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备注:
1. 招标公告没有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如果采用合格制,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如果采用有限数量制,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2. 招标公告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必须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考核
期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条,类似工程同招标公告。
3. 资格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时,评审标准中“企业诚信”中的“获奖情况”一栏,招标人可以参考企业信誉一览表内容(不应少于三类)自行确定评审项目类别及评分标准,也可完全自行设定评审类别及评分标准。
招标人自行设定评审类级及评分标准的,必须在此明确奖项有效期为: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二年内。
4. 人员资格岗位、职称、业绩、奖项等评分须附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内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需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入库审核的相关证明材料未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的,在评审时不予承认。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概述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办法,适用于各类采购项目。
该评标办法综合考虑了招标文件中所列评标指标的各项内容,对各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的步骤1.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2.评标指标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应包括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3.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条件、价格等方面。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每一项评标指标进行评分。
4.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根据各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综合评估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进行。
5.中标人确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三、综合评估法的优点1.全面考量: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了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因素,能够全面评估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2.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过程都能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能够客观地评估各项指标。
3.灵活性:综合评估法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满足不同项目的评标需求。
四、综合评估法的局限性1.主观性: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判断会对评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存在个别评委主观偏向的情况。
2.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指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确保评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权平均法的不确定性:加权平均法对各项评分进行加权处理,权重确定的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评分结果的偏差。
五、改进综合评估法的措施1.提高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公正、公平。
2.完善评标指标的确定方法,确保评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10分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审;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
③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④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2.2.2(2)
项目管理机构
6分
①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进行评审。
②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进行评审。
③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业绩进行评审。
④对为本工程投入的施工队伍(含分包队伍)的能力、技术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审。
2.2.2(3)
评标价
7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业绩
3分
根据投标人近5年已完成类似工程质量状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约状况和获奖情况进行评定。
履约信誉
5分
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在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评标委员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评标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中“表2企业财务状况表”的投标报表中自动生成的数据计算投标人的财务得分,由于投标人的财务能力评价数据备案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投标的财务得分为0分。
设备配置
3分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施工现场特点进行评审。
4、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介绍评标办法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用于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方法。
通过评标办法的运用,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以确定最佳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的原则综合评估法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评标办法应确保投标人的评估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没有歧视或偏见,并且全程记录以防止不端行为。
2. 透明度:评标办法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应该明确、透明,使参与招标的各方能够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
3. 公示公告:评标办法的实施应当通过公示公告的方式告知各参与方,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4. 有效性:评标办法应能够准确判断投标人的能力和资质,以便选出最有能力完成项目的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的步骤综合评估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资格预审: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对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
2. 技术评估: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其技术能力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评估内容可能包括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技术专家的评审。
3. 经济评估:对技术评估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经济评估,评估其价格合理性和经济实力。
评估内容可能包括投标文件的价格分析和财务状况的评估。
4. 综合评定:根据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佳中标人。
综合评定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综合评定方法。
注意事项在制定和执行综合评估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合规性:评标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的执行通常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
3. 文件保存:评标办法的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文件记录,包括评标委员会的决议、评标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备后续审查和核查。
4. 公告公示:评标办法的执行结果应通过公告公示的方式告知各参与方,确保结果的公开和透明。
总结综合评估法是一种用于评价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1形式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暗标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1.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1.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其他要求:无评标办法第2.2.6条所列情形详细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3.1设计文件及资格合格性评审合格2.3.2设计文件评审得分60%以上,即19.2分2.3.3择优进入第二阶段评审7名2.3.4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带入2.3.5…………综合评估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
序号评审项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1方案设计文件(32分)(暗标)1.设计说明(7分)(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准确,构思新颖。
得分0-2分(2)论述各专业(附属)工程的设计特点。
得分0-2分(3)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得分0-2分(4)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2.1.1(1)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或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本项目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担任过过类似咨询或规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至少有50%的人员有5年以上的类似咨询或规划项目经验,其中至少30%的人员有10年以上的类似咨询或规划项目经验;(4)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评价(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为准)为A 级(含暂定)及以上级别,以省交通厅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5)投标人不存在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监察〔2007〕13号)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6)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自2012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网络打印版”(必须彩色打印)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2.1.1(2)第一信封形式和响应性评审标准(1)未超出经营范围投标;(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及证明材料等清晰可辨;(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书代理人的签字或签名章、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未将项目分包;(7)投标人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编制了投标文件,无缺漏内容;(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10)投标人未提供虚假材料;(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及第一信封电子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报价的相关内容;2.1.2(1)第二信封形式和响应性评审标准(1)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2)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5)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符合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选择全部入围,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评标准备3.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有关评标规定。
3.1.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供评标使用:(1)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答疑会纪要、工程量清单等;(2)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查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3)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办法等。
3.1.3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为满足评标和项目经理答辩的需要。
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初步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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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文件得分高的优先;设计文件得分也相等的,以项目管理方案得分高的优先;项目管理方案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计算,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2.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3.3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其中:技术标得分按技术标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
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
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
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
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
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
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6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