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的一种权利,即对检察机关对其指控提出异议或抗辩,其内容包括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个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晚上,小王在路上被警察发现携带大量毒品,警察依法将其带走。
随后,小王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小王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了不安抗辩权。
小王的辩护律师首先质疑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的真实性。
律师提出,警察逮捕小王时并未有直接目击其携带毒品,仅靠怀疑就对其进行了搜查。
此外,小王在被警察逮捕之前曾经遭遇过抢劫事件,理论上有可能是因为抢劫犯设置陷阱,诸如暗藏毒品以逃避警方的追踪。
因此,小王的辩护律师质疑了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并认为检方应提供更直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指控。
其次,律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律师指出,警方在逮捕小王时并未按照程序进行搜查,也未提供搜查令。
此外,警方在逮捕小王后并未将搜查过程进行录像等手段进行记录,也未有其他人员作为证人出席。
因此,小王的辩护律师认为,警方的搜查行为违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指控。
最后,律师对法律适用正确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指出,检方指控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来支持其指控。
律师认为,检方应该明确指出小王实施的行为对应的是哪一条法律,以及相关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理论上,如果检方无法明确指明相关法律的适用,或者其指控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合,那么对小王的指控就无法成立。
在此案中,小王的辩护律师通过对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质疑和异议,成功地主张了不安抗辩权。
最终,法庭撤销了对小王的指控,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安抗辩权的应用情景,即被告通过对指控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质疑和异议,实现了法律公正与正义的维护。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条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九条当事⼈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优点:《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个优点:(⼀)对⾏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2)须合同双⽅特别约定⼀⽅应先履⾏义务;(3)须在双务合同成⽴后对⽅发⽣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
然⽽财产的减少并不是相对⼈不能履⾏或不愿履⾏的唯⼀原因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对⼈履约能⼒的丧失。
因此传统⼤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失去履约能⼒的标准之⼀,体现了诚实信⽤的⽴法原则。
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切有害于合同履⾏的⾏为都包括到相对⼈丧失履约能⼒的判定标准当中,⼤⼤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范围,给合同的先履⾏⽅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既反映了先履⾏⽅的履⾏权益,⼜充分照顾到后履⾏⼀⽅当事⼈的期限利益。
从《合同法》第六⼗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权要求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不安抗辩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展开论述,从概念、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欺诈、威胁或者非法行为等原因,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主张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全因素,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2. 危害合同目的的行为:不安抗辩权要求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目的造成危害,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安全。
3. 存在因果关系: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的履行不安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安全性。
4.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即需要证明自己是合理的、被迫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的过错方。
三、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中,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合理的、被迫的结果。
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平性原则:举证责任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指责。
2. 减轻证明负担: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使争议解决更加高效。
3. 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双方提供事实证据,使争议真相得以查明。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不安抗辩权得到成立时,对方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 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不安抗辩权模板

不安抗辩权模板不安抗辩权行使通知书([年份])XX律函字第XX号尊敬的[债务人公司名称]:本律师受[债权人公司名称](委托人)委托,与XX律师事务所联合处理其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委托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债务人因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3.债务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履行。
二、贵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情况介绍,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违约行为:1.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产品;2.未按约定方式提供售后服务;3.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及利息等款项。
以上事实和证据表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利益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委托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我们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纠正违约行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3.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四、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如果贵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上述措施,委托人将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届时,我们将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我们建议贵公司立即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扩大损失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姓名]XX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模板

不安抗辩权模板【不安抗辩权模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为被告提供了一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是指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否认或减轻其罪行。
以下是不安抗辩权的模板,供广大读者参考和使用: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由【案件名称】组成,公诉机关起诉【被告姓名】犯有【指控罪名】的罪行。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真实公正地判断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特此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证据不确凿的理由1. 【事实1】:关于【指控罪名1】,检方依赖的证据存在【弱点、矛盾、争议等】,无法足够证明被告的罪行。
【提供相关证据和分析】2. 【事实2】:关于【指控罪名2】,检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缺陷、不充分、不可靠】,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的罪行。
【提供相关证据和分析】3. 【事实3】:关于其他指控的罪名,检方所依赖的证据存在【不足、可疑、争议】,不能对被告的罪行做出确凿的判断。
【提供相关证据和分析】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于上述理由,本辩护意见旨在保护被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法庭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并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本辩护意见提出以下要求:1. 针对指控罪名1,要求法庭要充分审查检方提供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接受被告的辩解和证据的提交。
2. 针对指控罪名2,要求法庭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其可靠性和充分性,以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
3. 针对其他指控的罪名,要求法庭考虑证据的权威性和客观性,确保被告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享有辩护的权利。
四、相关法律支持本案的不安抗辩权行使得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具体包括以下法律条款:【引用相关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基于以上合法权益和法律支持,请法庭充分保障被告的不安抗辩权,确保公正的审判。
五、结束语被告在此案中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只有保障被告的不安抗辩权,才能实现正义的实施,维护社会法律的权威,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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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
【摘要】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了积极作用。
但我国《合同法》对此制度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行使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性质及意义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发现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资信明显减弱,以致可能影响合同的对等履行,在这种状况下,可以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先行履行的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行给付一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
履行资信明显减弱以至影响合同的履行,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以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担保,如对方即不履行合同又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其目的在于保护先行给付义务人的权利,使合同能得到顺利履行,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对方在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先给付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
从这一特征上看,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受到威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消除对其债权的危及,这种防范制度源于公平原则。
使得市场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权益义务对等。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除不安抗辩权外,还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
行抗辩权。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规则。
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公平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主要区别为:(1)合同履行顺序不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给予当事人以对方没有履行合同而免除自己负担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中止履行,特别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抗辩权的创设,是以避免和防止单方不履行合同情况发生,减少履行风险,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约定异时履行的合同,从先给付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起,到后给付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前,这之间是一段“风险期间”,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履行能力,先给付义务人不但得不到预期利益,反而会因先履行造成损失。
虽然传统的合同履行规则具有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对方,实质上难以担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而先给付义务人则陷入不履行合同就承担违约责任的两难境地。
这种状况显示,在“风险期间”状态下,先给付义务人仅仅是义务的承担者,其预期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会以对方不履行合同而丧失,其权利的实现缺乏真正有效的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去对等性。
导致利益均衡的价值判断标准趋向不合理,最终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合同法》创设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规范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保护先给付义务人的权利提供了防范依据。
体现现代市场经济意识,使之公平原则精神在合同中细化,施惠于各合同主体,对于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具有
重要意义。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期间和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在特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
其行使期间只能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先给付义务人在履行债务前或未完全履行债务之前的期间。
在这段期间内,如果后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时,先给付义务人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必然对后给付义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理期限内就要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要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而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负有举证,及时通知的两项附随义务,如果不能举出确切的证据,将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要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作了如下规定:
(1)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其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在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之后,先给付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债务。
(3)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担保并且其履行能力仍未恢复,仍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而对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
合同解除而不能解除过错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对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效力终止而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应依据该条款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
四、结论
我国《合同法》沿用了以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内涵,又借鉴采纳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有益合理部分,弥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某些不足,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填补我国法律中的空白,其立法创见和在法律实践中的重
大意义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规范化、法律化。
参考文献:
[1]施天涛主编:《合同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孙卫星、张东年:《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