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诈骗罪辩护词(医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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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是被告人___的辩护律师,受到___妻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在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后,本人认为起诉书指控___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___不构成诈骗罪。

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本人在此发表如下意见,希望得到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

然而,在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黄xx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一、被告___既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实施诈骗行为。

据了解,2012年4月,被害人___为解救其被关押的丈夫___委托被告人___找关系,并支付了12.4万元用于找关系的费用。

2012年6月,___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害人___多次找被告人___要求退款。

最终,被告人___在2012年7月退还了被害人___人民币12.4万元。

因此,被告人___既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被告人黄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关键证据录音证据的效力存在瑕疵,法庭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___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___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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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 交易的复杂性与误解。

大家想想,这个案子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其实更像是一场由于双方对交易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大乌龙。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不是那种简单明了的一锤子买卖。

就好比两个人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都以为自己走的是对的路,结果走岔了就互相指责对方使坏。

在他们的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条款、行业惯例以及口头约定。

这些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搅和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如说,在[具体交易环节],上诉人以为按照他们之前在这个行业里的做法,这样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他就像一个在熟悉的道路上开车的司机,一直都是这么开的,突然被人说开错了,他自己也是懵的。

所以,这并不是上诉人故意设下陷阱去欺骗被害人,而是双方在这个复杂的交易迷宫里迷失了方向,产生了误会。

2. 主观故意的证据薄弱。

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可是个关键因素。

可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说上诉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却像是在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稳啊。

我们看整个案件过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要骗被害人的钱。

他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都是在正常的商业操作范围之内的。

没有那种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迹象,不是像那些真正的诈骗分子,眼睛里冒着骗钱的光,设计好了一整套骗局就等着人上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和菜贩因为价格、分量有点小争执,你不能就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吧?他可能只是对这个菜的价值有自己的看法,想争取更合理的交易。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上诉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和被害人在一些交易细节上有分歧,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硬给他扣上诈骗的帽子。

诈骗罪缓刑辩护词

诈骗罪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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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缓刑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员:⼭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特指派杨xx律师担任其⼀审诉讼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本⼈,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系从犯⾸先,当向___打电话有没有可以挣钱的事情做时,___回答他能弄到假⽜黄,然后⼀起配合,由出去联系好⼈后把假⽜黄卖给对⽅挣钱,所以⽤假⽜黄骗⼈的想法是___提议的,⽽⾮;其次,作案⽤的假⽜黄和收据本都是___购买准备的(见___讯问笔录第⼆次第4页倒数第⼀⾏:“我就到宁夏___市三营镇的集市上花了150元买了30颗假⽜黄,后来⼜在路边花了30元买了六本票据”);再次,在三个被告合谋诈骗时都是___提供的经费,作案前,___先给王__3000元让其到阳泉进⾏踩点选择被骗⽬标,作案后,还是___给和王__8000元作为选择下⼀个诈骗⽬标去长治的经费(路费和平时开销),故应认定在整个诈骗中是从犯。

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对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具有⽴功情节本辩护⼈接受委托之后,在2015年1⽉20⽇会见他时,他积极要求提供线索,告知我___(第⼀被告、同案犯)的⼉⼦在腊⽉⼆⼗左右结婚,他肯定要参加,并且提供___住在___市和平门五层板式楼的三单元201室,还有⼀套廉租房、喜欢到⿇将室内打⿇将的信息。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依法指派本所xxx、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经与被告人确认案情、翻阅案件材料,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及认定的诈骗金额不持异议。

二、从本案的量刑来看,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通过一系列公安网络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比对,并未在上述系统中查询到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经历。

被告人xxx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xxx在本案中仅是作为“业务组长”主要负责业务小组日常管理,并未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业务,也没有对各点位开展综合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xxx于2022年xx 月xx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不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公诉阶段,xxx均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辩护词陈述以下观点,为被告辩护无罪。

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本辩护词旨在澄清案件真相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

被告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的声誉良好,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

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行为,也没有从事过非法活动。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表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是无罪的。

其次,关于此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推测性。

控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证据中的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严密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最后,诈骗罪必须满足故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具备这些故意和目的。


们承认此案中有金钱交易和程序上的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指证被告
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

被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交易中的纠纷,
而非故意欺骗。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良好声誉、证据的不足以及诈骗罪的要求,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确保被告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姓名]。

医疗保险类的诈骗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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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控医疗保险类诈骗罪的被告人,我在此向法庭表达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

我所提交的医疗报销申请都是真实的,我也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发票。

我并没有故意夸大或虚构医疗费用,更没有伪造医疗证明和发票。

因此,我认为我并没有构成医疗保险类诈骗罪。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所提交的医疗报销申请中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

但这并不是我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的证据。

我承认我在填写申请表时可能存在一些疏忽和错误,但这并不是我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的证据。

我相信这是很多人在填写医疗报销申请时都会犯的错误,而不是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我从来没有故意欺骗任何人。

我深知诈骗行为的严重性,我也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能够继续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谢谢法庭的审理。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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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诈骗罪的辩护词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 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

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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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孙闯律师担任马某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马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该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可以判处缓刑。

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判决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马某某从事医托的时间很短,犯罪数额不能认定为68000余元
首先,马某某刚开始被时某某以洗干果的名义骗到利辛县,后来出于生计所迫才从事医托诈骗。

才开始干的有一个星期左右,后来因为孩子有病回去了几个月,后来又来了一个星期左右,就被抓获。

从其从事的时间上来看起诉书认定的多起诈骗均不在其工作时间内。

其次,根据马某某等其他医托的供述,其获得的收益也就几百元左右,按照其分成方式计算,也据68000元相去甚远。

最后,马某某并非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医托,受李某某雇佣的医托来来去去并不固定,其中相貌特征略有相似也在情理之中,李某某为减轻处罚肯定也会少供述医托的人数,更为重要的是,在侦查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中仅仅是有限的几个受害人指认马某某。

对于没有指认马某某的受害人只能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马某某所为。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只对自己实行的行为负责,对他人实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马某某并未参与,不能将刑罚强加于马某某。

二、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次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1、犯意并非马某
某提出,马某某实际上也是一个受骗者:时某某刚开始骗她说是来洗干果的,后来迫于生计才干了医托。

2、本次犯罪马某某仅仅就是一名受人指挥的医托,犯罪方式也是李某某、时某某等传授,所有行为也均受二人指挥。

马某某在整个事件中并不是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并不深。

3、马某某的作用可由任何人替代,即使没有她也不影响其他医托来做这些事,本案的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完全有能力办成此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几位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诈骗的都是一些慢性病的患者,是有选择的防止贻误重病急患,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实际上经被告人介绍治疗的患者也没有人出现病情加重等严重后果。

被告人提供的药物,是调理型的,吃不坏人的。

这些均说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已就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性做了分析,并努力将社会会危害性降到最小。

因此,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刚才的庭审中也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的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愿意将诈骗所得还给受害人,已经尽全力退回赃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积极退赃的,应当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马某某是第一次犯罪,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

且被告人,社会经验不足、一时失足触犯法律,应当认定为偶犯。

马某某由于文化程度较低,轻信李某某诱骗,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协助李某某诈骗,其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七、按照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马某某作为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村妇女,由于缺乏对他人的防范和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足才走上了今天犯罪的道路,今天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悔过。

在侦查卷第25页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本案侦查机关也认为马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案中,马某某也保证了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没有任何逃避惩罚的行为。

从这一系列行为均能说明可以对马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虽然构成诈骗罪,但是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

,希望法庭能够以被告人系从犯、初犯、情节较轻为念,判处缓刑,让被告人能够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尽到一个女儿和母亲的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河南良策律事务所
辩护人:孙闯律师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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