力范朗为划分标准。
中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包括: 最髙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法律,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法规。
25、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和事项效力四种。
名词解释26、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方式包扌占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自试行之日起生效:到达之日起生效。
废止方式包括: 新法取代旧法;新法宣布之日IFI法失效;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历史任务完成自行失效。
27、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分为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域区生效、在域外生效。
28、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其中对自然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保护主义”四种。
29、法律的事项效力:是扌斤法律在实施的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发生效力的问题。
冇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三个基本原则。
30、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法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冋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一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局限性、现行性、总括性、相关性、发展性。
具有卞观性、客观性、发展性。
31、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常凡是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按照调整对象为主,以调整方式为辅的“主辅标准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九大法律部门。
32、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法性、意志性、权利和义务指向性。
可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务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3、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组织、国家。
34、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聘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法律资格。
3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卞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6、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探关系主体Z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具有特定性、实有性、个别性。
37、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人身、精27、神产品、行为结果。
2&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
是法律规范所规泄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火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29、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眾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左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立。
具有法律依据性、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由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而构成。
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0、法律责任的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常常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的现象。
31、法律规范的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导致数个规法都适用的现象。
32、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必须遵循责任法迫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33、责任方式:即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包括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
34、立法:1)狭义: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泄职权和程序,制泄法律这种特左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亦称法的制左,是指有权制左、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左、补充、修改、废止或认可法律、法规的活动。
35、立法原则:亦称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
包括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适时性原则。
36、立法程序: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制泄、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左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37、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 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
分为不一泄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苴公职人员依照法名词解释左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授权组织。
有执法主体特泄性、执法内容行政性、执法活动单方性和主动性、执法范用的极广性四个特点。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注重效能原则三个原则。
39、司法: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左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有主体法泄刑,活动程序性,理念正义性三个特点。
有正确、合法、及时三个要求。
遵循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和责任司法原则四个原则。
51、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立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他一系列法律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5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泄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左的总称。
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三个特点。
包括行为、手段、结果三个客观要件、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两个主观要件。
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