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
出国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

出国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1目的为了切实保障出国(出差、培训)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并充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国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2 适用范围公司因公派临时出国(出差、培训)代表团、组或个人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标准执行。
3 术语和定义无4 内容4.1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4.2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4.2.1对出国人员伙食费可实行包干办法,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并按下述第㈥款打折系数发给个人。
a.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b.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的、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或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除。
c.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4.2.2对不宜实行伙食费包干的出国人员,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4.2.3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
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4.2.4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公司级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4.2.5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人员,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司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4.2.6不管是否实行包干办法,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按附表所列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标准的100%执行;每超过十五天,按附表标准降低5%,最低至标准的80%。
如果出差所到的国家在附表中没有明确标准的,出差前,需经公司领导确定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包干费标准。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费用。
交通费是指出国(境)口岸至入国(境)口岸旅费,境外城市间、城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餐饮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餐饮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三条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秘书长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出差申请流程通过后,方可购买机票。
机票款应通过基金会指定第三方票务代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机票、火车票、船票不得购买头等舱、商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第四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备案。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秘书长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
第五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住宿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中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

45
247
巴哈马
美元
220
45
45
248
圣卢西亚
美元
200
45
45
249
阿鲁巴岛
美元
200
45
45
250
哥斯达黎加
美元
120
45
40
五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251
澳大利亚
堪培拉、帕斯、
布里斯班
美元
180
60
50
252
墨尔本、悉尼
美元
200
60
50
253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60
50
254
新西兰
美元
180
130
50
35
三
欧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47
45
228
哥伦比亚
波哥大
美元
190
40
35
229
麦德林
美元
110
40
35,
230
卡塔赫纳
美元
120
40
35
231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0
35
232
巴巴多斯
美元
250
60
45
233
圭亚那
美元
160
50
45
234
古巴
美元
135
40
37
235
巴拿马
美元
135
45
45
236
格林纳达
美元
190
45
45
公司企业制度 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

1.目的为规范公司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际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公司临时出国(含去港、澳、台)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及费用定义:2.1 集团本部,各二级集团、直属公司。
2.2 境外差旅费定义:指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务事项、参加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参加会议或接受培训等原因,离开常驻工作地点被派往海外的行为。
大陆员工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差视为境外出差;公司安排的海外会议和培训,具体以会议和培训通知为准。
出差费用中只允许报销往返飞机(火车)费、交通费、住宿费、改签费、行李超重费、打包费、订(退)票费、差旅补助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境外出差时,因公办理签证、签注、护照、保险,体检、疫苗,意外险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据实报销。
往返机票时间为集团办公室签字确定为准,以此计算实际出差天数。
3.内容3.1借款审批3.1.1集团对出国经费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出国费用不得超过预算。
出国人员名单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应按财务管理本部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管理本部审定,以便实施控制。
3.1.2出国人员借款,必须出具经批准的出国审批表,并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国事由、线路、预计时间、预借款额,并由部门领导与财务总监审核,由总裁签字。
财务管理本部按出差预计天数及标准核定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确定借款金额,不得多借,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借款时,应注明合理理由。
3.2 费用报销3.2.1 回国后一周内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3.2.2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币种、外币金额、人民币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附件中有传真纸样的单据要将复印件附后,并将《出国审批表》及《出国任务完成确认书》附后。
如果实际出差时间与申请单时间不一致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在出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实际出差天数。
3.3 报销标准3.3.1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
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第三条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财务处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学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六条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73号颁布时间:-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我会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因公组派出国团组或我会以外人员参加我会因公组派出访团组、其费用由我会负担的,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与计划管理第三条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国际合作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我会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派出机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出国计划和预算经费报送国际合作部。
(二)国际合作部汇总各单位(部门)报送情况,结合我会工作安排、国际交流与监管合作工作需要、因公出国总量限额及全年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形成我会出国计划及预算表,会签办公厅、会计部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国际合作部应加强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会计部根据国际合作部出国计划、预算表及实际成行团组经费使用情况,将出国经费预算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第六条我会组派团组或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正式出行前需报批,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办理签报,签报应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其中,出国任务审核意见由国际合作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由费用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
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起草申请,报国际合作部审核,申请应附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或组团通知)、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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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境外旅费(含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上述费用依照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办理出国(境)的签证(注)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具体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