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夏
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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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
”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并直接影响到唐代。
28.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唐律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
29.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
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推事”。
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30.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
但又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进行复奏。
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
各州的死刑案件仍实行三复奏。
31.把犯有两个以上罪同时被告发被审理的,叫做“二罪以上俱发”,并
采取“以重者论”的处理原则。
具体讲,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如果想等,取一罪处理;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果余罪重于已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所谓“通计前罪,以充后罪”。
32.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
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
33.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
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34.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
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对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5.《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36.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
殊审判机关。
37.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
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38.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的特点;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立
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9.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0.简述唐朝的“数罪并罚”原则。
4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42.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43.试述《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历史意义、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39题: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
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西周时期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也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
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40题:唐代把犯有两个以上罪同时被告发被审理的,叫做“二罪以上俱发”,并采取“以重者论”的处理原则。
具体讲,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如果想等,取一罪处理;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果余罪重于已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所谓“通计前罪,以充后罪”。
唐代“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
41题: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第
四,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第五,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挥,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42题:解除婚姻的条件:“七出”,又称“七去”,是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解除婚姻的限制:“三不去”,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休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43题:(一)《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①《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②《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③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
《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法经》六篇:《盗》、《贼》、《网(囚)》、《捕》、《杂》、《具》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许劾捕,故
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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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第二,维护君主制度。
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的历史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