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整治“医托”“号贩子”的通知
卫生院扫黑除恶工作方案

卫生院扫黑除恶工作方案模板一:2018年10月25日,我院相关人员在县卫计委参加“扫黑除恶”推进会后,立即召开院委会,并在会议上大家讨论工作要求,并制定本方案: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主任:信息联络员:各村卫生室主任。
二、加强“扫黑除恶”宣传,悬挂条幅标语,电子显示屏字幕流动宣传三、设立举报箱,位于卫生院办公楼一楼大厅,欢迎广大居民提供线索四、张贴举报电话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六、加强培训,定期组织村医学习相关知识田集镇卫生院坚决拥护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盘踞在医疗机构周围的医托、“号贩子”、医闹、“血头血霸”等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二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强制消费、术中加价、欺诈医疗、非法采供血、非法行医、“黑救护车”等乱点;三是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黑恶势力;四是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操纵、破坏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行为;五是以非法手段破坏系统基建项目和干扰设备招标采购以及其他涉黑涉恶行为;六是系统内部职工涉嫌参与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模板二: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扫黑除恶行动方案>的通知》及《中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我院从现在起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和经济基础,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为我院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刘承法院长任组长,甯清波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务会成员为小组成员。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年 3 月 27 日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立“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和自治区卫计委八厅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市卫计局、综治办、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决定X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下硬手、出重拳,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
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县级医院全覆盖。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树立尊重医者良好风气,营造新时期医患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毁坏医疗设施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 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2013年XX 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 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XX县综治办XX县委宣传部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XX县司法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X保监局2014 年3 月27 日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 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2013年XX 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89号)和《XX 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吉卫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8〕4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坚决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非法谋利以及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的行为,全面开展行业整顿,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现将《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为进一步肃清行业风气,净化医疗市场,切实解决当前卫生健康行业中损害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突出向題,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决定,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现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变行业作风,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彻底净化,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专项整顿活动取得压倒性胜利。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医疗服务秩序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义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副组长:秦海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高占东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杨春光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成员: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王树东综合监督处处长张福安宣传处处长冯志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冮森林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下设办公室在委医政医管处主任: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兼)副主任:佟学颖医政医管处副处长成员:白纯瑞医政医管处副调研员张巍综合监督处主任科员王康林宣传处调研员张可佳机关党委主任科员刘洋淼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长三、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

XX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非法采供血和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定于2020年4-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扫黑除恶”和“医疗卫生行业乱象专项整治”等行动,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釆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查处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坚决打击“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行为。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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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整治“医托”“号贩子”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坚决整治“医托”“号贩子”的通知》(川卫发〔2019〕53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根据工作职责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托”和“号贩子”问题严重损害公平安全就医环境,群众深恶痛绝,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集中整治“医托”和“号贩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点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自律,落实责任
医院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改善看病就医流程,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方便。
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院内医护人员充当“医托”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强化协调配合,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管合力。
充分调动重点医院所在街道、村居、乡镇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有利局面。
四、突出重点,严打违法犯罪
“医托”和“号贩子”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和活动规律,要集中优势力量查处打击重点地区、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加大对内外勾结、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
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探索纳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黑名单信息管理,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五、加强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整治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开展知识普及,帮助群众选择适当方式挂号就诊。
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信息发酵扩散。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