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近年药害事件

近年药害事件1. “齐二药”事件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用工业原料二甘醇替代药用辅料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国家局调查结果表明:“齐二药”生产和质量管理混乱,检验环节失控,检验人员将二甘醇判为丙二醇投料生产,造成假药案件的发生结局:5种假药现身市场,11名病人被夺去生命,《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企业被关闭,职工失业2.“欣弗”事件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由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由于使用它造成的上百例严重不良反应,其中8人不幸死亡 8月3日卫生部叫停“欣弗”,安徽华源药厂全面停产,近两千多名员工停工回家停产后,其母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开盘后跌停,公司损失了1.967亿元市值3. 广东佰易“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事件非法购进血浆原料、不能提供有效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套用正常生产批号上市销售,涉案药品市场流通量大于批生产记录产量,即实际销售量大于生产量。
故意造假,套用正常产品的批号生产并上市销售,妄图逃避监管,把非法产品合法化,把违法行为隐秘化佰易药业生产的药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导致部分患者检验出丙肝抗体呈阳性结局:收回“药品GMP”证书,停止生产和销售产品4. “刺五加注射液”事件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
此外,完达山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完达山药业公司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导致云南省红河州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结局:责令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违法案例

药品违法案例药品违法案例是指在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引发的案例。
药品是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往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下面将介绍一些药品违法案例,以警示大家遵纪守法,保障用药安全。
首先,2018年,某公司生产的一批保健品被检验出含有禁用药物成分,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添加药物成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经查,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添加禁用药物成分以达到保健效果,最终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
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加强。
其次,某医院在使用药品时存在违法行为。
该医院在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存在违规操作。
在药品使用环节,医院部分医生违反规定擅自开具处方,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健康风险。
该案例暴露了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使用方面的管理漏洞,也引发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审查。
另外,药品销售环节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案例频发。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整个药品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相关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加大了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升了消费者对药品安全的信心。
总的来说,药品违法案例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相关主体在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违法意识和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者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健康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
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分类】其他正文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案例1/ 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原料粉末20余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生产工具。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源头,成功处理下级代理十余名,对该犯罪链条形成“全覆盖式”打击。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事关食品、药品安全(一)2024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事关食品、药品安全
(一)
引言概述:
食品和药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糟糕的食品和药品质量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介绍十个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和药品领域,展示了不负责任的制造商和监管不力对社会带来的伤害。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并加强食品和药品安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
正文:
1. 有毒食品添加剂问题:
- 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引发食品安全危机
- 添加剂检验不合格的后果及影响
- 政府对维护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
2. 伪劣药品的泛滥:
- 假冒药品对患者健康的危害
- 质量不合格药品的销售渠道和生产方式
- 严厉打击假药犯罪行为的相关措施
3. 食品和药品的不透明生产环节:
- 生产企业对原料和生产流程的不透明性
- 食品和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问题
- 增加生产环节透明度的措施和推动方式
4. 看似安全的民间食品和药品:
- 民间传统艾灸药品的安全隐患
- 无证经营民间食品带来的风险
- 加强对民间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和管理
5. 食品和药品产业与科技创新:
- 食品和药品产业生产过程的科技创新
- 人工智能技术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中的应用
- 推动科技创新以保障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措施
总结:
食品和药品安全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通过了解这十个典型案例,我们能够更加认识到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生产环节的透明度,打击假药犯罪等问题,才能确保公众的食品和药品安全,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药品质量事故案例大全

药品质量事故案例大全药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中,由于药品本身质量问题或者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各种意外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药品质量事故的案例,以便引起大家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1. 2008年中国婴儿液体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
2008年,中国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婴儿液体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
因为一些不法商人为了提高奶粉的蛋白含量,向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儿中毒,甚至有婴儿因此丧生。
这次事件震惊了全国,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2. 2012年印度药厂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事件。
2012年,印度一家药厂生产的药品被检测出质量不合格,其中包括抗生素等常用药品。
这些药品流入市场后,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对药品质量的质疑。
3. 2015年美国爱达药业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事件。
2015年,美国爱达药业公司因销售不合格的药品而被曝光。
这些药品包括降压药和抗癌药等,质量不达标,可能对患者的治疗效果产生严重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美国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提醒了人们对药品质量的关注。
4. 2019年印度生产的血压药含致癌物质事件。
2019年,印度一批生产的血压药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
这些药品已经流入市场并被患者使用,可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此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印度药品质量的质疑和关注。
5. 2020年中国一批阿司匹林片质量不合格事件。
2020年,中国某药企生产的阿司匹林片被检测出质量不合格,其中含有过多的杂质。
这些药品已经流入市场并被患者使用,可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药品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患者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危害和影响。
因此,药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患者都应该高度重视药品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中国十大药害事件

中国十大药害事件最近十年来,各大药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屡见于报端。
笔者以一名药学工作者的视角,从其中遴选出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十起事件,尽量以简练的文字构画出每起事件的脉络,系统、客观地展现整个事件的面目,以供关心药政事业的同仁们共同思考。
1、“梅花K”事件(一)事件简介:2001年8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市多人服用“梅花K”黄柏胶囊中毒住院。
株洲市局感到事态严重,迅速派人赶到市一医进行调查,发现患者服用的问题“梅花K”,均标示“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后更名为“广西金健制药厂”,以下简称“广西半宙”)生产。
据患者反映,该产品在当地媒体大作宣传,声称能通淋排毒、解毒疗疮,治疗多种女性炎症(夸大宣传)。
许多女性经不住广告诱惑,纷纷到市内药店购买,但服用几天后出现了胃痛、呕吐、浑身乏力等不良症状。
经株洲市药检所抽样检验,检出非法添加的四环素成分,初步认定该“梅花K”系假药。
几日后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封杀“梅花K”黄柏胶囊。
8月31日,国家药监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暂停销售、使用“梅花K”黄柏胶囊。
通知强调,对凡标为“广西半宙”生产的“梅花K”黄柏胶囊一律暂控,批批抽验,除按标准检验外,加做四环素成分的检验。
发现问题药品,立即追查来源和流向。
“梅花K”事件也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就此事作了重要批示。
经过药监、公安等部门的调查,事件的内幕水落石出。
2000年9月,陕西省咸阳市杰事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程书群和“广西半宙”副厂长方党礼洽谈生产、销售药品黄柏胶囊,为加大药效,双方商定在黄柏胶囊中掺加已经变质过期的盐酸四环素。
2001年1月和4月,由“广西半宙”生产了掺有盐酸四环素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箱共18.8万余板,经程书群在这批胶囊说明书上扩大药品功效和适应症、组织外包装后,向湖南等省市销售,致使发生群体性的中毒事件。
湖南省药检所检测表明:由于厂家添加了过期的四环素,其含有的降解产物远远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特别是差向脱水四环素,服用后引起肾小管性酸中毒,临床上表现为多发性肾小管功能障碍综合症。
(完整版)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
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
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非法药品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
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
劣药经典案例

劣药经典案例在医药领域,劣药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会破坏整个医药行业的信誉。
劣药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揭露了劣药的危害,也提醒着我们应该如何警惕和预防这一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经典的劣药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第一起案例是2011年发生在中国的“疫苗门”事件。
这起事件曝光了一家公司在生产疫苗时使用过期原料,以及伪造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
这些劣质疫苗不仅无法保护儿童免受疾病侵害,还可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更多的危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怒,也促使政府加强了对疫苗生产的监管,提高了人们对疫苗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二起案例是2018年爆发的“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事件”。
长生生物公司在生产狂犬病疫苗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假证、伪造数据等。
这些劣质疫苗不仅无法提供有效的预防和保护,还可能给接种者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
这一事件再次震惊了社会,也引发了人们对药品监管制度的质疑和反思。
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发生在印度的“心脏药品劣质事件”。
一家印度制药公司生产的一批心脏药品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
这些劣质药品的流入市场给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风险,也对整个药品生产行业的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人们,劣药不仅是一个个案,更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隐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以上这些案例,都揭示了劣药问题对社会和个人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也提醒我们应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严格的生产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最后,提高公众对劣药问题的认识和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购买和使用劣质药品。
在防范和打击劣药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药品监管体系和安全用药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劣药的出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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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
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
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非法药品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
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
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打四非”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
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互联网非法售药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
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监督抽验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
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
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投诉举报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处理各类投诉举报511件。
药监部门还对举报、投诉产品或有消费争议的产品全部核查进货渠道,对库存产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抽验,发现违法案件28起(其中13起移送给公安部门)。
“12331”投诉举报平台成为全市“三品一械”安全信息综合平台、为民服务平台。
案例1商贸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2012年12月13日,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商贸公司购药清单存在疑点。
药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仓库货架上摆放有碘甘油等7种药品以及销售“BLM”516盒的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凭证和相关药品证明文件。
经查,该商贸公司自2012年9月25日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湖北沃尔药业有限公司一名赵姓业务员购进上述碘甘油等7种药品,销售给厦门一些口腔诊所。
截至案发时,共销售盐酸甲辰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商品名“碧兰麻”,当事人销售记录登记为“BLM”)516盒,销售金额35843.00元。
药监部门现场扣押的药品货值3990.5元,涉案药品货值总计39833.5元,违法所得35843元。
鉴于该企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监部门最终对其处以没收未售出药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9667元。
案例2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13年5月23日下午,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在厦门思明某某口腔科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未做采购验收记录;在诊所经营场所内摆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4层壁柜上,陈列有“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还发现,“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均开封使用过,与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胰素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夹杂陈列摆放,没有专门标示过期停用等说明或置放于不合格区,证明上述“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仍然被诊所使用。
在现场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诊所工作人员多次阻挠执法,并且三次拒绝签收药监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药监部门最终对该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药店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2013年3月19日,市药监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对翔安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该药店二楼的仓库的货柜上,发现痛风灵等3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高效风湿定胶囊等4种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并分别配有相应价格标签。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商档案等相关材料,药监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批药品。
同时,执法人员在相同的货柜上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一批第三类医疗器械共1030套(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该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方档案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经查,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格,被扣押的该批医疗器械系向小贩购进。
对该药店销售痛风灵等32种未经批准进口药品、高效风湿定胶囊等4种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行为,药监部门已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对该药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行为,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共1030套(支);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10000元。
案例4个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案2013年11月20日下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第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银福小区某楼某某有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药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其所在的某日用百货商店营业场所标注有“高柜015”货柜上,发现百昌堂珠珀猴枣散、永达堂保婴丹等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这两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标示为境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但未标示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合法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
药监部门依法判定这2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批药品,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审查。
案例5医药公司销售涉嫌假冒保健食品案2013年7月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医药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力缘牌健维钙咀嚼片分别标示青少年高钙(批号:20120325)和女士高钙咀嚼片(批号:20120410),其使用的批准文号均为国食健字G2*******,生产企业为: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批文持有者为青岛健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发函协查,确认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上述产品,青岛健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已查找不到该家公司,上述两种保健食品涉嫌假冒。
药监部门于2013年8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健维钙咀嚼片”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8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6电话营销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据市民举报,201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以其经营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资质)的名义从湖北省等地购进大量“保健食品”,通过在《新纪实》、《江南保健报》、《中国老年报》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并在我市雇佣人员采取冒充医生、虚构产品成分、宣称治疗功能等手段进行电话营销,欺骗消费者。
2013年7月3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协同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仓库进行冲击,当场查获涉案人员28人,查扣100余件涉案产品及大量涉案台账资料,并发现六种标示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经查货值金额1000余万元。
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六种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目前,药监部门正从追溯产品来源渠道、销售流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深挖该案。
化妆品店销售非法进口化妆品案根据市民举报,2013年8月13日,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列在化妆品柜台销售“我的美丽日记黑珍珠面膜”、“我的美丽日记深海鱼子面膜”、“我的美丽日记燕窝面膜”、“我的美丽日记苹果多酚面膜”等一系列产品共4种11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