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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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输血制度解读

新输血制度解读
补充凝血因子,预防或治疗凝血因子缺乏引起出血或出血 倾向。
✓ 无凝血因子浓缩制剂,且存在凝血因子缺乏时,应输注,通常成 人为10-20mL/kg,婴幼儿10-15mL/kg。 PT>正常值1.5 -2 倍,伴有出血 APTT>正常值1.5 -2 倍,伴有出血 INR 值>正常值1.5-2.0,伴有出血 血栓弹力图(TEG)显示R 值延长,伴有出血
(三)各成分血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4、冷沉淀
输注剂量和频率取决于纤维蛋白原消耗速度、恢复时间和半 衰期。通常成人每5-10kg输注2U,婴幼儿输注2-4U/kg。
输冷沉淀后要复查凝血情况,实时调整输注剂量。 ✓ PT ✓ APTT ✓ INR ✓ 血栓弹力图(TEG)
(三)各成分血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5、血浆
前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三项新的输血相关卫 生行业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台不仅进一步促进了输血 治疗规范和标准化的发展,更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和合 理用血的水平。 输血相关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622-2018 内科输血 WS/T 623-2018 全血和成分血使用 WS/T 624-2018 输血反应分类。
沉淀凝血因子、凝血因子浓缩制剂等)
(三)各成分血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5、血浆
品名 新鲜冰冻血浆
单采新鲜冰冻 血浆 病毒灭活新鲜 冰冻血浆 普通冰冻血浆
特点 采血后细胞分离,6-8小时抗凝速冻, 含有全部的凝血因子
降低经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但会损失 不稳定凝血因子 缺少不稳定凝血因子
适应症 补充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 出血或出血倾向
补充VIII因子、 XIII因子
血管性血友(vWF) 纤维蛋白原 纤维结合蛋白
更新后
补充VIII因子、 XIII因子
血管性血友(vWF) 纤维蛋白原 纤维结合蛋白 大量输血 DIC 其他治疗方法无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引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医疗机构在临床应用血液及其制品过程中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使用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

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1.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用血需求评估机制,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病史、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因素,确保合理有效地确定患者是否需要输血。

2. 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过程中,医疗机构应遵循血液库存管理的原则,优先考虑手术、紧急抢救等需要输血的患者。

四、血液及其制品的贮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设立血液库房,符合卫生要求,确保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2. 血液及其制品的贮存应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血液的保存和稳定。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血液及其制品的追溯管理。

五、血液输血操作规范1. 在执行输血操作前,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输血的目的、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反应,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2. 执行输血操作的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操作,确保输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 输血监测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的输血效果、不良反应等进行及时记录和汇报。

六、对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质控小组,负责制订质控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血液质量的管理,确保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稳定。

2. 对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控制包括采血和制备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发放和输血前的质量检验等。

七、不良事件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输血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记录和汇报。

2. 不良事件的管理包括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及时向患者家属解释并赔偿。

八、责任与处罚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管理工作岗位,明确责任和职责,并加强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对不按规定执行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1.输血相关法律概述1.1 法律的定义和作用1.2 输血相关法律的重要性2.受血者权益保障法律2.1 法律适用范围2.2 受血者的权益保障措施2.3 受血者补偿与赔偿规定3.输血安全管理法规3.1 输血设施与人员管理法规3.2 输血器材使用与管理法规3.3 输血质量控制法规4.输血相关规范和指南4.1 输血实施指南4.2 输血前后护理规范4.3 输血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指南5.预防输血相关疾病的法律法规5.1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5.2 疾病检测与筛查法规5.3 疾病记录与报告法规6.输血捐献法律法规6.1 输血捐献者权益保障法规6.2 血液供应管理法规6.3 输血捐献者相关法规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7.1 卫生行政管理法规7.2 医疗纠纷处理法规7.3 损害赔偿法规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受血者权益保障法律全文附件2:输血安全管理法规合集附件3:输血相关规范和指南摘要附件4:预防输血相关疾病的法律法规汇总附件5:输血捐献法律法规详细条文附件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受血者权益保障法律:指保护受血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2.输血安全管理法规:指管理和规范输血安全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3.输血相关规范和指南:包括各种针对输血操作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指南文件。

4.预防输血相关疾病的法律法规:指预防和控制与输血相关的疾病传播和感染的法律法规。

5.输血捐献法律法规:涉及血液捐献、供应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6.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管理全国卫生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

7.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8.损害赔偿法规: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在医疗领域中,临床输血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治疗手段,它能够挽救生命、改善健康状况。

然而,为了确保输血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一系列的法律与法规应运而生。

这些法律与法规不仅规范了输血的流程和操作,还保障了患者的权益以及医疗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的重要性。

输血涉及到血液的采集、检测、储存、运输以及输注等多个环节,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感染疾病、输血反应甚至死亡。

因此,法律与法规的存在就是为了对这些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在血液采集方面,法律规定了采血机构的资质、采血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以及采血的程序和方法。

采血机构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和认证,确保其具备符合标准的设备和环境。

采血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熟悉采血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同时,采血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无菌原则,以防止血液受到污染。

血液检测是保障输血安全的关键环节。

法律要求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一系列的检测,包括血型鉴定、传染病筛查(如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以及其他相关的检测项目。

只有检测合格的血液才能用于临床输血。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血液的储存和运输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血液需要在特定的温度和条件下储存,以保持其质量和活性。

运输过程中要保证血液的温度稳定、不受震荡和污染。

对于血液的库存管理,法律要求建立完善的记录和追踪系统,以便及时掌握血液的库存情况和流向。

在临床输血环节,医生必须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输血指征来决定是否输血以及输血量。

输血前要进行严格的核对,包括患者的身份、血型、输血申请单等信息。

同时,医生还要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的风险和益处,并获得其知情同意。

除了规范输血的流程和操作,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还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输血管理制度,对输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如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06-12 11:59:20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结合新版《医疗机构临床用管理办法》解读《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结合新版《医疗机构临床用管理办法》解读《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红 细 胞 血 液 种 类
悬浮红细胞
移去上层血浆加入添加剂(35天)
去白细胞红细胞
滤除白细胞( 35天)
洗涤红细胞
生理盐水洗涤3-4次(24小时) 20%甘油 -120℃、 40%甘油-65℃以下 (24小时)
冰冻红细胞
辐照红细胞
25-30Gy r-射线照射(72小时)
储存全血血液保存损害
血浆中
葡萄糖、ATP、2,3-DPG、PH、血钙等的降低; 血钾、乳酸、游离Hb、血氨增加;
2.抽取患者血样、尿样送输血科、检验科 3.对输血器进行封存

• • • •
输血毕,对输血反应者,填写输血 反应回报单,返还血库保存。血库 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输血毕,将输血记录单(配血报告) 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血库至少 保存1天(密封防漏)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1日实施
冷沉淀
ABO相容 室温4h 立即快速 输注; 1020mL/ (kg.h)

ABO同型 RhD同型或相容 交叉配血 2-6℃洗涤、解冻红细胞24h 每袋输注不超过4h; 前15分1-2mL/min(20-40滴); 后2-5mL/min(40-60滴);大量 失血快输;年老体弱、心肺功能障 碍慢10-20滴/分;开放型制备的 (手工洗涤红细胞)要尽快输。
输血不良反应的处理
• 若怀疑溶血或细菌污染,立即停止输血,以生理 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并报告上级医生,及时处理,并 核对: 申请单、血袋标签、配血记录 供、受者血型、并重测血型(保存血样、新采 血样、血袋血样)、抗体筛选和配血(盐水和 非盐水介质) 立即采血肝素抗凝,观察血浆颜色 抽受者血液测胆红素、游离血红蛋白含量,直抗 试验及相关抗体效价 怀疑细菌污染,取血袋血作细菌培育 尽早查血、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引言临床输血是一种常见的医疗行为,它在救治创伤和手术、治疗贫血以及维持血液功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到人体血液,输血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特殊性,需要在法律和法规的指导下进行。

本文将介绍与临床输血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以确保输血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血液管理法血液管理法是我国目前用以管理血液及其制品的主要法律法规,在血液管理中起到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该法于2005年颁布,涵盖了血液采集、储存、检测、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血液采集根据血液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获得血液采集资质才能进行血液采集。

血液采集资质的获得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血液管理机构的批准。

此外,血液采集还需遵守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废弃物的合理处理。

血液储存和检测血液储存和检测是确保输血安全的重要环节。

血液管理法规定了血液储藏室的规范要求,包括温度控制、物品分类和储存期限等。

此外,血液必须进行相关的检测,以确保血液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

只有通过检测合格的血液才能用于输血。

血液分配和使用血液的分配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血液管理法规定了血液的分发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用血的需要,确保供应合理、有序。

输血的使用必须符合临床适应证,不得进行过度使用或滥用。

同时,在血液使用过程中,还要确保血液的追溯和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追查输血过程中的责任。

临床输血的知情同意临床输血涉及到患者的身体权益,因此需要患者在明确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必须在接受输血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了解输血的目的、可能的风险和预期效果等信息,并自愿接受输血治疗。

临床输血的风险和责任临床输血是一项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着输血不匹配、感染传播、输血反应等风险。

因此,在临床输血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输血的安全与有效。

输血不匹配输血不匹配是指受血者和供血者之间的血型不相符合,可能导致严重的输血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适当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为目的,促进用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患者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防止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

二、用血范围适用本办法的用血范围:包括血液制品、自体血回输、溶血性疾病的处理。

三、用血审批管理(一)申请用血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血液使用启示单、输血申请单、用血目的说明和同意知情书等相关用血管理文件。

2、患者或其家属应填写《用血知情同意书》,并经医师解释后得到患者口头或签名同意。

3、患者的临床资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应详细记录,并应与患者的应用情况一并存入病历中。

(二)血型鉴定和交叉试验用血前必须进行血型鉴定和血清交叉试验。

血型鉴定和血清交叉试验的具体操作步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确保结果准确。

(三)血液制品的选择及应用1、用血时应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和患者的血型、抗原抗体情况选择血液制品。

对于新鲜冰冻血浆等应根据患者病情及临床需要选择,并应限制用量和用时间。

2、红细胞悬液、血小板等血液制品应在室温下保存,并应用于规定时间内,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3、对于输血反应疑似或确诊的患者,应立即停止输血,并按照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停止用血。

医疗机构应将停止用血和后续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并及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自体输血自体输血应考虑到医疗治疗的具体情况和患者的实际需求,同时患者应充分了解自体输血的相关知识和风险,并通过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接受。

(五)医用血液制品存放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用血液制品的储存与运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自己的质量标准,确保质量的稳定和有效性。

四、医疗事故及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产生的输血相关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接受检查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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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的医疗机构至少要建立9个管理制度: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
7.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培训制度; 8.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排名和公布制度。
27
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医疗机构法人的职责 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建全岗位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笫一责任人。(第七条)
28
输血科或者血库的设置要求和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
31
《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至少在以下个方面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以 执行: 1.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八条) 2.输血科或血库工作制度(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第十一条) 3.临床用血来源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4.科研用血审批制度;(第十三条) 5.血液库存动态预警与临床协调制度;(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马鞍山协和医院医务科 胡助时
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新版与旧版对比
新版(2012年版):六章41条(部长令)
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旧版(1999年版):无章,22条(部发文)
强化了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对医疗机 构违反规定或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
12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
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
第一章
管理目的 管理依据 管理机构 管理要求 管理范围
总则
8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卫生部: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 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临床 用血管理 工作组 输血科(血库)
各级职责均已明确规定
9
第三章
医疗机构 临床医生 输血科(血库) 采供血机构
24
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非急救病人用血请提前一天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
≦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
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 血量在 ﹥800≦1600毫升之间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 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
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 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
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第
十条)
29
输血科或者血库的职责
(共9条)
1.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 血;
2.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 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3.负责血液的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4.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17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新办法)
主要内容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用血工作提出
具体要求,对用血申请、用血适应证的掌握和
技术选择以及用血后评估等过程予以规范。
19
决定输血治疗前,应进行患者输血前评估,签署 并填写规范、完整的《输血治疗同意书》,包括向患 者或委托人说明可明确同意的输血次数 、输血方式 (自体输血、异体输血)的选择权、输血的必要性、
字等;
③ 输血前的相关检测指标报告单(血型、血常规、凝血功能、输血前八项、肝功能、交叉配 血、抗体筛查等); ④ ⑤ 配发血记录单; 输血记录单:输血前、输血时应有二名医护人员二次核对签字、输血日期与时间(开始、 结束时间)、输注成分、血袋数、血液制品编号、输血量、血型、输注过程观察情况记录, 有无不良反应及输血前中后的核对内容等记录;(注: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术后病 程记录中出血与与输血量要完整一致,输血量与发血量一致) ⑥ 输血如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应及时汇报输血科,输血科协同临床科室调查、处理并填写一 式三份《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处理记录表》,并将调查、处理情况记录于病程中,三份记录 表分别入病历、输血科、医务科存档;
风险、利弊、可选择的其他办法及签字等;《输血治
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
者紧急输血等,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
备案,并入病历。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新办法)
主要内容
三是强化管理制度:
要求建立临床用血相应管理制度。 四是推进自体血回输等血液保护技术: 加强血液保护技术管理,推广自体血回输等节约 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有效利用和节约血液资源, 提高输血治疗水平,节约血液资源。
26
《新办法》界定了违规或未履
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共10条)
6.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7.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8.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 9.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10.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6
临床用血知识及具体落实的重要性
3.有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与实施情况记录。(★重 点) 4.有输血不良反应及其处理预案,记录及时、规范。 (★重点)
输血不良反应识别标准、处理预案、流程。 输血不良反应记录。 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处理记录。 培训记录
输血 (二人二次核对、必须有记录)
•输血前 2 名医护人员核对配发血记录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
32
《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3.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 14.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15.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第二十 九条) 16.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与公示制度;(第十四条,第三十 条) 17.输血科或血库工作的考核制度;(第三十条) 18.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第二十七条)
临床用血管理
各司其职
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新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管理职能: 加强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11
《 新办法》提升了法律地位,
强化了法律责任
旧版不足之处:法律责任不明确,无罚责。
4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法 》(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 4条)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7条) 笫三章:临床用血管理 ( 19条) 第四章:监督管理( 4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 6条) 第六章:附则 ( 1条) 共41条
5
《新办法》提升了法律地位,
行) 》同时废止。
15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新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是健全组织管理: 明确了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省级临床用血
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
组、输血科或血库等管组织和部门,明确设立
职责,落实责任。
16
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负责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第八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 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 主要临床科室、护理、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他医 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 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
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负责输血的 2 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 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 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发血记录单相符,再次核对
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血液从发出到输血结束最长 时限为4小时,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 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 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 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 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30
输血科或者血库的职责
(共9条)
5.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6.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 咨询; 7.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8.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9.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 十一条)
,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急诊、抢救用血等紧急情况下除
外,但在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签。
《新办法》界定了违规或未履
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共10条)
1.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2.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1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和考核。
3.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 4.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5.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强化了法律责任
提升了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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