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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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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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2003年7月22日注册号226—3外汇调整和外汇管制法2003年6月25日代表院通过,2003年6月30日共和国议会批准。

为保证收支平衡和白俄罗斯卢布的稳定,保证经济安全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合作的开展及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本法律特规定外汇调整和外汇管制的基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律中使用的基本术语和概念本法律中使用了下列基本术语和概念:1.外汇调整——指国家机构(外汇调整机构)在确定外汇流通程序,其中包括外汇持有,使用和支配等方面的活动。

2.外汇管制——指外汇管制机构和驻外机构及非驻外机构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法情况实施监督的外汇管制代理机构的活动。

3.外汇有价物:外国货币;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外汇支付凭证;外汇有价证券;驻外机构与非驻外机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非驻外机构之间进行交易时使用的白俄罗斯卢布;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输入和汇寄以及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输出和汇寄的白俄罗斯卢布;进行国际间银行汇款的白俄罗斯卢布;非驻外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中的账户及投资(存款)账户上进行没有白俄罗斯卢布产权转移的业务时所使用的白俄罗斯卢布;驻外机构与非驻外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非驻外机构之间进行交易时使用的面值标明为白俄罗斯卢布的有价证券;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输入和汇寄以及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输出和汇寄的面值标明为白俄罗斯卢布的有价证券。

4.外汇:纸币、国库券、作为相应国家或国家集团法定支付手段的流通货币以及被回收或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兑换成上述货币的货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等账户上以外国货币单位和国际货币单位或国际结算单位形式存在的资金。

5.外汇有价证券: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名义价值用外汇表示的有价证券;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具有名义价值,但用外汇表现的有价证券;由非驻外机构发行,符合外国法律,名义价值用外汇表示的有价证券;由非驻外机构发行,符合外国法律,不具有名义价值,但用外汇表现的有价证券;6.白俄罗斯卢布有价证券: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名义价值用白俄罗斯卢布表示的有价证券;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具有名义价值,但用白俄罗斯卢布表现的有价证券;由非驻外机构发行,符合外国法律,名义价值用白俄罗斯卢布表示的有价证券;由非驻外机构发行,符合外国法律,不具有名义价值,但用白俄罗斯卢布表现的有价证券。

中国企业到白俄罗斯投资有关法律指南

中国企业到白俄罗斯投资有关法律指南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中国企业到白俄罗斯投资有关法律指南
白俄罗斯从1992年起成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员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有关外资投资纠纷事宜均可以在此中心解决。

对中国
投资者来说,应该了解白俄罗斯最重要的投资法律和中白两国政府签署的
有关协定。

一、《白俄罗斯投资法典》
本法典规定了经营方式和有关投资事宜,包括外国投资,主要指设立法
人、获得不动产或对不动产的权利、在法人注册资金中占股比例规定、获得有价证券(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是财政部)、知识产品保护以及使用自然资源有关规定。

二、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1997年7月22日第929号决议:“关于
外国组织在白俄罗斯设立代表机构及其活动的规定”
根据该决议“代表处”不属于法人,代表处由白俄罗斯外交部负责审批,
有效期3年,可以申请延期3年。

外资贸易机构的工作关系有有集体协议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俄罗斯投资法律制度和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俄罗斯投资法律制度和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俄罗斯投资法律制度和投资风险防范研究范婧昭摘 要:在俄罗斯受到欧美经济制裁和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中俄两国投资合作取得巨大进展。

俄罗斯在能源、航空制造业等领域具有投资吸引力,同时在中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契机下,中国对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中俄两国民商事法律法规区别较大,在实践中,中国企业对俄罗斯法律法规和司法体系不甚了解,产生大量投资风险。

为此,投资者需要了解俄罗斯投资法领域法律法规之概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投资风险。

关键词:俄罗斯投资法;中俄比较法;投资风险防范;俄罗斯民商法;投资纠纷解决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9)02-013-008作 者:范婧昭,莫斯科国立大学、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员,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访问博士生。

中国与俄罗斯的国家关系目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特别是在美国及其盟友对俄罗斯实施制裁和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欧美限制俄罗斯的国有银行和工贸企业到欧洲资本市场融资,中美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国的地位不再,此类客观因素推动了俄罗斯加快与中国合作的步伐,也带动俄罗斯远东大开发战略,“转向东方”上升为俄罗斯国家战略以吸引外资,其中,首要任务就是加强与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是全方位的发展规划,它规划出的不仅仅是中国的发展蓝图,更代表亚洲乃至世界的发展方向。

其顺利实施可以巩固世界经济结构的格局,完善全球经济金融秩序。

中国政府希望通过鼓励国内企业到国际市场拓展空间,实现经济重新平衡并保持高速增长。

近年来,中俄两国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展,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的发展形势良好。

“一带一路”倡议的是具有现实性并且能够互利的项目,它对中国和沿线国家都非常有利,俄罗斯也将因此受益。

“ 一带一路”将建成从亚洲到欧洲的便捷的交通走廊,其中俄罗斯是一个重要的中转站,在连接欧洲与亚洲的6条交通干线中,有3条经过俄罗斯,俄罗斯正处于“一带一路”的中心位置。

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2009-04-28 11:56:52 来源:商务部欧洲司作者: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贸易主管部门俄罗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农业部、联邦海关署等。

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对外贸易,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的外汇业务,制定出口检验制度,审批有关对外贸易的协定或公约等。

海关总署执行俄罗斯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办理关税业务和报关业务等。

贸易管理法律体系在俄罗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俄联邦海关法典》、《海关税则法》、《技术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外汇调节与监督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自1991 年起,俄罗斯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管理体制,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包括中介业务。

除部分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绝大部分商品已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1.配额管理。

俄罗斯对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烈性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原糖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2.许可证管理。

对两大类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第一类属于特殊商品,包括化学杀虫剂、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

第二类属于需要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放射性原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3.产品标识和认证。

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

对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产品。

对化学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用途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

国际投资法第一章2

国际投资法第一章2
(一)特许协议
(二)核准文件
(三)保证合同
(四)三种专项保护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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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 者签订的,规定前者将其拥有的和行使 的特定权力和权利授予后者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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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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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 规定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 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 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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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济活 动中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事实上,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城 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属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 减免、物资进出口,经营自主权、资金 利润汇兑等方面,享有比中国国有企业 更为优惠的待遇。
2020/6/18
1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改革及其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分析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改革及其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分析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改革及其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分析内容摘要:白俄罗斯自独立以来推行的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收到了成效,国家政治、经济平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结构升级,白俄罗斯政府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期望利用外国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带动经济发展。

其中最引入注目的就是税收政策的调整。

然而,在调整过程中出现了税收体系不稳定、增值税税率过重等问题,极大地挫伤了外商投资积极性。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白俄罗斯税收体系改革吸引外资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高效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

同时,承认和保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并以市场供需原则为基础调整价格制度。

要实现这些目标,一个很重要的工具是通过改革税收制度,调整国家税收政策,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利用国外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带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变。

白俄罗斯税收法律的演变白俄罗斯新的税收体系和税收法规是在其独立后的1992年1月1日开始建立和实施的。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加强巩固了白俄罗斯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经济自主性,同时也标志着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开始。

从总体上来看,新税收体系被赋予了以下目标:新税收体系必须满足当时复杂的经济形势;为国家财政提供可靠的收入保障;推动社会经济向新制度的转变;实现财政资源在新制度中的合理分配;促进国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平等发展;拉近税收体系与国际标准的差距,特别是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保障国家更快地融入国际市场分工体系中。

当时的新税收体系包括了23种基本税种,其中15种分别置于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之下,同时还有8种预算外基金项目收入。

在税种设置上,除了国际通用的税种以外(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能源税、土地税、关税等),还特别加入了有白俄罗斯特色的税种。

这主要包括:切尔诺贝利事故区特别税、运输工具使用税、公路税、运输工具维修税;在地方税收中还加入了儿童学前教育税等。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投资合作变得前所未有的频繁和紧密。

作为一个开放的国家,白俄罗斯共和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境内外国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靠的经营环境。

本文将就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外国投资的基本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外国投资法确立了外国投资的基本规定。

外国投资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投资组合或者其他形式来实现,其中直接投资是主要的形式。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外国投资者可以对企业进行独资、合资或合作的经营,并在法律上和本国企业享有平等待遇。

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白俄罗斯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享有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权益保护,包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律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合同约束、政府干预限制等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如果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外国投资的准入和退出为了促进外国投资的准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准入审批程序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

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另外,白俄罗斯共和国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购买股权或者资产,在合法程序下进行资产转让。

而对于外国投资者退出投资,白俄罗斯共和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退出投资,在退出时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保护。

白俄罗斯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采取合法手段进行退出,同时提供相应的退出程序和法律保障。

四、外国投资的税收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税收抵扣等。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本联邦法确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和利润权利的基本保证,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条件。

本联邦法旨在吸收和在俄联邦经济中有效地利用外国物资和资金资源、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经验,保障外国投资者经营条件的稳定性并使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法准则及投资合作国际惯例。

第一条本联邦法所调节的关系及其适用范围本联邦法调节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投资时国家对其权利加以担保的相关关系。

本联邦法不调节外国资本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保险组织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这些关系分别由俄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律和关于保险的法律进行调节。

本联邦法也不调节与外国资本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其中包括教育、慈善、科学或宗教等方面的目的,而对非商业组织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这些关系由俄联邦关于非商业组织的法律进行调节。

第二条本联邦法所使用的基本定义为了本联邦法的宗旨,使用下列基本定义:外国投资者——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非法人组织;按照国籍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公民;按照永久居住地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长期居住在俄联邦境外的无国籍人员;根据俄联邦的国际协议有权在俄联邦进行投资的国际组织;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行事的外国;外国投资——外国资本以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形式,如果这些客体根据联邦法律在俄联邦未被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其中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币及俄联邦货币)、其他财产、财产权、有货币估价的智力活动成果排他权(知识产权)、以及服务和信息,投入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客体;外国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根据俄联邦民事法律在俄联邦境内获得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或重新成立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合股资本)10%以上股份(投资);对俄联邦境内成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出租独联体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十六类和第十七类所列海关估价不少于100万卢布的设备;投资项目——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规模及期限的论据,包括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标准制定的设计预算资料;优先投资项目——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项目清单的投资项目,其外国投资总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或者外国投资者在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合股资本)中的最低股份(投资)不少于1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回收期限——从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开始拨款之日起至包括折旧在内的累计纯利润金额与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或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投资支出额之间的差额开始出现正数之日止的这段期限;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将外国投资所得收入或利润向俄联邦境内经营活动客体进行投资;税赋总额——利用外国投资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在投资项目开始拨款之时所应支付各种形式税费的货币结算总额,其中包括进口关税(按照俄联邦法律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俄联邦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所涉及的关税除外)、联邦税(俄联邦境内所产商品的消费税、增值税除外)及国家预算外基金费(俄联邦退休基金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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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发布日期】1997-11-1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第三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银行和第四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第五章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第六章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第七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第八章解决争议1997年11月1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批准修订本法确定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律原则、条件和机制,保障加强外国投资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法旨在为国家吸引外国投资而创造有利条件,以更有效地发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经济,扩大其国际经济合作和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本法条例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1条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获得利润(收入)或达到社会效益对各类项目投入的资金和物资,以及赋予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实体的财产和知识产权。

第2条外国投资对象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对象包括: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允许活动的任何企业和组织;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的房屋、建筑和财物;股票、银行储蓄、保险单、其它有价证券和资金;科技产品;知识产权;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为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共和国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权。

第3条外国投资主体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其它国家、联合公司、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在国外有常住地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4条外国投资的组织法律形式及其种类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下列形式实施:参股与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合建企业;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购买企业、房屋建筑、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购买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其它任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不违反有效法律的经济及其它活动形式;外国投资企业初期投入的财产和资金或根据再投资规定在形式上产生的变化,并不改变其作为外国投资的地位。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作另行规定,“再投资”应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将属于其根据本条第一段确定的形式所获得的收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投入。

第5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和企业者投资活动法及其它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开展活动,并考虑到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第6条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法定基金中部分(合资企业)或全部(外国独资企业)为外国资本的企业。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实体可以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其法定基金由外国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和(或)法人的股份组成。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为法人建立的,其外国资本达到百分之百的企业或组织可作为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

第7条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或通过创建方式,或由外国投资者购买原无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股票、股金),或完全购买该企业。

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购买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并根据本法办理再次注册。

合资企业建立的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其它不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资企业建立在该企业参加者签署的合同基础上。

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由其参加各方自行决定。

如白俄罗斯参加方为国有企业或社会联合企业,则建立合资企业需经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同意由合资企业参加各方决定。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的特殊性,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外国投资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其它独立部门和代表处的建立及其地位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有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建立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也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建立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及国外有关法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外国独资企业建立的企业,享有与原外国投资企业相同的权利并由相同的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合资企业建立的企业,按照为无外国投资的企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并不享有为外国投资企业提供的优惠。

外国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依据外国投资企业批准的条例开展活动,并可在授权银行开立账户。

白俄罗斯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及其它独立部门不是法人。

在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仅可设立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

第9条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实施,由其在10日内将注册资料通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统计分析部,以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薄和统计目录。

未经注册的企业禁止开展活动。

外国投资的银行和其它财政信贷机构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当地执行和行政机关同意实施,由其在10日内按照其职责并根据企业创办各方的申请、拟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创办文件和证明企业所在地的文件出具批准书。

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需具备下列文件:1、合资企业:1)创办各方请求为建立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2)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一式二份);3)白俄罗斯法人需要财产所有者关于创办企业的决定的公证副本或授权机构的决定副本,为每一参加创办合资企业的白俄罗斯法人制定的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4)银行或其它财政信贷机构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地位的文件(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5)投资国工商登记薄或根据外国投资企业驻在国或常驻地的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其它等同文件的摘录(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2、外国独资企业:1)外国投资者的注册书面申请;2)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一式二份;3)银行或其它财政信贷机构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地位的文件(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4)投资国为外国投资者在工商登记薄中的摘录(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的文件应转交给注册机关,该机关应出具证明收到文件的收据。

禁止要求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规定的文件。

企业注册应自其递交所需文件之时起,在不少于30天内办理。

注册机关通过的决议,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创办各方。

注册通知由实施注册的机关在正式刊物上公布。

外国投资企业自其办理了国家注册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

如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建立企业的程序、创办文件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不符的理由,可以拒绝为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

不得以外国投资企业不适宜建立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国家注册。

拒绝为企业办理注册的理由应在自做出该决定起的5日内送达创办各方。

企业创办各方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并按照司法程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家注册或以其认为无依据的理由拒绝注册提出申诉。

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中规定的法定基金应于企业注册后1年内组成不少于50%,且企业各方的组成资金不得少于在法定基金中所占份额的50%,企业注册2年内资金必须全部组成。

无限股份公司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的组成程序,按《白俄罗斯共和国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追加责任公司法》办理。

外国投资企业应在相应期限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为其办理注册的注册机构提交法定基金已按规定数额组成的证明文件。

审计部门的有关鉴定为法定基金组成的证明文件。

在特殊情况下,经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同意,法定基金到位的规定期限可以改变。

注册机构在10天内应向已提交法定基金形成书面确认文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发放相应的证明。

外国投资企业的所有者发生变化或企业重组时,应在3个月内重新注册。

企业重新注册时适用该企业曾注册时的条例。

外国投资企业在获得其法定基金不少于50%到位的证明后可以享受本法第15、17、30条规定的权利和优惠。

第9条1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修改和补充的登记如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中所表述的内容发生实际改变(本法第9条第9段规定的情况除外),企业的参加各方应在1个月内对企业创办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编入国家注册薄和企业名录的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应自提交必需文件起30天内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办理注册。

注册这种修改和补充所必需的文件,应于创办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1个月内提交。

对注册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所必需的文件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应于10日内将编入向国家注册薄和企业名录的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情况通报给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由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薄进行相应修改。

第10条对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鉴定在外国投资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初期,其创办者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卫生防疫和生态鉴定。

对投资方案和计划鉴定和确认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活动法》办理。

第11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和改组按《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法》第106-109条规定、本法及其它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实施。

如外国投资企业不遵守创办文件规定的组成法定基金的规定,也可将其撤销。

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和改组的注册由为该企业办理了注册的机构依据撤销委员会和其它从事撤销工作的机构的决定实施,也可依据授权进行改组的机构的决定实施。

撤销通告刊登在注册机构的正式刊物上。

办理企业注册的机构在收到撤销委员会的文件之后,应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通报,以便将此外国投资企业从国家注册薄和企业名录除名。

第12条外国投资企业活动规则外国投资企业可开展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并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宗旨的各种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只有根据特别允许(许可)方可从事特殊经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类经营活动制定了清单)。

第13条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监督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授予监督督察权的国家机关可严格地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国投资企业执行现行法律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外国投资企业应向这些机关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决算表和企业经营活动材料。

企业有权不执行这些机关超出其权限之外的要求。

检查结果文件副本应送达企业。

国家机关在检查时有义务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如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发生泄露,则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追究责任。

第14条外国投资企业各方对法定基金的投入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定基金应以美元公布。

外国投资投入企业法定基金的最低数额为与20000美元相等的数额。

外国投资企业的各方对企业法定基金的投入可以是货币和(或)非货币。

如需将以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的投资或将外汇投资折合成美元,则使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的签订建立外国投资企业合同之日的外汇汇率。

当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对企业法定基金的投入是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或是外汇时,则外国投资企业应考虑到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的以签订建立外国投资企业合同之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和外汇折合成美元的汇率与其实际投入之日的汇率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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