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什么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所署名的权利归属问题。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和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职务作品是指在个人从事特定职务期间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与个人职务密切相关并符合特定要求。
职务作品往往是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组织内创作并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就牵涉到创作人的权益和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
然而,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来说,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
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依托于组织提供的资源、平台和机会,而组织在保障创作人权益的同时,也有可能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控制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作品署名权归属于个人对于一些普通的职务作品来说,作品署名权通常归属于个人。
即个人作为创作人享有署名的权利,并可以通过署名来体现自己的创作成果。
这种情况下,组织在发布和使用作品时,应当尊重个人署名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明确标注。
2. 作品署名权归属于组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可能归属于组织。
这种情况下,组织往往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根据需要对作品进行署名或标注。
这主要出于对组织形象、品牌宣传和专业性需求的考虑。
然而,在行使署名权的过程中,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署名权益,并且尽量保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3. 共同署名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可能存在多个创作者合作完成的情况,这时可以考虑采取共同署名权的形式。
共同署名权是指多个创作者共同享有的署名权利,可以体现各方的劳动成果和贡献。
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署名应当经过各方的共同协商和达成一致,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全称)乙方:(全称)1.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作素材、创作条件等,并有权对乙方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创作特定的职务作品;3.双方为明确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1 乙方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1.2 乙方在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衍生作品,其著作权亦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职务作品的使用权2.1 甲方有权对职务作品进行使用、发表、修改、翻译、改编、授权他人使用等。
2.2 甲方在使用职务作品时,应尊重乙方的署名权。
第三条乙方的权益保障3.1 乙方享有署名权,即在职务作品上署名。
3.2 甲方在支付报酬时,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达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共识,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或终止事项。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双方可在本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职务作品清单2.创作素材及相关资料3.乙方身份证明文件4.其他双方认为需要附加的文件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签订:甲方:(全称)乙方:(全称)第三方:(全称)1.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作素材、创作条件等,并有权对乙方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创作特定的职务作品;3.第三方作为协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确保职务作品的完成和质量;4.双方为明确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第三方权益1.1 乙方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本声明是针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声明,旨在明确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在合法范围内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本声明适用于根据职务要求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1. 定义1.1 职务作品:指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创作、创新或完成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科技发明创造、艺术设计等。
1.2 职务要求: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1.3 创作者:指创作、创新或完成职务作品的个人或团队。
2. 归属原则2.1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所属的组织或机构。
2.2 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享有合理的创作权、署名权和保护权。
3. 著作权的行使3.1 创作者有权对职务作品进行创作、发表、展示、出版等行为,但应符合组织或机构的规定和业务需要。
3.2 创作者享有署名权,组织或机构应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归属,并在职务作品的发布、展示等场合标明创作者姓名。
3.3 组织或机构可以在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职务作品进行合理的修改、汇编和再利用。
4. 保护义务4.1 组织或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防止不正当的使用、侵权行为和盗版行为。
4.2 组织或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并给予创作者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创作质量和效率。
4.3 创作者应care好职务作品的安全,不得恶意泄露、篡改或私自转让著作权。
5. 争议解决5.1 如发生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请解决。
6. 法律适用和适用范围6.1 本声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6.2 本声明适用于所有私企、国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6.3 本声明不适用于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个人创作的著作权归属于个人。
7. 其他事项7.1 本声明的解释权归属于创作者所属的组织或机构。
7.2 本声明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但须经双方同意并进行书面变更。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但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等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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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1、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法⼈或者⾮法⼈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法⼈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职务作品的种类有哪些职务作品可以细分为⼀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类,分类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
1、⼀般职务作品符合⼀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般职务作品:(1)作者为单位的员⼯;(2)作者的创作⼯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作任务;(3)作品是作者本⼈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满⾜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但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等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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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邹晓红;许辉猛【摘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4)002【总页数】3页(P16-17,59)【关键词】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分离;重构【作者】邹晓红;许辉猛【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3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现今社会,创作不仅仅是作者的事,商业投资者的参与已经随处可见,创作的基础关系高度复杂化。
相应地,作者和商业投资者对著作权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存在不少问题,拟对此进行探讨。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与财力投入者的结合情况,即创作的基础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把作品大致分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并且对其著作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立法意旨和学者见解,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1]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主体方面,委托人没有限制,受托人仅限于作者,不包括法人等组织,委托人则没有限制。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创作委托作品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是基于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一种临时性经济关系。
至于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的性质则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创作。
[2]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体现了尊重智力投资者的立法宗旨,但是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需求,易使委托人的目的落空。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首先,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可以通过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
属于雇主或者组织委托人。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该作品是属于职务作品,同时明确规定雇主或者组织委托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进行使用、
复制、发表和转让等权利。
同时,合同中可以加入保密条款,要求员工保
护作品的商业机密和保密性,避免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第三方。
此外,合同还可以约定当员工离职或者合同解除时的权益处理方式。
对于离职员工,合同可以规定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离职员工是
否能够继续使用该作品等问题。
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况,可以明确规定相
应的补偿或赔偿方式。
最后,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应该写明双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应该保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应该对合同条
款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同时,双方应该保留交涉的余地,可以通过协
商的方式对合同进行修订和变更。
2024年职务作品协议著作权归属

2024年职务作品协议著作权归属在____年,职务作品协议著作权归属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职务作品定义:职务作品是指在工作职位上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技发明等。
职务作品与个人创作作品的区别在于,职务作品是在职务范围内产生的,并与所担任的职务有直接的关系。
2.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在法律上属于特定机构或组织拥有的著作权。
具体归属的原则可能涉及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内部制度等多个方面。
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a. 公司归属:在一些公司或机构中,根据职务作品的性质和创作环境,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公司或机构,作为公司的财产。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职员创作的作品归公司所有,并在职务合同或创作合同中明确规定。
b. 个人归属:在一些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能会归属于个人,尽管作品是在职务范围内创作的。
这主要取决于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
例如,一些创新型的公司可能会鼓励员工的创新并保留个人著作权。
3. 双方权益保护: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保护双方的权益是重要的。
公司或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职务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需要时可以进行商业化运营。
员工也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尤其是对于个人归属的职务作品,可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授权使用、署名权、署名方式等事项。
4. 优化合作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促进创作活动的进行,公司或机构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有利于创作的合作机制。
例如,成立专门的创作团队、设立奖励机制、提供专业支持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能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创新成果。
综上所述,____年的职务作品协议著作权归属可能涉及公司或机构的归属和个人的归属两种情况。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公司或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并优化合作机制。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与道德辩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作品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那么,对于职务作品来说,其归属于谁呢?这是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的核心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在个人履行职务行为中创作出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文章、设计图纸、制作方案等。
在许多情况下,职务作品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涉及到多个人员的协作与贡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工作单位或组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这是一种以集体为主导、保护集体利益的观念。
单位作为集合了众多个体智慧的组织,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拥有更大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践中,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而明确。
一些争议情况的产生是因为职务责任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所有权。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创意、努力和贡献而发生变化。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创意的独立性和创作者的个人劳动价值。
在一些职务作品创作中,员工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创意发挥可能对整个作品的完成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审视和认定。
其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还与激励机制和创新环境相关。
如果员工对于自己参与创作的职务作品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那么这将鼓励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创意和创新,为员工所在单位带来更高的价值。
作为回报,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创新奖金、职务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创意和创新。
在一些国际法律体系中,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更加注重个人创造性的表现和劳动成果。
比如在美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个人,除非有明确的合同规定或者作品创作过程中利用了单位的专门资源。
这种做法更加强调个人创造性的成果,以及对个人劳动付出的合理回报。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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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
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
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无效实践中,单位与作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进而约定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比如一些高校通过内部的管理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
判断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该条规定应该是授权性条款,而非效力性规范。
但该条规定的授权是有条件的,作品必须是职务作品是限定条件之一。
如果允许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取得非职务作品的精神权利,将会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相冲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这是由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的不可分性以及人格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决定的。
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是具有强行性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单位与作者就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了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因此,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要首先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进行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的劳动或雇佣关系。
第二,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也即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产生。
对职务作品的判断,首先应判断作者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单位与作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作品产生职务作品?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与劳动雇佣关系存在本质不同,高校的内部规章并非法律、规章,只具有合同效力。
这就涉及职务作品可否约定产生的问题。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没有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和投资,就不会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产生,也就不会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权利产生。
所以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首先就是要保护作者的利益,以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品。
法律之所以创设职务作品制度对作者的著作权予以限制,其目的在于解决法人工作开展的现实需求与作者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
法人为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的对价应该是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
如果法人不能自由利用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也不符合劳动或雇佣关系的本质。
但如果过分强调法人开展工作的自由,又会损害作者的创作热情。
因此,法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对职务作品采取较为严格的定义应该是这种谨慎态度的直接反映。
如果作者与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也就失去了职务作品制度保护单位利益的基础。
如果仅仅依据高校的内部规定,认定学位论文属职务作品,将背离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立法初衷,也和学生独立完成学业的根本要求不符。
因此,如果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非劳动雇佣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即使双方存在约定,法院也不应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
由于作品非职务作品,所以当事人之间关于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的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约定额外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有效另一种情形是,作者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作者在完成工作任务形成职务作品的同时形成了额外的作品,作者和单位之间可否通过合同约定额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有观点认为,在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的情形,由于单位一般都是专门针对具体项目和特定工作提供资金,所以利用单位专门资金所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单位所有。
如果利用单位的专门资金创作出单位所要求的作品的同时,额外地创作出了另一作品,则额外的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必须属于单位的情况,而应当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归属于作者享有。
该观点表明了两层意思,一是利用单位资金完成的额外任务产生的作品不属特殊职务作品,二是额外作品可以经约定将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
额外完成的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非常关键,如果认定额外作品为职务作品,则双方对该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有效;如果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约定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工作任务是作者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由此,有观点认为,临时安排的与单位正常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创作,由此产生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
司法实践在一起著作权案例中也指出:医生根据受托于就职医院进行的临床实验写作临床总结报告是职务行为,但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临床实践经验所撰写的论文应属个人作品。
将工作任务限定于与单位业务活动有直接关系并无不妥,问题是对与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有直接关系的判断充满了主观性,不同的法官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结论可能有所不同。
回到前面所述情形,额外创作是否与单位业务直接相关并非不存在争议。
抛开对之认定不谈,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如果作出了额外作品著作权属单位所有的约定,法院能否仅仅以额外创作活动不属工作任务而对约定的效力加以否定?在额外作品是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时,法院如否定约定效力,不认定额外职务作品归属单位,将会使法院的裁决与社会观念的矛盾冲突非常突出。
法律之所以规定计算机软件等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主要在于这类职务作品通常很难依靠自然人本人的力量单独完成,而必须借助于单位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和资料。
为了鼓励单位对作品的创作进行投资,所以要保护单位对于投资的合理利益;这类作品一旦出现错误,个人难以承担,也承担不了责任,只有由单位承诺担保、承担风险,才能获得他人的信赖。
特殊职务作品更加强调对投资者利益和潜在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依据双方的约定,将计算机软件等额外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还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法院不予认定似乎没有任何道理。
但认定约定的效力似乎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法律只允许单位和作者约定职务作品的归属,作品是职务作品是有效约定的前提。
问题在于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额外作品与作者在单位中应履行的职责、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具有直接关系。
工作任务是具有主观性的概念,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根据单位业务需要作出的分工、安排。
在单位与员工之间,如果双方都认可某一任务属单位任务,只要该项任务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应该没有理由否定该项工作为单位任务。
在单位和作者约定额外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时,本质上是双方认可了所谓的“额外作品”与作者工作职责的直接关系,认可了“额外”研究属工作任务。
这时所谓的“额外作品”应属职务作品。
这里的逻辑应该是,法院首先认定的是双方对工作任务一致的约定,再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以此为前提,认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约定。
在额外作品并非计算机软件、地图、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时,作者创作积极性的保护可能需要考虑,因为一般职务作品更注重作者利益的保护,但是只要双方都认可系完成工作任务而得出的作品,认定为职务作品并无不妥。
在作品完成之后缔结的著作权归属合同不发生效力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从事法人等使用者业务的人在职务上创作的著作物,如果以法人等使用者的名义发表,只要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契约或勤务规则没有特别约定,著作者为法人等使用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并没有限定合同缔约时间,但根据著作权权属原始取得的基本原理,对该条款应作缩限解释。
著作权是自然生成的权利,作品完成就产生著作权,而无需公示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合同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是著作权原始取得方式。
如果一般职务作品完成之时,并不存在生效的关于权属的约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归属于作者了。
单位如需取得著作权,则只能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因为在已存在著作权主体的作品上不可能再存在权利的原始取得。
实践中,有单位以作品完成后形成的合同或者作者的声明为依据,主张享有作品的精神权利而提起著作权人身权侵权诉讼。
对作品完成之后签订的合同,如前所述,由于已不存在著作权原始取得,故合同属自始履行不能,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合同约定合同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的某一特定时间起,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归属单位,只要生效时间晚于作品完成时间,那么这一约定并不能产生将一般职务作品转变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效力,属于未生效合同。
即使存在合同,在程序上单位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中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提起诉讼,在实体上单位也无法按照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取得著作权。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单位以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声明,或者作者单方的声明为基础提起侵权之诉,声明的目的是证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单位。
声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取决:于对声明法律性质的界定,判定声明的法律性质则需要分析其表述的内容。
声明的内容是证实双方在完成作品时或之前达成了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口头协议,从证据形式上讲,声明或者是证人证言或者是当事人陈述,如能确定声明的证明力,就可确定作品完成时作者和单位存在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就可认定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声明的内容是直接认可职务作品,从证据形式上看,声明应是书证,如是双方的声明或一方通过行为认可了声明的内容,从法律效果上看,应是双方成就了合同。
合同成就的时间应该是共同声明的时间或认可声明的时间。
如前面的分析,合同并不能产生溯及力,也就不能产生将一般职务作品转化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法律效果。
单位和作者在作品完成后达成的协议,如不能产生将一般职务作品转化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法律效果,其能否产生著作权流转的法律效果呢?如认可流转的法律效力,那么单位至少可以取得著作权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