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思考
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思考

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思考作者:黄艳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国内就业机制的变化使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高校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已成为争议焦点。
由于法律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高校的地位等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纠纷。
本文仅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就业协议书法律责任法律性质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4-0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我国就业机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型中的产物。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大致认可。
目前已成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书面形式,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由于法律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高校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纠纷。
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性质,理清高校在就业协议书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已成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学术界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又具有其特殊性;还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仅是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一种意向和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探究

Junl f hj n steo o m n aos ora o eagI tu f m ui tn Z i ni t C ci
V0 . 0 No 2, J n 2 0 11 . u .0 9
高 校 毕 业 生 《 业 协 议 书》 法 律 效 力 探 究 就
细各 方权利 与 义务 。
关 键词 :高校 ;就 业协 议 书 ;法律 效力
中图分类号 :C q. :12. 文献标识码 :A o:1. 3 jin1 1 24.3 . .9 , 7 8 3 25 6 3 9 di 0 ̄ 9 .s. 7 — 3x3O 0 0 x/ s 6 921 文 章编 号 :17 —24 (09 2—07 —0 61 3X 20 )0 02 3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 、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 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毕业生的就
业 选 择 中 ,毕 业生 可 以 自由地选 择用人 单 位 ,到适
合 自身发展 的用人单位去工作 ,用人单位也可 以根 据 本单 位 的实 际需要 选 择优 秀 的毕业 生到 本单 位工
收稿 日期 :2O —0 —2 O9 2 3
胡建淼
(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 院 ,杭州 3 11 ) 112
摘 要 :《 就业协议书》是 中国特有的制度发 明, 虽然运行 多年但 目前仍未法制化 , 法律 约 束的 缺 失导致 了 “ 约 ”现 象层 出不穷 ,纠 纷甚 多。这 也 引发 了人 们对 《 违 就 业协议书》 法律效力问题 的思考 。文章从 高校毕 业生 《 就业协议 书》的法律性质 , 与 劳动合同的 区别以及违反 《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进行 了相应分析和探讨 ,明
有关就业的论文: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思考

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思考摘要国内就业机制的变化使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高校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已成为争议焦点。
由于法律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高校的地位等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纠纷.本文仅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就业协议书法律责任法律性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我国就业机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型中的产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大致认可。
目前已成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书面形式,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由于法律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高校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纠纷。
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性质,理清高校在就业协议书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已成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学术界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又具有其特殊性;还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仅是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一种意向和依据.笔者认为要确定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首先必须思考以下问题: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学术界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
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途径

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途径【摘要】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重要协议,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依据,但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难以达成一致的认识。
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纠纷,有利于保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权益。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完善途径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就逐步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下称“就业协议书”) 所取代,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
笔者现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粗浅的探讨,初步分析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概述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初步研究,他们对就业协议书所下的定义基本下一致。
笔者在总结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
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调控、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手段的载体,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过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目前,就业协议书在微观层次上具备的功能: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
然而,由于就业协议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明确的定位,导致人们对它的法律性质在难以达成一致认识。
另外由于就业协议书本身存在缺陷,在产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应该遵循什么途径去解决该类纠纷,我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
于是就业协议书的问题逐渐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重视,引发了人们对就业协议书本身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刻思考。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doc 4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doc 4页)《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思考王某是上海市一所全国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2001年3月,中外合资企业A单位通过面试和审查,录用王某为该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此后,A单位安排王某到其合作医院进行了体检。
同年4月,A单位找王某谈话,告知体检报告表明他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以此原因拒收王某。
王某随即对A单位的决定表示异议,而A单位一直未予答复。
王某同时向其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反映此事,学校负责毕业分配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无力解决这一纠纷。
此后,王某也曾多次到A单位所在的人事局申诉此事,也未得到解决。
王某的工作单位一直未落实,他认为学校既然在协议书上盖章,就应该保证他的工作权利,所以他遂以违约为由将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生毕业分配政策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国家计划分配转变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机制,这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充分尊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笔者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简称《协议》)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
具体理由如下:(一)《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中,毕业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到工作条件好,待遇好,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从而为单位谋求更大的利益和发展。
其他的任何人或单位、组织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加以干涉。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大学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这涉及到用人单位、毕业生、高校三方主体,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在学生毕业前对其进行选拔考试,对合格者签订旨在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学生毕业以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一种录用方法。
实行该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尽早确保优秀的劳动力,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慎重的考虑期限,还可以为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及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大学生就业状况提供参考。
在现实社会中,该制度已经逐渐被广泛采用,但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制仍是一片空白,“不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见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规定,地方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就业协议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于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就业环境十分严峻的现实面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变得愈加慎重,而已经签订了的就业协议,也因为从签订就业协议到正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很多变数,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恶化等原因导致就业协议被解除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期待权和选择其他单位的职业选择权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毕业生即使签订了就业协议,在毕业前也可能尝试应聘更好的用人单位,寻求更多的就业选择。
另外,由于研究生和公务员的面试和录用时间有的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之后,在上述情况下,毕业生一旦找到更好的工作或考上研究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时,就常常导致对就业协议的违约,增加了用人单位招聘成本,甚至影响了对优秀劳动力的确保。
三是有的高校为了片面追求就业率,完成考核指标,暗示学生通过各种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虚假的就业协议,虽然三方心照不宣,一般情况下亦相安无事,但却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埋下了祸患,同时对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保护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围绕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在求职过程中,很多人会与雇主签订就业协议书,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它为就业关系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框架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并对其重要性进行阐述。
就业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首先要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协议即合同,只要满足必要的合同要件,就可以成立合法有效。
就业协议书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它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争议。
其次,就业协议书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就业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有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就业协议书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双方在从业期间遵守合同约定。
例如,协议可以规定雇主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雇员提供劳动力和专业知识。
这些规定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利益,也是保证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一环。
第三,就业协议书还可以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敏感问题进行约定和保障。
例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保密协议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规定了雇员在离职后需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限制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现任雇主相竞争的活动。
这些协议的约定将为雇主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也为雇员提供了一种约束和法律限制。
此外,就业协议书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的权力和义务,以适应特定行业或工作性质的需求。
例如,在艺术创作领域,就业协议书可以约定作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的问题;在独立合同工领域,协议可以规定工作时间、报酬方式、返聘状况等特殊条款。
这些约定能够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在合法范围内达成一致。
就业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双方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雇主而言,就业协议书可以为其提供法律保护,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雇员而言,就业协议书则是确保自己权益的一种法律依据。
双方的合作基于协议书,既明确了权益和责任,也减少了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然而,就业协议书并非万能的法律工具。
如遇涉及劳动法律规范的争议,以及虚假、违法等问题的发生,仍需要法律程序和机构进行调解和判决。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探究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探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很多高校纷纷制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签署,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探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的协议,其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因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签署,双方需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首先应该包括以下条款:一是劳动合同内容。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当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应当签署具体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福利待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工资、保险、休假以及奖惩制度等福利待遇,避免出现任何争议。
三是风险应对。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工作风险、人身安全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毕业生获得必要的保障。
四是考核机制。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考核机制,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以激励毕业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署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署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双方应当自愿签订合同,不能通过威胁、欺诈等手段强制签订合同。
其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约定时间,不得随意变更,避免给双方承担责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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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思考
王某是上海市一所全国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2001年3月,中外合资企业A单位通过面试和审查,录用王某为该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此后,A单位安排王某到其合作医院进行了体检。
同年4月,A单位找王某谈话,告知体检报告表明他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以此原因拒收王某。
王某随即对A单位的决定表示异议,而A单位一直未予答复。
王某同时向其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反映此事,学校负责毕业分配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无力解决这一纠纷。
此后,王某也曾多次到A单位所在的人事局申诉此事,也未得到解决。
王某的工作单位一直未落实,他认为学校既然在协议书上盖章,就应该保证他的工作权利,所以他遂以违约为由将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生毕业分配政策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国家计划分配转变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机制,这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充分尊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笔者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简称《协议》)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
具体理由如下:
(一)《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中,毕业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到工作条件好,待遇好,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从而为单位谋求更大的利益和发展。
其他的任何人或单位、组织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加以干涉。
(二)《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协议》,否则《协议》就不能成立。
在签订《协议》
的过程中,毕业生要有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要有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协议才能成立。
(三)《协议》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当事人设立各自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地制订的《协议》的格式文本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
以《上海市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例,它包括以下条款:工作期限、岗位、工资报酬、劳动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依此协议毕业生享有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享有对毕业生的人事管理权。
综上所述,《协议》是一种合同。
根据其特殊性,它是一种双方诺成的书面要式民事合同。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合同并非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协议》只是预约合同,其效力并不是确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嗣后缔结本约(即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违反《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违约法律责任,当合同某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应当享有诉权。
学校是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学校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也充分地体现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
实际上,高校同时承担着两种职能。
一种是行政管理的职能,如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开展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等。
另一种更加重要的职能是中介服务职能,这是市场经济对高等学校的必然要求。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应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对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鉴证。
《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必须经高校鉴定,否则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高校作为鉴证人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起到鉴证作用,主要是指学校学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性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即对毕业生资格和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进行鉴别证明,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因此,高校并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对于
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此案中,高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制思考
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的重大改革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它克服了以前大学生计划分配的若干弊端,充分调动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引进竞争机制,得到全社会的一致好评。
可是,我们常说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随着对大学生就业工作行政管理力度的减弱,就需要新的、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调节。
从上述个案,我们已清楚地看到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法制调控的空白和无力。
应该说,随着“双向选择”就业机制的不断发展,会越来越多地出现这样的问题。
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法制建设。
在此法制建设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视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护弱者”的一般法理,在就业过程中,应该说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双方关系中往往是处于弱者的地位。
更何况在当今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普遍严峻的情况下,毕业生市场已渐成“买方市场”,大学毕业生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远非易事。
就此案来看,王某辛苦半年找到这份合适工作却被用人单位随意拒收,并且在此重要谋职期间浪费了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应该说他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
因此,对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制建设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着重放在加大对毕业生权益保护的基点上。
(二)应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明确与提高《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协议》是有关单位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但是现行《协议》的内容却只有简单的几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解决纠纷的方法等许多重要内容都没有详细规定,并且在实际中当事人随意违反《协议》规定内容的事件屡有发生。
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违约人往往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权益也无从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应建立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跨地区的流动性,在各地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许多法规适用相冲突的问题,甚
至在同一地区由于各个部门各自出台行政法规,互相之间冲突矛盾也相当不少。
所以应建立以高等教育法为基本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条例》为具体规范,结合各地具体的人事、教育等行政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应确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司法(法院)等各部门对此类纠纷的管辖和解决程序。
笔者认为,鉴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行政职权的相对局限性,根据《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的理论前提,人民法院应该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只有这样,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协议》才不致成为一纸空文。
在上述案子中王某多次遇到许多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甚至某法院以此类案件在法院系统没有“案由”为由而拒绝立案受理,致使此类纠纷的公力救济———法律诉讼也无法实现。
所以,加强和完善对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制建设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