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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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浙委办发〔2013〕6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3〕38号)、《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浙公通字〔2015〕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护照管理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执行3个月以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等任务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访学进修、派驻海外等任务。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组团(参团)要求1. 出访任务(1)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

(2)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实质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3)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 限量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每3年不超过1次。

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中层正职每三年不超过1次,中层副职最高5年不超过1次。

同一部门的中层干部1年内一般不超过1人次。

教职员工原则上每3年不超过1次,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确有必要且不需学校承担主要费用的团组或人员,人次限量由学校统筹掌握。

3. 出访团组和人员同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访人员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外专发[1994]162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1994年5月3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

出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帐时,要同时向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出明细,在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六、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中外派遣和承办机构用发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实习培训团组,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

如有违反,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93]财外字第600号文所规定范围,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

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标准,规范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境内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企业或直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地区分公司、驻外经营性机构、驻外办事(联络)处;所属企业下属境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驻外经营性机构、办事(联络)处,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境外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境外单位)。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境内外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境外公出分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两类。

(一)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包括临时因公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和出国留学。

临时因公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内的因公出国,包括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短期培训或研修、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等。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指出国(境)在90天以上的培训。

出国留学指集团公司公派出国留学。

(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是指境外单位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出差、会议、培训以及员工回国休假、探亲等。

境外单位员工指日常工作地在境外单位,并执行集团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的员工。

第四条境外公出按自然(日历)天数报销差旅费。

境外公出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签证费、护照费、卫生检疫费等费用。

第五条境外单位员工赴境内出差,境内交通工具乘坐标准及住宿费、生活费等补助标准按集团公司境内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境外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第七条员工境外公出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随意变更行程。

按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领导成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参)股公司中由总部委派的部分领导成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0]17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8.0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
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171号二000年八月二日)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宁夏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境外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顺
利完成出访任务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工作
的通知》(中办(1996)2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
育培训,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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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背景下高校出国访学报销业务探讨--以山东省某省属高校J大学为例

“放管服”背景下高校出国访学报销业务探讨--以山东省某省属高校J大学为例

价值工程1文献综述与相关政策背景出国访学是跨境国际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Biraimah 和Jotia 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提高教师在国际化方面的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是实地学习和文化浸染。

[1]大学教师的跨境交流或国际流动性也渐渐成为国内高等教育国际化一种重要形式。

近年来,在我国,具有海外学习和工作经验的教师的比例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教师被派往国外接受深造、交流和研究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高层会议、国际论坛和大学教师越来越多[2]。

韩亚菲、马万华(2015)进行了一项关于北京市的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现状的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56.1%的教师没有国际交流的经验,43.9%有着不同程度的国际交流经验。

其中,短期出国访学在国际流动经验中占比最高。

高校层次、学科和教师职称与教师的国际流动性有关;52.3%的教师认为“加强教师的国际交流”是高等教育机构国际化的重要方面。

[3]自2016年始,国家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原则,就如何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4],对高校而言,就是要下放行政权,改善传统的治理机制,在加强内控的基础上,放管结合,用创新的手段和思维,提高办事效率,想方设法更好的为师生服务。

在2002年、2006年、2012年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多次发布《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外专发[2006]172号、外专发[2012]126号)。

外专发[2012]126号定义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

《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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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培训需求的不断增长,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

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
局财政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标准(每人每月)
高级职称普通职称一美洲、大洋洲
01 美国美元900 800
02 加拿大加元1050 950
03 墨西哥美元550 450
04 澳大利亚澳元1000 900
05 新西兰新西兰元1000 900
06 巴西美元380 350
二欧洲
07 俄罗斯美元800 700
08 法国欧元790 660
09 德国欧元820 690
10 英国英镑580 540
11 爱尔兰欧元810 730
12 葡萄牙欧元500 450
13 意大利欧元720 650
14 瑞典瑞典克朗6500 6000
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标准(每人每月)
高级职称普通职称
15 荷兰欧元860 730
16 比利时欧元740 690
17 奥地利欧元780 680
18 瑞士瑞士法郎1900 1800
19 芬兰欧元820 700
20 挪威挪威克朗8000 7000
21 丹麦丹麦克朗5200 4500
22 西班牙欧元600 540
23 匈牙利美元350 320
三亚洲、非洲
24 日本日元125000 105000
25 土耳其美元500 400
26 印度美元300 250
27 埃及美元250 200
28 以色列美元700 650
29 新加坡新加坡元1200 1100
30 韩国韩元暂无210000
31 香港港元暂无2500 注:未列入此表的国家(地区),可参照此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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