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随着兽医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兽药市场也不断扩大。
然而,兽药不良质量和兽药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困扰兽医和畜牧业的重要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打击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一、兽药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兽药违法行为,是指在兽药生产、交易、使用等环节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导致兽药不符合要求、不良品质或功效不足,或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行为。
兽药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不规范生产行为: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或未获得兽药生产许可。
2. 兽药虚假宣传:在产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夸大或虚构功效,误导消费者。
3. 兽药与饲料加工场非法合作:非法向饲料加工场提供兽药,或将兽药掺入饲料中,影响饲料和肉品的安全质量。
4. 兽药销售行为不规范:销售企业未取得相关的资质和收购证明,将假冒伪劣兽药或过期兽药销售给消费者。
5. 兽药使用不规范行为:使用兽药的人员未按照说明和规定使用或过量使用兽药,造成动物死亡或身体损伤。
二、兽药违法行为的判定条件1.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生产、经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而兽药生产、交易和使用等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如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标准,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证明,使用兽药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
如果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兽药违法行为。
2. 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兽药违法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包括兽药不合格、有害物质残留、使用不当所引起的动物疾病、死亡以及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等。
判定兽药违法行为需要根据该行为达成的实际后果,如果行为确实导致了不良后果,就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三、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总体目标:
➢ 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 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
➢ 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 和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 用处方药。
时序进度
➢ 3月 宣传发动 ➢ 4月 开展培训 ➢ 5月 处方兽医资格确认 ➢ 5~6月 典型示范 ➢ 7月起 全面实施
5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 理执业兽医师、登记的处方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 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 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
用药权限
兽医类别
注册执业 兽医
注册助理 执业兽医
核准登记的 乡村兽医
用药范围
时限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乡村兽医基 本
省农委技术审查
现场检查验收(公示、企业整改)
审批发证(公告)
化药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
药、中药类) 检查组成员:农业部兽药GMP专家库或我省兽药
GMP专家库成员
生物制品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
D:\工作材料\2015\兽药二维码\二维码培训班\培训班课件\ 培训课件\农业部通报8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劣兽药案 件.doc
二、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
(一)、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的通知(农医发【2014】9号)
(二)、农业部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 知(农医发【2015】7号)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 市销售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 上,且两次以上违反 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8
畜禽养殖 场未按规 定建立养 殖档案 的,或者 未按照规 定保存养 殖档案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 上,且两次以上违反 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3
违反规 定,使用 的种畜禽 不符合种 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 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 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兀的,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 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 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 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x条的规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yy条的规定,药品管理违法行为分为以下三类:1. 一类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危害公众利益;2. 二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一定影响;3. 三类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较小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处罚依据和程序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章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条:一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销售过期药品;2. 生产或销售假药;3.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4. 违法药品广告;5. 其他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对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x万元至xx万元之间;2. 暂停或撤销相关许可证;3.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条:二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超范围销售药品;2. 生产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3. 不按规定存储药品;4.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2. 警告或责令改正;3. 暂停相关许可证。
第六章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九条:三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药品信息;2. 不按规定标识药品包装;3. 未经授权销售处方药品;4.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万元以下;2. 警告或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法定的制裁措施。
在农产品领域,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进行概览,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范。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这三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如使用有毒有害农药、违规添加非法添加物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裁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根据《农产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
3.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量刑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相关部门在裁量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行政处罚裁量中应考虑到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
不予处罚。
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
种用、乳用
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死或者死因不明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的;其他不符合国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产品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2024)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惩罚裁量标准(2024版)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惩罚(一)行政惩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峻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峻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根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惩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稍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峻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运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运用的其他成分的。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近年来,畜牧业成为了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亮点之一,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能够为市场提供优质的农产品。
但是,畜牧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养殖条件不良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治理。
因此,在畜牧业管理中,行政处罚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畜牧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养殖标准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那么,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背景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全球性关注的热点,而畜牧业产业链上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也需要强化管理,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因此,加强畜牧业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于加强畜牧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单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范围、程序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兽药、饲料、防疫要求,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中所需的卫生管理措施,以及动物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标准和必要的检验检疫程序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该法规定了饲料的安全质量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以及必要的检验检测程序等。
三、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开展畜牧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意或非法行政手段进行惩处。
(二)严格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把握,更不能主观判断。
(三)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策程序公正透明,程序合法。
假兽药处罚标准
假兽药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假兽药是指: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兽药处理: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不标明有效期的或者有效期超过两个月的。
不标明生产批号或者未登载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
超过有效期限经继续使用仍具有治疗作用无新的批号的。
其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者。
如果发现假兽药,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执法部门可以处以兽药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收回其兽药证书,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毁违法生产的兽药。
违法经营的兽药价值5000元以上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将查获的假兽药予以封存,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将假兽药质量情况通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管理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通告全国暂停销售使用该批假兽药,
并抄送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中国兽药信息所。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假兽药的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兽药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假兽药流入市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和健康。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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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2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擅自生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首次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或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