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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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银广夏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银广夏事件是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一起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该事件于2001年被揭露,震惊了国内外投资者。

银广夏事件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银广夏事件进行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以期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打击提供借鉴。

二、事件背景银广夏(现更名为“三友化工”)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纺织、造纸、化工等业务。

2000年,银广夏在深交所上市,股价一度飙升。

然而,2001年8月,银广夏被揭露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包括虚构销售收入、隐瞒亏损等。

事件曝光后,银广夏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法律分析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银广夏在上市过程中,虚构销售收入、隐瞒亏损等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2. 证券欺诈行为银广夏通过虚构销售收入、隐瞒亏损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错误判断。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

银广夏的行为构成证券欺诈。

3.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1)银广夏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负责人银广夏公司负责人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负责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银广夏在财务造假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其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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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 社 套科 学版 ) 睫(
孔 雪样 , 鹕 : 扬 论我 闻{ 内幕交 易成事责任制 度的建立 正蓐
20 0 6第 2期
发生原 的不 同 , 可以分 为违约 责任 , 侵权责 任 , 易 的 核心 和逻 辑 起 点 。 美 斟 判 例 法 认 为 . 7 f 内幕 信
济手段。一些法律条 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定 了可 以
二 、 国证券 内幕 交易 民事责任 制度缺 请求民事责任赔偿 , 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而 我 但是 位 的原 因 往往流于形式 , 以应在 内幕交 易人 民事责任承 所
虽然早在 20 年 1 1 00 月 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 担、 受害者民事权利救济以及诉讼程序保护等方面
当得利等。 那 么 内幕 交易的 民事责任 是何种 责 息是 指 “ 大 的 未 公 开 信息 ” 英 国则 对 内幕 信息 重 ; 任呢 ? 冠以“ 未公开 的股价敏感 信息 ” 我 国《 ; 证券法》 第
Hale Waihona Puke 首先 ,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 因为 6 9条将 内幕信息定义为“ 涉及公 司经营 、 财务或者
《 证券法》 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 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 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 的 还处于孱弱的状态 , 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 的只有第 损害。 】 [
12条和第 27条。可见 ,证券法》 9 0 《 对民事责任的
规定 明显 不足 。 .
( 我国缺乏针对证券 内幕交易的程序性救 三)
要有 以下 几点 :
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责任
[ 收稿 日期 ]0 5一l 一 1 20 l 20 [ 作者简介 ] 孔雪辉 (9 1 , 江苏徐 州人 , 18 一) 男, 中国矿业大 学文 法学院 , 硕士研 究生。 杨鹏(9 3一) 男, 18 , 江苏徐 州人 , 中国银行徐州 市分行职 员。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

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是一家具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的综合性证券公司。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巨额资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违规操作情况1. 内部管理混乱该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的现象。

部分员工缺乏职业道德,违规操作、泄露客户信息、侵占客户资金等行为时有发生。

2. 违规使用客户资金2018年3月,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自营业务,导致客户资金损失。

具体操作如下:(1)该公司以客户委托理财的名义,将客户资金转入公司自营账户。

(2)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自营业务,涉及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在自营业务亏损后,未能及时通知客户,也未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3.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在违规使用客户资金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隐瞒了客户资金使用情况。

三、投资者损失及处理1. 投资者损失因该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巨额资金。

经调查,涉及投资者人数达100余人,损失金额共计1亿元人民币。

2. 处理结果(1)监管部门对该证券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该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

(3)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该公司赔偿了投资者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分析(1)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员工职业道德缺失。

(2)公司领导层对合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有效防范风险。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

2. 案例启示(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2)强化合规管理,防范风险。

证券公司应将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对自营业务的监管,确保自营业务合规经营。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二、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废除前置程序(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四)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六)关于诉讼时效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修订发布,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便于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在我国30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民事责任论文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民事责任论文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民事责任的分析一、虚假陈述概述1.虚假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我国的《证券法》也没有对虚假陈述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的统称,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行为,即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虚假陈述具有以下特征:(1)虚假陈述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之所以说具有特定性,乃是因为其主体必须是依照信息披露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负责证券承销事务的证券公司以及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中介机构。

(2)虚假陈述违反的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义务性及禁止性规范。

虚假陈述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可谓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虚假陈述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保障,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虚假陈述制度,否则就有始无终。

(3)虚假陈述的手段是制造假相或掩盖真相,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证券交易。

制造假相是积极欺诈行为,采取作为方式,谎报、夸大、弄虚作假、无中生有,使人受骗;掩盖真相是消极欺诈行为,采取不作为方式,遗漏、隐瞒、装聋作哑,导致投资者因此作出证券买卖或不买卖的决策,受骗上当。

(4)虚假陈述主体主观上须有过错。

虚假陈述行为人大多具有故意的主观动机,行为人可直接与被欺诈的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从中诈取钱财,也可以并不参与证券交易,而从实际获利人处分得利益。

二、虚假陈述的表现形态我国立法上将虚假陈述行为大致划分为三种形态,即虚假记载行为,误导性陈述行为和重大遗漏行为。

(1)虚假记载也可称为不实陈述,是指将不实之重要事项记载于证券文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从“投机”到“投资”的证券市场——浅谈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立法要求‘


证券 法中民事责任 制度作 出立法前瞻。说 明我 国证 券法规 中通过 立法 来完善证券 法 中民事责任 制度 势在 必行 , 并说明只有 完善证券 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 证券 市场 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 关键 词] 证券 法; 民事责任 ; 立法 [ 文献标识码 ]A [ 中图分类号 】F 3 . 1 8 0 9
章 () a 条为模本 , 配合《 9 4年证券交易法》 l 13 第 0章( ) b 条制 定并颁布的《 规则 lb一 》, 各种 各样 的操纵性 或欺诈 性 o 5 对
市场 。
以往会造成股市恶性循环。所以 , _ 为 r使我 国证 券市场能够
健康发展 , 完善我 国证券法 叶 的民事 责任制度 势在 必行 。 1


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证券法 的基本 原则足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证券 投资人的 合 法权益 , 树立和保护 证券投 资人 对证券 市场 的信 心。因此 , 在证券违法行 为发生时 ,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和司法机关不仅 要重视对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 更要重视对违 法 者追究 民事责任 。然而 , 观我国证券法第 十一章关 于法 律 综 责任 的 4 7个条文 , 绝大部分为行政 责任和刑事 责任的规定 , 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很少 , 仅有第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 未经
二 、 国 证 券 法 中 民事 责 任 制 度 的借 鉴 美
在证券 法中 民事 责任制 度方 两我们不妨 借鉴美 国证券 法上的某些规定 。美 国证 券 法为 了追究证 券发行 人和参与 人在注册 文件( 包括招股 说 明书) 中或者在 向公众投资者销
失的 , 当与发行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应 第一再 九 十一条规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认为, 应以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 理由如下 :
1 信 息 披露 民事 责 任 承担 的 基础 是 对 法 定 义 . 务 的违 反 。证券 发 行 、 市 或者 交 易 的相 关文 件 内 上
容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合同法 中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 ,
而且 反 映 了证 券监 管机 构 为 保 护 广 大投 资 者 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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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研 究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 虚假信息 披露的民 任 事责

( 辽宁 大学法学 院 , 阳 10 3 ) 沈 10 6
内容提要 : 近年来, 国证券市场上的部分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大量的 我
违 法违规 行 为 , 重扰 乱 了证券 市场 的正 常秩 序 , 害 了投 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为 了有 效规 严 侵
制这种 行 为 , 护投 资者利 益 , 信 息披露 的 民事责任制 度 亟待 完善 。本文试 图从我 国 保 虚假
《 证券法》 民事诉讼法》 和《 入手, 对我 国证券市场 中虚假信息披露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涉及
的 法律 问题进 行探 讨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键词 : 虚假信 息披 露 归责原 则 救 济措施
诉讼 制度


虚 假 信 息 披 露 民事 责任 的概 念
2 误 导性 陈述 。是 指信息 披露 文件 中的某 事项 . 的记 载虽 真实 但 由于表 示存 在 缺 陷而 易被 误 解 , 致
虚 假 信 息披 露 是 指 证 券 发 行或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单 位 或者个 人 对证 券发 行或 交 易 的事实 、性 质 、 前 景 以及 法律 等事 项做 出虚假 、 重误 导 或有 重 大遗 严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摘要: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

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证券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优先 责任竞合 权利救济一、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权利优先救济的困惑(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不足现状民事权利优先救济,就是民事私权利救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财产刑的承担,优先受偿民事赔偿金。

但民事责任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出台,多年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迎刃而解,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行政执法、刑事定罪量刑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操作有了明确的依据。

但是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依然一带而过,含糊不清。

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提到笼统含糊的概括性救济条款。

目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两手抓的态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政府创造的优惠便利条件绝不能让违法者“偷吃”,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要同时并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增加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证券交易行为,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例农民、军官和商人的例子,三类群体都非常看中维持自己特殊生存条件的正确情感,因为注重自身的特殊生存条件的价值观才会为之斗争,那么在证券交易领域,维持其自身特殊生存价值的应当是信用和公平,这正是证券交易领域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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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了重大事项的各种陈述、 许诺或预测 , 引
诱他人 同意买卖证券的行为 ,其 内容包括 操纵行情 、 虚假陈述 、 内幕交易等情形。 狭 义 的证券欺诈禁止利用与证券投资者进行 交易 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 、管理人或代 理人 的地位 ,通过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进 行证券交易 , 不包括操纵 行情 和虚假 陈述 。 笔者认 为狭义 的证券欺诈范围不利于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广义证券欺诈对证券市场 乃至社会经济的冲击更大 ,给投资者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更大。本文探
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 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 之 三 十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管 理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的法 律 界 定
证 券 欺 诈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
任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有 关 方 案 ; 国 务院 证
关■诩 :证券欺诈行为 民事责任



的卖出或者 买人证券 。操纵市场 的行 为严
重 的干 扰 了市 场 竞 争 下 证 券 市 场 的 自然 走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 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 格有重 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 所谓的内幕信息具体包括如下 ,下列信 息 皆属 内幕信息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指知悉证券交易内 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 交易
内部信息的人 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未公开前 ,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信
息给他人 ,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
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 新修订 的 《 证券法 》第七十 四条
7 6 商业 时代 ( 名 《商业 经济研 究 》l 07 5 原 20 年3期
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根据 《 证券 法 》七十 六条 第三款 ,内
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威损失 的,行 为人 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新证 券法没
相 对于 旧 《 券法》而言 ,新修订 的 证
《 证券法 》 在主观认定上作了修改 , 操纵市 场行为不需要主观上须有获取 不正 当利益 或 者转嫁风 险的 目的 ,只要发生了所列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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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缺失。
( )内幕 交 易行 为 二
如 完 证 欺 何 善 券 诈 民 责 制 事 任 度
一 李业顺 李建胜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 北京 I ( 7 I (82 t t 2 、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 北京 1 () () 6) )( 2
划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债务
\ / 前 证 市场 欺 行为 益 I 我国 券 中 诈 日
泛滥 ,现行法律亟 待加强对证 券
势 ,严重 的干扰 了正 常的市场秩序 ,以操 纵人的利益为代价损害众多投 资者利益 。
一一
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
以维 护证券市 场的公平 、公 正 ,保护投 资 者的合法权益 。本 文从证券欺诈 行为的几 种表现方式人手 ,以法律基本理论 与实践 为基础 ,提 出适合我 国国情 的证券欺 诈行 为的民事责任规范。
相互进行证 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 者证券交易量 ;在 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 间进行证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
证券欺诈是指用 明知是错误 、虚假 、欺诈 的或者粗心大意制作的 ,或者不诚实 的隐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
显 著影 响 的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规定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包括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 监事 、 高级 管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的股 东 及 其 董 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公 司的实 际控制人
及 其 董事 、监 事 、 高级 管理 人 员 :发 行 人
幕 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 陈述 。
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有 关 人 员 ;国 务 院 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表现 形 式入 手 ,提 出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证 券 欺 诈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冀 望 达 到 规 范 证 券 市 场 、保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的
日的。
操纵市场是指人 为的控制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或成交量 的走势 ,突出的放大 了单 的人 为因素 ,以便于市 场操纵人不公正
◆ 中图 分 类 号 :I9 文 献标 识 码 :A )1 3 讨 的是 广义 的证券欺诈 , 包括欺诈客户 为 的规 范 ,往 往 表 现 为 行 政 责 任 、 刑 事 责 任 , 而 在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范 方 面 明
显 不 足 。 本 文 从 分 析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的
控股 的公 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 ; 由于 所 任 公 司 职 务 可 以获 取 公 司 有 关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的 表 现 方 式 及 立 法 现 状
( )操 纵 市 场 行 为 一
内幕信息 的人 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 员以及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 易进行管理 的其他人 员;保荐人 、承销的 证券公司 、证券交 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新修订的 《 证券法 》并没有 明确规定
操纵市场的定义 ,仅 以第七十七条规定 了 禁止任何人 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
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 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
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 势联 合或者连 续买卖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
人 串 通 , 以事 先 约 定 的 时 间 、价 格 和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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