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就业家庭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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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教学提纲

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教学提纲

同志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
领取下列之一: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
失业保险金‘
最低生活费
抚恤金
维持基本生活,确属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特此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章)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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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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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证明
就业服务管理局:
经调查核实,
同志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
领取下列之一: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
失业保险金‘
最低生活费
抚恤金
维持基本生活,确属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特此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证明
就业服务管理局:
经调查核实,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程序(参考资料)一、失业登记(一)失业登记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二)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薄,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现场填写《失业登记表》(附件1)(三)办理时限:在专网办理情况下,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

(四)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注销其失业登记: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9.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1.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认定范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大龄失业人员。

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改证在人社局窗口办理)
3、本人填写好的《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4、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对应的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证明。

(4)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并属于贫困户的情况证明;
(5)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局申请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

失业证明1

失业证明1

失业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单位员工/辖区居民[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出生于[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具体地址]。

该同志/先生/女士自[失业起始年月日]起,因[失业原因,如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裁员、辞职等]原因,至今处于失业状态,尚未找到新的工作。

在失业期间,该同志/先生/女士积极寻求工作机会,参加了相关培训和招聘会,并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求职态度。

目前,该同志/先生/女士仍在积极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特此证明,以便其办理相关手续。

此证明仅用于证明[姓名]的失业状态,不作其他用途。

证明单位(盖章):[单位名称]
证明人(签字):[证明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开具证明的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各村(社区):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证明申请人的情况,请如实出具如下证明。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是我村(社区)人员,其属于(在方框内勾选,可多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

□刑释解教人员。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患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其是直系亲属关系。

经办人:(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说明:
1. “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1)所有家庭成员无1人就业的;(2)家庭成员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 以上证明内容均属真实,如有隐瞒或虚构,证明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此证明仅供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40.50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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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为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不同的社保优患政策,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是如何规定的吧!
补贴对象已办理《再就业优患证》
或《失业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列人员:
1、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3、力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残疾人或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计算,4050人员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金额的2/3,其它人员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金额的1/2。

补贴动法上述五类人员符合申领条件的,到户口所属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申请补贴手续,户口仍在原单位的,到层居住地所属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力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局出具的未领取过《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经注销的证明:
2、灵活就业证明: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单据原件(当年1-3月的医疗保险补贴,凭上一年度缴费单据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
4、本人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再就业优患证》或《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7•【字号】海政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6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7日经区政府第2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七日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本区“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实现全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长期目标,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条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站进行登记,填写《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四条社区(村)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应将“零就业家庭”申报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

第五条由社区(村)在核实后的《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社保所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认定后,加盖公章,一份社保所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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