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旅游岛“宰客”行为的刑事制裁初探
对旅游宰客现象的思考

对旅游宰客现象的思考三亚宰客事件2012 年1 月28 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罗迪发布微博:朋友高先生一家三口在三亚凤凰富林渔村海鲜排档3 个菜花掉近4000 元。
邻桌一条鱼花掉6000 元。
该微博发布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共鸣,一些网友纷纷转帖并留言称自己也遭遇过类似情况。
管理方无视当地宰客风盛行之实,先后以“零投诉”“无法举证”冷漠应对,由此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三亚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 月1 日,海南省副省长、三亚市委书记姜斯宪对于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游客反映的海鲜排挡、出租车及个别景区“宰客”现象正式向公众道歉。
对于在春节黄金周出现的三亚富林渔村海鲜排档欺客宰客事件,三亚市委、市政府已责令职能部门彻查此事,对交通管理、海鲜排档、海上娱乐项目等行业出现的“害群之马”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此举令事态平稳。
云南导游骂游客事件2015年5月,游客通过网站爆料“云南女导游嫌购物少大骂游客”的视频,于5月2日被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云南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事后,经部分游客向相关组团社及地接社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反映后,涉事旅行社已于4月20日向部分游客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500元。
随后,云南省旅委组织执法机构迅速出击,对涉事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拟对导游陈某某公告吊销导游证。
同时,将涉事企业及陈某某记入《诚信档案》。
青岛宰客事件2015年10月4日,南京的朱先生和四川的肖先生,在青岛一家名为善德烧烤用餐时,各自都点了一份虾,点餐时菜单上标价38元,结账时,店老板却按每只虾38元的价格收费,经过多方协商后,最后两人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2000元和800元的餐费后离开。
肖先生随即进行投诉,但当地警方称“我们管不了”,物价局则要“等明天处理”。
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北区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
三亚宰客背后的真问题

三亚宰客背后的真问题作者:yoyo来源:《青年与社会》2012年第03期龙年春节过后,三亚“天价宰客”事件愈演愈烈。
在试图向爆料网友追责,“零投诉”公告,以及宣称“签字不算宰客”引起许多网友不满,纷纷晒账单之后,三亚市委书记亲自向网友道歉并承诺彻查。
然而,继几道海鲜要价上万元的“天价海鲜”曝光后,各种“天价家常菜”又被曝了出来,57元的土豆丝、72元的炒青菜、110元的热牛奶等让网友们直呼胆寒。
与此同时,厦门、丽江等地的宰客行为也纷纷见报。
一个个旅游胜地,怎就纷纷成了“屠宰场”?事件概况导火索:1月28日,网友罗迪和朋友在微博曝光游客在三亚吃海鲜被宰,一石激起千层浪;催化剂:春节期间:三亚再度因宰客事件遭遇信任危机,而三亚市新闻办一条“零投诉”的微博更激起无数网友的质疑;再升级:在三亚市政府部门表示未发现海鲜摊宰客确实证据后,网友发起晒被宰经历的活动;政府态度:三亚市委市政府于2月1日上午10时举行媒体见面会,海南省副省长、三亚市委书记姜斯宪对于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游客反映的海鲜排挡、出租车及个别景区“宰客”现象向大家表示歉意;结果:2月8日,经过三亚市工商局、物价局调查,网友反映强烈的富林渔村海鲜排档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三亚海岛渔村海鲜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三亚市工商局拟对富林渔村海鲜排档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亚市物价局将对海岛渔村海鲜城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是所有行为都是“宰客”加价不一定就是“宰客”首先,通常意义上的“宰客”现象在三亚是一定存在的。
无论在什么地方,不管是港澳还是日本、意大利,旅游胜地都很难完全杜绝“宰客”现象。
在此次三亚“宰客”事件中,各网友曝出来的天价海鲜、天价土豆丝、天价客房等,当然不是无中生有。
而且,即便这些大额消费行为都是顾客“签了字”的,也难保不会如网友所说,“假如不签就几个大汉围了上来”云云。
然而,这种“胁迫签字”的情况应该不会特别多,否则三亚当局不致于敢夸口在其所统计的渠道“零投诉”。
今日释法:“宰客行为”法律评析

今日释法:“宰客行为”法律评析宰客现象的层出不穷不仅导致了市场经济环境的混乱,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利益损失。
宰客现象之所以会久治不绝,除了经营者自身素质低下,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以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
2023年春节期间,两起假日期间发生的宰客事件登上热搜,影响很大,也非常具有代表性,暴露出假日旅游经营方面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事件背景】1月25日,抖音网民发布视频并配文称:在北海就餐消费时被宰“4个菜1500块”。
关注到该事件后,北海市高度重视,当即开展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已责令该店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
1月25日,一名游客春节期间在西安回民街旅游,听说这里的油泼面十分出名,在面馆点了一份油泼面,于是便点了一碗来尝尝。
发现分量很少,只有6根面卖20元,当天投诉视频立即冲上热搜。
处理结果:1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油泼面明显分量不足,并立即责令商家增加油泼面分量。
导致假日宰客现象频发的原因:1、疫情三年导致经济惨淡,旅游业未全面复苏,少数商家往往存在报复性宰客行为,希望一天能把三年疫情的钱都赚回来的心理使然。
宰客事件让全民愤怒,让游客心寒。
2、商家根本没想赚回头客的钱,价高质劣自然就成了商家的选择。
交易双方均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和重复交易中的商业信誉基本发挥不到应有作用。
在对外地游客强势的博弈下,后者处于人生地不熟环境,诉诸法律的成本过高,加之担心遭遇打击报复,变相降低了宰客者违法成本。
商家虚报价格、以次充好、知假卖假、强买强卖等宰客现象屡见不鲜。
3、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不健全,对宰客的现象处罚不重,违法成本低。
4、在自媒体时代,传播力无法想象。
宰客现象经过曝光之后,很多地方都得到了整治,但某些景点宰客现象依然是一个顽疾,缺乏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管机制。
海南旅游消费中的宰客现象研究综述

海南旅游消费中的宰客现象研究综述作者:陈秀娇宁德煌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0年第12期摘要:有效的解决旅游宰客问题不仅能规范海南旅游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更是能提升旅游形象、吸引更多游客从而带动海南当地经济的发展;文章以CNKI为文献来源数据库,将“旅游宰客”、“海南旅游市场”作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在对相关文献的阅读中发现关于海南旅游宰客现象的研究多是从旅游的六大要素进行分析;原因及对策是从游客层面、旅游从业人员层面、政府层面进行分析。
发现这些研究缺乏定量化分析、评价体系不够全面等问题。
关键词:海南省;旅游宰客;旅游形象;市场营销道德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很强的服务产业,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游客权益、破坏旅游秩序等一系列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着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造成旅游业的严重下滑,甚至会给当地旅游业带来负面影响。
近年来关于海南旅游不诚信问题的研究成了许多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在对相关文献阅读中,本文分析并梳理了近年来关于旅游宰客问题出现的主要现象、宰客的主要原因、并且从不同层面提出的相关解决对策的情况以及研究进展,并提出研究展望。
一、文献来源本文选定2010~2018年关于海南旅游宰客相关文献进行研究,通过以“旅游市场”“旅游宰客”为主题词在CNKI进行检索,剔除掉相关率低和重复的文献,有效文献共计102篇。
文献分布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得知,2010年关于海南宰客的文献篇数很少,只有2篇;2012年,研究关于海南旅游宰客的文献篇数高达25篇,占收集到总文献篇数的24.51%,原因是,2012年,海南被爆出严重宰客现象引起了各界人士得关注;从2013年以后,文献篇数逐渐下降,原因可能也是宰客治理有了一定得成效,海南是个典型的旅游省,它可以反映出其他旅游城市存在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旅游不诚信问题依旧是一个值得关注得热点。
二、文献分析通过对国内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侧重于从旅游的六大要素宰客出现的现象,并且从不同主体层面分析宰客现象发生的原因,分别以游客、旅游从业人员、政府为主体进行分析出现宰客现象的原因,并且应对不同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法辨】宰客: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制

【法辨】宰客: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制所谓宰客,就是经营者以远超过其真实价格的对价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从中获取非法利润,顾客则受到损失。
从现实情况来看,宰客行为五花八门,覆盖衣、食、住、行、娱乐、购物等各个方面,其中,由于“三亚天价海鲜”、“青岛天价虾”等事件,饮食方面的宰客事件更具有普遍性与代表性。
文| 刘高律师来源| 刘高律师的法律博客日前,笔者在《新京报》上发表评论《“38元大虾”事件,警方真的管不了吗?》,文章字数不足1000,但反响较大,仅搜狐新闻客户端上阅读量超过3万,评论数百条,凤凰网上也有评论300多条,但其间对立与分歧明显,还有一篇《新京报,你妈喊你到青岛吃大虾》的文章,提出了尖锐批评。
囿于时评的文体及篇幅,文中许多观点未及详细展开,因此有必要再行深入论述,以廓清歧义、深化认识,推进理性探讨。
1 宰客的行为模式所谓宰客,就是经营者以远超过其真实价格的对价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从中获取非法利润,顾客则受到损失。
从现实情况来看,宰客行为五花八门,覆盖衣、食、住、行、娱乐、购物等各个方面,其中,由于“三亚天价海鲜”、“青岛天价虾”等事件,饮食方面的宰客事件更具有普遍性与代表性。
操作手法方面,缺金少两、掉包、故意绕行、玩文字游戏、强制购物以及“酒托”、“饭托”等等,都可谓是宰客的具体表现形式。
纵观种种宰客事件,可以概括出一个基本的行为模式就是:欺诈-威胁-一般暴力-压制性暴力。
欺诈,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让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做出错误的举动。
欺诈的核心是一个字——骗。
尽管不是全部,但宰客一般是从欺诈开始,具体方式包括价格欺诈以及其他方式的欺诈。
“青岛天价虾”中菜单上标明“海捕大虾38元”,让一般人会误以为是38元/份,菜单底部却注明“海鲜按个计价”,且最终也按个计价,大虾38元/只,误导了消费者,也构成价格欺诈。
此外,“酒托”、“饭托”等宰客行为,也属于欺诈。
威胁,是指通过软暴力即言语暴力对消费者进行恐吓、要挟,使消费者内心产生恐惧,从而被迫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关于三亚宰客的申论分析

【背景链接】2012年1月28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罗迪发布微博称:“朋友一家3口前天在三亚吃海鲜,3个普通的菜被宰涉事海鲜排档老板亲手挂上整顿牌子近4000元。
该微博发布后,引起网友的热议,一些网友纷纷转帖并留言称自己也遭遇过类似情况。
随后,管理方无视当地宰客风盛行之实,先后以“零投诉”“无法举证”冷漠应对,由此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三亚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媒体代为“认错”之后,官方道歉姗姗来迟,有关首脑通过媒体见面会表示,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虚心接受批评,努力向国内外优秀旅游目的地学习,实实在在做好市场监管,真正把三亚打造成名副其实的国际旅游岛。
【标准表述】[深入剖析]对于网友的不满和投诉,三亚市政府先是回应“零投诉”,再是表示“没有证据”,并称“将对恶意攻击者依法追究责任”,这表现出了一种权力的傲慢,作为行政部门应该监督商家的诚信,而不是去监督游客的信誉,这样应对危机根本无法适应一个国际旅游城市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的要求随着舆论对三亚“宰客”事件的关注,还有一些旅游城市也被卷入了“宰客门”。
在大量的游客投诉在事实层面表明,一些地方在旅游市场的快速增长和旅游环境的改善之间出现了严重脱节。
很多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大手笔投入当地旅游景点的硬件,却在规范旅游市场、塑造良好的旅游软环境方面,少有作为。
出现这种现象深层次原因是与一些地方官员的政绩需求有关。
比如,地方官员有短期的政绩需求,十几亿元投入景区当然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打击“宰客”等种种行为虽关系当地的长远发展,却往往见效慢。
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即便在这方面“零作为”,往往也不会影响旅游收入的增长。
然而,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终究要付出代价。
现在,很多网友已经发起对某地旅游的抵制,而三亚等地的旅游花费甚至已经高过新马泰出国游的费用。
游客并非总是弱势,国内旅游市场并非绝对不可替代。
可见,“宰客”之风不刹,某些地方旅游市场环境不能得到根本改善,恐怕很多国人将不再去旅游或者出国旅游了。
三亚宰客事件
三亚宰客事件
背景介绍
三亚宰客事件是指一起发生在三亚的旅游目的地的恶劣事件。
据报道,一些不法商家在三亚地区以极高价格向游客提供服务,从而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
事件经过
起初,有一些游客在三亚游玩时遇到了一些“黑导游”,这些导游以极低的价格吸引游客,但一旦游客到达目的地,就被迫购买昂贵的商品或服务,甚至还有一些游客被胁迫消费,导致游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越来越多的游客开始意识到这种欺诈行为,并纷纷呼吁相关部门采取行动维护游客的权益。
最终,这起宰客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部门也开始介入调查。
影响分析
这起事件不仅对游客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也给三亚的旅游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游客在遭受宰客后,往往会对三亚旅游表示担忧和犹豫,导致旅游业受到重大冲击。
同时,这起事件也暴露了三亚旅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旅游市场乱象的担忧。
应对措施
为了有效应对这起宰客事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亚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法商家和黑导游的打击力度,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不法商家的受害者。
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确保游客能够放心畅游三亚。
结语
三亚宰客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意识到旅游市场乱象的严重性,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通过这起事件的警示,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旅游市场的关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宰客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的宰客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打击宰客行为。
以下将对宰客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宰客行为的定义宰客行为,是指商家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缺乏判断能力等弱点,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手段,故意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宰客行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宰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虚假的商品信息或者虚假的价格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3)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5)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法律,对宰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其他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对宰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用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误导消费者;(2)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5)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宰客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餐饮业等服务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各种手段宰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宰客案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宰客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宰客案件的概念及表现形式1. 概念宰客案件,是指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不熟悉行业规则等手段,故意提高价格、提供虚假信息、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2. 表现形式(1)提高价格:商家在标价或收费时,故意虚报价格,或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2)提供虚假信息:商家在宣传、介绍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
(3)强制消费: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或服务。
(4)捆绑销售:商家将本应单独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强制消费者购买。
(5)限制消费: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商家或商品的权利。
三、宰客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宰客行为违反了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等规定。
2. 违反《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手段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宰客行为违反了该法第13条、第14条等规定。
3.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
宰客行为违反了该法第8条、第9条等规定。
4. 违反《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宰客行为违反了该法第6条、第107条等规定。
“海南三亚宰客”事件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之研究
“海南三亚宰客”事件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之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种网络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特别是移动客户端的推广,使得我国网民规模急剧增加,互联网入网普及率不断提高。
网络平台的特点,使得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发表观点、表达诉求、监督政府以及反映社会问题的平台,使得网络舆情不断增多。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晴雨表”,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矛盾,都会聚焦于网络,在网络空间发生并扩大。
然而网络舆情又是一把“双刃剑”,其自由化和多元化的特点不免会使各种舆情泥沙俱下,不实、虚假、造谣的网络舆情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和谐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
同时由于网络舆情的社会监督功能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社会管理部门的政府必须认识学习其传播规律,做到正确有效的应对网络舆情,并能够掌握主动权,充分利用互联网达到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
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的策略成为当前网络舆情研究的重点和热点,而行之有效的策略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发挥到引导性作用。
本文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相关文献综述,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描述了“海南三亚宰客”事件,对整个事件中政府的表现、媒体的作用和网友的作用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分析了网络舆情危机发生的原因,危机升温的关键节点,网民对网络舆情危机产生的关键作用,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总结出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对策,通过分析相关的成功案例,从完善网络舆情危机应对管理和完善网络舆论引导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第五部分结语,对全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发生和应对做了一些思考,希望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同时,能够解决其背后隐含的深层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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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旅游岛“宰客”行为的刑事制裁初探作者:张亚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
摘要: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是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维护海南旅游秩序十分必要。
近年来,海南旅游“宰客”行为频发,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应按照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本文将对海南“宰客”行为的类型进行分析,并对海南“宰客”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及刑事制裁的司法认定标准与量刑加以阐述。
关键词:海南国际旅游岛;“宰客”行为;刑事制裁
引言
海南国际旅游岛已经被纳入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当中,因此,对海南岛旅游秩序的维护力度也逐渐加强,具有较大的特殊价值。
旅游业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海南省的经济发展,是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
但是,屡次发生的海南“宰客”事件严重的破坏了海南的旅游秩序,因此,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刑事制裁。
1.海南“宰客”行为的类型
所谓的“宰客”是指经营者采用非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中获取非法报酬的行为。
在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频发的“宰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1信息不对称式宰客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获取的信息不相同,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对信息资源的拥有量要远大于游客,在此种情况下,游客将不能够作出合理的消费,可能会产生支付金额高于实际价款的现象,使自身的利益受损。
1.2暴力威胁式宰客
这种宰客方式通常发生在低价旅游团中,主要体现是导游经常会将游客带到指定的商店中,然后与经营者一起以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的形式强迫其购买商店中的商品。
导游对不服从“安排”的游客恶语相向,如果游客一直保持抵抗的态度则将会升级为暴力,逼迫游客就范,从而实现最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此外,在旅游团中,还有将游客强行弃置野外的事件发生。
1.3资源垄断式宰客
资源垄断式宰客可以解释为经营者对某一种资源进行垄断而促使游客不得不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该项服务的现象。
举个例子,由于海南特殊的气候条件,每至春节期间,海南都将迎来
旅游的高峰期,这时“炒房客”便会将部分酒店和宾馆的客房提前买断,当游客需要订房人住时,便会再加价订购给游客。
相关调查研究中显示,三亚在春节旅游高峰期,会有将近40%的客房都被提前买断,游客要想住房就不得不从其手中高价预定,甚至出现普通客房一夜过万的事件,严重危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海南“宰客”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有两个方面,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如果某个行为只具备其中一点的话将不构成犯罪,这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判罪定刑”原则的主要体现,因此,要想对海南“宰客”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则需要该行为具备一定的刑事违法性,从而构成犯罪。
2.1欺诈式
欺诈式“宰客”行为是海南旅游中最普遍、最低级的“宰客”模式,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消费和服务的过程中设置陷阱,从而进行价格欺诈,从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这种陷阱的设置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假冒商标、名称以及包装等,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干扰游客的视听,以含糊不清的价格来误导游客消费。
这种欺诈方式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欺诈式“宰客”行为如果符合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则成立诈骗罪。
在这种“宰客”的方式中,尤其是将假冒商品销售到游客手中使游客遭受损失,经营者从中获取暴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因此,对于诈骗游客情节对经营者进行判定,情节一般的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经营者应承受刑事制裁。
2.2威胁式
海南“宰客”行为属于一种连锁反应,当发现欺诈不成时,有的经营者选择停止,也有的经营者选择进入下一个阶段——威胁,还有的经营者省略掉之前的步骤,直接进入威胁阶段。
经营者通常拿游客的人身安全、名誉等为威胁,使游客能够服从其进行的“宰客”行为,处于陌生环境中的游客经常会由于受到威胁而就范。
这种“宰客”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中的规定,指单位或者自然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
因此,海南旅游中威胁式的“宰客”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此外,经营者在进行威胁时,如果遇到全力抵抗的游客也会伴随软暴力以及语言侮辱等行为,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如果经营者勒索的财产金额不大,但是进行多次勒索的也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由于两种模式在行为方面具有共同点,因此,应该对二者展开探讨与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形对二种行为方式进行划分,在敲诈勒索罪中,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让被害人产生了心理恐惧,并且对被害人的财产产生了一定的威胁,而强迫交易罪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形下进行,二者間具有一定的区别。
2.3暴利式
经调查发现,该行为通常出现在旅游的末期,常见的方式为非法拘禁、强迫消费、殴打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非法获得他人财物等。
对于旅游者来说,其处于人生地不熟的海南,一旦遇到宰客事件,为了息事宁人,保障自身安全,获得自由,普遍会选取花钱消灾。
这是海南旅游“宰客”方式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
3.海南“宰客”行为刑事制裁的司法认定标准与量刑
3.1诈骗式“宰客”
诈骗罪行为的构成首先是行为人进行了欺骗行为,并且该行为给他人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使其做出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
例如,经营者故意以普通海鲜代替稀有海鲜,使游客为此付出高于实际的价格。
其次是在诈骗数额方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这一方面进行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指的是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指的是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的是50万元以上,应根据诈骗数额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2威胁式“宰客”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是经营者对游客实施了威胁与胁迫,使游客的产生心理恐惧,如果没有构成恐惧心理则不足以判定其为敲诈勒索罪。
其次,在海南旅游宰客的行为中还存在着这样情况,即经营者的行为中既包括欺骗又包括胁迫的性质,这时将根据游客的心理反应进行判定,如果游客并未出现恐惧心理并且做出错误处分财产行为的话,则认定其为诈骗罪,如果游客出现心理恐惧但没有做出上述行为的话,则认定其为敲诈勒索罪,如果游客既出现心理恐惧,又做出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话,则使两种罪名之间形成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3.3强迫交易式“宰客”
在对宰客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确实际出售商品是否偏离该商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其次在超出商品合理价格区间的前提下,再明确超出合理价格区间的比例,从而综合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认定。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强迫交易罪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应当实在真实交易基础上产生,而非法或者色情等商品及其服务因其不具备合法性,故应当排除在外,并不在法律保护交易的范围内。
结束语: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旅游事业中海南省是重点发展的项目之一,海岛旅游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带动海南省自身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为国家旅游产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因此,对于海南旅游的“宰客”行为,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制定完善的处罚规定。
尤其是针对具有诈骗、勒索行为的经营者,在法律定刑上应从重处罚,以儆效尤,进而为海南旅游秩序的规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