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客户关系管理,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客户投诉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消除客户投诉带来的不良影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我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关于建立重大客户服务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农银办发【2009】1097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分行辖内各级行。
第二章投诉处理原则及渠道分类第三条客户投诉处理原则。
客户投诉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主动性原则。
要具备大局观,培养“我即农行”的主人翁意识,对待客户投诉必须本着主动积极的态度,不推诿扯皮,早预防、早发现、快反应、快处理,避免投诉升级。
(二)客观公正性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客观理性的看待客户投诉,避免情绪冲动导致投诉升级,要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核实调查,不护短、不遮丑,实事求是地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三)专业性原则。
要以专业的态度、标准化的流程进行投诉处理,体现专业精神。
(四)效率性原则。
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待、谁受理、谁跟踪、谁解决的原则,及时和妥善处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服务投诉问题。
对于第一时间不能给出处理结果的投诉,要告知客户明确的回复时间,并适时向客户通报处理进程,杜绝二次投诉。
(五)合规性原则。
投诉处理中,应严格遵守业务规程,尊重并保护客户隐私,谨慎做出答复和处理意见,强化风险防范以及合规经营意识。
第四条客户投诉渠道及类别。
客户投诉渠道主要分为营业网点投诉、客服中心受理、行政监管部门转办和总行相关部门交办4种。
客户投诉类别主要分为7类,即:服务态度类、拒办业务类、办事效率类、排队现象类、业务差错类、违规操作类、营业时间及秩序类,具体分类如下:(一)服务态度类。
主要表现为我行员工态度冷漠、不能微笑服务;工作不主动不热情、推诿客户、不负责任等引起客户不满并投诉。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计222道试题)一、出处:《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一)填空题1、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
2、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3、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
4、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5、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6、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
(二)判断题1、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
(对)2、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可不评估风险。
(错)3、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非网上银行),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对)4、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对)5、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对)6、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
(错)7、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
(对)8、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易被复制、不易被修改和破解。
(错)(三)单选题1、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投诉,是指金融消费者对本行提供的产品种类、产品使用、服务环境,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不满意,而提出的异议、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金融消费者通过客服电话提出的咨询、建议等,参照投诉处理流程办理。
各渠道投诉热线应保持随时畅通。
第三条本行信访投诉受理分工如下:省联社转办投诉、商业银行投诉热线及群众来电由贷款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受理;人行消费者协会转办投诉、Z银保监分局转办投诉由消保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省联社Z审计中心投诉热线及经由省联社Z审计中心转办的Z银保监局信访案件、市长热线等由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包括行风热线等金融消费者服务热线的信访投诉、建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业务发展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客服岗,指定专人负责人行、银保监分局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问题。
安全保卫部是信访案件管理部门,设立信访岗,指定专人负责金融消费者信访事件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问题。
贷款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全行客户电话投诉,对接省联社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个人业务类投诉处理。
第五条本行设立并在所有营业场所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各营业网点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督与投诉。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通过客服电话渠道,各投诉受理部门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填写投诉处理表格,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涉及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由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反映到被投诉单位,迅速启动《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计222道试题)一、出处:《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一)填空题1、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
2、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3、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
4、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5、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6、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
(二)判断题1、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
(对)2、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可不评估风险。
(错)3、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非网上银行),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对)4、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
(对)5、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对)6、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
(错)7、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
(对)8、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易被复制、不易被修改和破解。
(错)(三)单选题1、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银行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单位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响应迅速、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构建我行与客户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的定义及分类第三条客户投诉是指我行客户在与我行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对我行的产品、设施、环境、价格、服务、人员行为等要素持有异议而向我行提交异议信息或权利请求的行为。
第四条客户投诉的分类(一)直接投诉与间接投诉。
客户直接向我行提交投诉信息的为直接投诉,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访等;通过媒体单位、监管单位、信访单位等向我行转达信息的为间接投诉。
(二)个体投诉与群体投诉。
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五名以上客户同时向我行投诉同一(或同类)事件的,为群体投诉。
本行接待单位及人员对待群体投诉应特别慎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
(三)根据不同的投诉渠道,投诉可分为电话投诉、意见簿投诉、上门投诉、媒体投诉和政府部门或银监会及其下属单位等转来投诉等。
我行对待不同渠道提交的投诉,予以区别管理。
(四)根据投诉人是否具名,投诉可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
对于匿名投诉,投诉内容完整、清晰的,可以开展调查。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的原则第五条首问负责原则。
客户投诉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即首次获得客户投诉信息者(即首问人)不得搁置或延误对该投诉的处理。
首问人应当履行投诉接受单位的职责。
对于违反首问负责责任,搁置、延误客户投诉处置时间的人员及其所以单位应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谁的客户由谁负责的原则。
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机构或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客户投诉,不得推诿、扯皮。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
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沪银监通[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08]39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要求,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规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升上海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认真执行。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和职责,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并将客户投诉处理纳入合规风险管理的流程加以完善,落实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使客户投诉处理在时效、质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方面得到保证。
同时发挥同业公会行业自律与指导作用加强统计分析,努力改进与提高全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下一阶段,我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局信访部门反映。
附件: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客户投诉是指客户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员工行为和内部管理等,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建设或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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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2〕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
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
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
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
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
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