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笔记

刑法学----陈忠林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的难点: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导致的解释效力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它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呈现刑法所特有的性质。
表现为: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一、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
表现为: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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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量刑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的概念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对犯罪人的定罪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定罪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
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有时定罪虽然准确,但量刑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
2.量刑的特点与意义(1)量刑的特点①专属性,是指量刑是法院专有的权力,并且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特定的程序行使这种权力。
②依附性,是指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量刑的活动过程是依附于定罪结果的。
③非精确性,是指对量刑的结果要求做到准确而非精确,即与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而非,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相等。
(2)量刑的意义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3.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犯罪的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①查清犯罪事实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犯罪事实,使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②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
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
因此,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③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考察犯罪情节时,应当注意到两种情况:a.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种犯罪应当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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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构成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构成概说1.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1)西方的历史渊源①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
德国的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
②20世纪20年代,以梅兹格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按梅兹格的理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与违法性不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称为“构成要件的违法”。
③20世纪30年代,特别是到了五六十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韦采尔、韦伯等人提出并建立了以目的行为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入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2)中国的历史渊源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原苏联引进的,从犯罪构成的体系到结构,都深受原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
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已初露端倪。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①犯罪构成的整体性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之问呈现出一种胶着状态,既不可随意对其进行组合,亦不可对其随便加以分割。
②犯罪构成的抽象性犯罪构成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构成的诸共同要件是从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众多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所有与该犯罪有关的事实的组合。
只有符合被抽象的该罪的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才是决定该罪成立的事实特征。
③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在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1)国外的历史沿革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刑法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当时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一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王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是最早的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其中的核心思想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③罪刑法定思想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当时产生的思想有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分别从社会、政治、人性等方面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绝对法定刑。
之后绝对罪刑法定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从而具有可操作性。
⑤1810年《法国刑法典》开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先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法律条文。
(2)中国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
最早见于刑律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为清末《大清新刑律》第10条。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开我国以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程序法定思想至罪刑法定思想,由罪刑法定的思想学说至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从立法规范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概念【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的本质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①在近代刑法学中,较早提出犯罪本质观点的,是费尔巴哈。
他主张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②继此说之后毕伦鲍姆提出了法益侵害说的理论。
毕氏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
这一见解在20世纪以后的德国处于通说的地位。
③在宾丁“规范论”的基础上,迈耶提出了文化规范论,他将规范分为文化规范与法规范,并认为只有文化规范与法规范一致时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文化规范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以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为内容的文化规范。
④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学者夏弗斯塔茵又提出义务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其中法益侵害强调的是对结果的否定性评价,义务违反强调的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⑤二战以后,日本一些学者对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主张:犯罪的本质,一方面基本上是对各类法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一定义务的违反也可以作为本质。
⑥此外,日本另有学者主张兼采法益侵害说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应当理解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
(2)对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的评价我们认为,西方学者提出了犯罪的本质的论题,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了论证,将刑法学关于犯罪的研究引向深入。
在这一方面应当予以肯定,但是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犯罪的本质。
总之,前述诸说都是用“权利”“法益”“文化规范”“义务”“社会伦理规范”等抽象的概念,将犯罪问题视为超阶级的社会现象,从而将犯罪的阶级本质加以掩盖。
2.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本质的论断,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内容:(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一层面的含义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内容在于其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
统治关系,是指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建立起来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主体要件【圣才出品】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体要件概述1.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1)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点:①犯罪主体是法律意义的人。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包括两种情况:自然人和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
②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行为的人。
③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如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才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要件①犯罪主体要件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要求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要求,犯罪主体要件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和犯罪主体特殊要件。
②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才对相应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任何的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b.此外,我国刑法分则还规定某些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实施。
这些犯罪主体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身份,就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
③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单位犯罪主体要件,是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具备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一切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b.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中,有少数要求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具有特定性质或符合特定条件。
这些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的特定性质或条件,被称为“单位犯罪主体特殊要件”。
④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承担相应的刑法义务的根据。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时效与赦免【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时效与赦免2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时效1.时效的概念和意义(1)时效的概念刑事时效制度,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①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得再对犯罪人提起诉讼。
②行刑时效,又称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已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执行刑罚,则不得再执行刑罚。
(2)时效的意义我国刑法的追诉时效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而规定的:①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
如果在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难以收到适用刑罚的效果。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
③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规定追诉时效,可以稳定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社会关系。
2.追诉时效期限(1)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划分为4个档次: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些时效期限的规定是以自然人犯罪所适用的法定刑为标准的,没有考虑对单位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进行规定。
在新的规定与解释出台以前,本书认为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可参照单位中的责任人员所应适用的法定刑来计算。
上述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按相应的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来计算。
(2)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根据前述第二种意见,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①所犯之罪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按照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所规定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主观要件【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点(1)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罪过),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犯罪主观要件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主观”是指支配行为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
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直接反映行为人的情感态度;也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第14、15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态度,刑法分则通过多种方式规定了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
③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犯罪的故意表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持一种敌视或蔑视态度,犯罪的过失表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持一种漠视或者忽视态度。
因此,故意与过失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心理态度。
④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由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相统一所决定的。
只有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的原因:①任何正常人均有着意识和意志的自由,都有实施或不实施危害行为的选择自由,在自己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②基于生活常识、职业习惯和业务规章的要求,一个正常的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应当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多数人能够注意的场合,少数人怠于注意或疏于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不能轻易宽宥。
2.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1)研究犯罪主观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犯罪主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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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
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实体法的刑法的定义。
在所有的刑事法律中,只有刑法规范以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为主要内容,而其他的刑事法律,都不具有这个特点。
因此,我们认为:刑法是规定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政治属性
国外的刑法理论一般是从刑法与国家职能、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道德伦理的关系角度来说明刑法的政治属性。
我国刑法理论多从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刑法的阶级属性等角度来说明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刑法应在本质上定性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
(2)刑法的法律属性
对于刑法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联系和内在区别两方面进行考察。
前者以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归属为主要内容,后者强调的则主要是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方式等方面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①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
关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
a.就刑法在国家法制体系中的作用而言,刑法在任何国家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的部门法;
b.相对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说,刑法是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的子法;
c.相对于那些没有规定强制性制裁措施,主要靠公民自觉遵守的“应该遵守的法”而言,刑法是国家以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与全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必须遵守的法”;
d.从刑法保护的利益、调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产生的方式等角度考察,刑法属于公法;
e.相对于程序法而言,刑法属于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f.在实体法中,刑法还属于既有规范一般公民行为的作用,同时又确立司法机关定罪处刑标准的司法。
就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而言,刑法规范只具有保证其他法律规范实现的作用。
事实上,刑法能够与其他部门法一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以特有的社会关系,即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为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
②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调整手段等角度考察,刑法有以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a.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殊性,首先体现为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确定性和利益的整体性。
第一,“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刑法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而其他部门法往往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第二,“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确定性”,是指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经其他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在刑法调整以前,就具有内容确定的特点。
而其他部门法调整的对象是处于自然状态的社会关系,在未经相应的部门法调整以前,其内容是不确定的。
第三,“刑法调整对象利益的整体性”,是指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与社会的整
体利益。
刑法只应该调整那些其他法律制度本身的制裁措施不可能有效地制止的行为。
b.调整方式的特殊性
刑法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刑法规范产生和实现的特殊性。
第一,刑法规范产生的强制性
刑法规范中任何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规定的,都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二,刑法规范实现方式的强制性
在刑法中,除极少数的自诉案件以外,对于所有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原则上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交专门的国家机关执行。
追究、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都基本上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
c.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第一,制裁措施的严厉性。
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即刑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资格等基本权利为主要的内容,甚至还可能剥夺其最根本的权利,即生命权。
刑罚具有不可比拟的严厉性。
第二,制裁措施的不得已性。
运用刑法的制裁措施来剥夺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等最基本的权利严格地限制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免受更大侵害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
二、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1)中国传统刑法的形成与发展
①关于中国刑法最初的起源
中国刑法的滥觞至少可以溯源至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时代。
夏朝时,刑法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和体系。
以极其残酷的死刑为主要刑罚方法和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是从夏到西周时期刑法的典型特征。
在这一时期开始萌芽的区别故意与过失等刑法制度和“明德慎罚”等刑法观念影响深远。
②自春秋末年开始,各诸侯国先后开始了以制定成文法、废除“别贵贱、序尊卑”传统礼制为主要内容的变法改革。
《秦律》也成为了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直接全面地规范全体臣民行为的统一的帝国刑法典。
③汉代以后,刑法典以刑罚严酷著称,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为特色,逐渐融入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体系之中。
④唐代的《唐律》,将中国传统刑法发展到了几乎完善的程度。
宋、元、明、清各朝基本上都以其为蓝本。
日本、朝鲜、越南等中华法系国家刑法的形成和发展,深受其影响。
(2)中国近代的刑法改革
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刑法逐渐走上了以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模式为指导的改革进程。
1910年,清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不论在体例还是内容上,该法典都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以西方现代观念为指导,以西方现代刑法体例为蓝本的刑法典。
①就内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这部刑法典终结了中国传统刑法“诸法不分,民刑合体”的历史;
b.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等现代刑法制度;
c.废除了肉刑,用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内容的现代刑罚体系取代了笞、杖、徒、流、死五种传统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