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随着大学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大学因公出国(境)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保证出国(境)活动的顺当进行,打造规范的出国(境)用汇管理机制,尤为紧要。
本文旨在针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提出建议,以维护大学资金的安全性及合法性,加强大学资金的管理。
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概念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指的是在因公事由下,大学出国(境)人员所需要的旅费、留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以货币形式支出的资金。
因公事由包括出国(境)开会、访问、学习、考察、科研等。
二、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 申请程序(1)出国(境)人员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出国计划书并注明需要的费用。
(2)出国(境)人员须向财务部或行政部或学院领导办公室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经财务主管及其行政主管审核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准备好申请资料,供给应财务部备案。
2. 审批程序(1)财务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后,财务部门应当依照预算及财务规章制度,审核并审批该经费申请表。
(2)行政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的出境事宜,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
行政部门应当对出国(境)事项进行综合审批,并与财务部门达成一致看法后,最后确认该经费申请表。
(3)最高领导审批大学最高领导层应对出国(境)活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批,并确定最后出国(境)人员的名单。
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结汇及购汇程序1. 结汇(1)出境前7日内,由出国(境)人员及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共同办理。
(2)填写《外汇结汇须知》,将《出境人员外汇结汇申请书》和发票带到银行办理。
(3)银行审核通过后,结汇人可将货币提取至个人或公司的银行账户。
2. 购汇(1)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在出境前进行购汇。
(2)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持有效护照和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汇许可证的申请表,到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化,因公临时出国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合理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不仅能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还能提高公务人员的执行效率和形象。
本文将从预算编制、审批流程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提供参考。
一、预算编制针对因公临时出国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财政预算制度的要求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具体编制步骤如下:1.了解出国目的地和行程:需要对出国目的地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进行了解,并结合出国人员的行程来预估相关费用。
2.制定预算模板: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的性质和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预算模板,包括各项费用的细分和具体预算数额。
3.逐项预算核算:根据出国人员的实际需求和任务要求,逐项核算各个费用项目,如机票、签证费、住宿费、交通费、招待费等。
4.严格审核和审批:通过预算核算后,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流程,确保经费预算数额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审批流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批流程需要明确和规范,从而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能力。
具体应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报备:出国人员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上报申请,包括出国的目的、行程、预算等信息,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2.单位内部审批: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需在单位内部进行审批,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
3.财务审批:经单位内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和资金来源合法。
4.上级部门审批:对于重要和特殊的出国任务,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审批,确保事前备案和监督的有效性。
三、经费使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的管理应当做到规范、公正和有效。
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公开透明:公务人员在出国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公开透明,要确保相关发票和单据齐全,便于审计和监督。
2.合理节约:尽量采用经济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确保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因公临时出国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原则各单位应遵循“因事定人、从严控制、保障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编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预算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预算内容预算应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签证费、保险费等。
3、预算审批各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应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
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审查预算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规性。
审批通过后的预算,作为经费支出的控制依据。
二、经费支出管理1、国际旅费出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和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应按照规定选择舱位。
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和增加出访地点。
2、住宿费住宿费应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安排。
出国人员应根据出访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场所。
3、伙食费伙食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原则上应在出访地的普通餐馆用餐,不得在高档餐厅消费。
4、公杂费公杂费用于支付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使用,不得超支。
5、其他费用签证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凭有效票据报销。
三、经费报销管理1、报销凭证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机票行程单、住宿发票、费用清单等。
2、报销审批报销申请应经过单位内部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严格审核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违规处理对于虚报、冒领、套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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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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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机关部处、院(系)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学校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省部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财务处批准。
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国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所在
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或反映学校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校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将及时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附: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