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中国消防协会【XX市消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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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XX市消防协会章程】]中国消防协会【__市消防协会章程】__市消防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材料之五__市消防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拟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市消防协会(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__ 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LFPA,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全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专业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政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于消防事业人员,面向经济建设,繁荣和发展消防科学技术,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__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领导,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吉林省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设法人代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消防协会工作范围1、开展消防业务,消防学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交流活动,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2、出版消防学术和科普刊物、资料,普及消防科学知识;3、发展同国内外消防学术组织、团体、个人的友好联系,进行消防业务和消防科学技术交流。
加强同各科学学术、团体的合作;4、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和火灾隐患的判定,消防设施、消防电气检测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法律咨询,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有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的编写、修改。
举办消防产品展销会,消防技术交流会、报告会以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等;5、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6、交流消防科技情报信息、推广先进消防技术、为经济建设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科技发展进行决策与技术咨询和服务。
中国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分支机构:《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由2001年1月9日召开的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国消防协会2000年1月9日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以及由协会主办的杂志社、刊物编辑部、网站等。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消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对协会分支机构进行撤消、合并、新设等调整。
三、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争取挂靠单位的支持。
四、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的本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以促进消防学科建设、消防产业发展、消防人才培养、普及消防科学知识为目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自觉维护协会声誉。
五、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广泛吸收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热情为协会会员、单位会员服务。
六、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统计表以及协会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中国_消防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协会的管理工作,提高协会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工作人员以及与协会业务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协会各项活动合法、合规。
(二)民主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保证集中统一。
(三)公开透明:协会工作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服务会员:以会员需求为导向,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五)高效务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工作务实高效。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在消防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三)自愿加入协会,承认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五)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五)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第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协会章程的修改;(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工作协调,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阶段的技术工作,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四条中国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团体标准管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一)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二)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整理、审核、汇总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
团体标准管理部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部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实施。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

附件2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由中国消防协会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79号)。
第二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面向中国消防行业科技型企业,是中国消防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中科技型企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消防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消防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第五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消防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及其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二)在消防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三)在为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四)在消防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在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届奖励数量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三等奖最多15项。
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基本标准: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中国消防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消协[2008]22号
![中国消防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消协[2008]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29b26458fafab069dc0244.png)
评 审 委 员会 成 员 必 须 承认 和 遵 守评 奖 规 则 , 签 并
( ) 三 在为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
学 研究 中取 得成 果 ;
署诚信承诺书。
为 保证 评 审 的 公 正性 不 受 干 扰 , 审委 员会 成 员 评 名 单在最 终 评奖 结果 宣 布 以前 不对 外公 布 。
作 正式启 动。
根据《 中国消防协会 科 学技 术创 新 奖奖励 办法 ( 行 ) 的有关规定 , 将 2 0 试 》 现 0 8年度 中国消 防协 会科 学技 术创
新 奖 申报 工作 的有关事 项通知 如 下 :
一
、
申报 要 求
( 有 关 申报 条件 、 一) 奖励 范 围和标 准 , 各 申报 单位 严格 遵 照 请 中国消 防 协会 科 学 技术 创 新 奖 奖励 办法 ( 试
献的单 位 和个人 。其宗 旨是调 动 广大科技 工作 者 的积 极性 。 提高消 防科 学技术 创新 能力 , 促进 消 防科 学技 术
发展 。
第 三 条 中国 消 防协 会科 学 技术 创 新 奖 的推 荐 、
5 48
维普资讯
管 理 ) 究 中取得 成 果 ; 研
二 、 报 时 间 及 联 系方 式 申
各 申报单 位请 于 9月 3 0日前 , 汇总后 的 申报 材料 、 将 电子 数据 统一 报 中国消 防协会科 技服 务部 。
联 系方式 : 电 话 :1 一 8 7 9 5 O O 7 82 9 传 真 : 1 —8 7 9 O 0 78 17 9 E malkb c iaf e cr.n — i j@ hn i .o c : r n 联 系人 : 力 慧 周 新 民 杨
消防协会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协会内部管理,提高协会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消防行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消防协会全体会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消防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消防行业力量,提高消防技术水平,推动消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消防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及重大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从事消防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业绩;(三)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事业,具有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培训等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协会声誉,为消防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章业务活动第十四条消防协会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一)开展消防技术交流与合作;(二)举办消防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三)组织消防产品展览、推介会;(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五)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六)开展消防行业自律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消防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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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依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有效发挥消防及相关学科(行业、领域)专家在消防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引领和辅助决策作用,促进消防标准化事业的科学发展,设立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标委会是中国消防协会领导下的技术咨询性工作机构。
第四条标委会的宗旨是顺应消防救援技术发展需要和消防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从事社会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领域的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实际应用、运维保障、检测、监控、管理、评价评估、培训教育等各类实体,依法依规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消防标准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二章主要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标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体系框架和政策规定等;
(二)对事关中国消防协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项目、重点工作等提出指导性、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专家参与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审查、标准审查和复审工作;
(四)接受委托对各类实体编制的相关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
(五)对相关标准化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六)中国消防协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中国消防协会会长指定。
第七条标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消防协会科技服务部,负责办理标委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科技服务部主任兼任。
第八条标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取中国消防协会相关调研成果、标准资料和活动信息等,并享有相关的待遇;
(三)对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自愿决定是否任聘或续聘。
第九条标委会委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无故或长期缺席标委会会议;
(二)公平公正履行标委会委员工作职责;
(三)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四)及时搜集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信息,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向标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标委会按照专业分类设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家同时具有标委会委员身份。
标委会委员和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专家库集成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人才,服务于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奖励评审、成果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库按照动态管理、科学配置、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标准化、消防救援工作和消防产业政策,了解和掌握本行业或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方向和标准化最新动态,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参与消防标准化工作不少于10年或者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完成国
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2项(含)以上;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四)热爱并自愿参加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标准审查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中国消防协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标委会委员;
(二)被推荐专家填写《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由推荐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送标委会办公室;
(三)标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入库专家名单报中国消防协会会长审批;
(四)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召开标委会全体会议,公布标委会委员名单和专家库入库名单,颁发标委会委员和专家聘书。
第十五条专家的职责:
(一)参加相关标准立项审查;
(二)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进行预审把关,并向编制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加相关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
(四)对报批文件、标准报批稿的体例格式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参加相关标准的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六)重要标准或有较高技术要求和技术难度的标准,标委会办公室可指派专家参与团体标准的全过程(启动阶段、征求意见阶
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管理。
参与标准全过程技术把关、送审文件预审、标准报批稿体例格式审核工作的专家,编制组应承担所派专家的差旅、咨询等工作费用。
(七)参加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的奖励评审、成果鉴定、评估咨询等技术工作。
(八)中国消防协会部署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
通过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所承担的标准编制、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技术类别时,可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标委会办公室审定,报中国消防协会会长审批,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一)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通知参加标准审查等标委会工作,无故不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八条专家库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专家自律,保持公正性。
第十九条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
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以及被评审标准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专家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相关信息,撤消专家资格。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标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工作决议报请中国消防协会会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有特殊需要时可适时召开,或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讨论决定标委会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标委会可以临时组织若干专家,以工作组的形式承担,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大型会议、外事活动等重大事项应报经中国消防协会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临时性工作任务、专题调查报告、会议资料等由标委会办公室报中国消防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标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中国消防协会划拨;
(二)基金资助和财政专项拨款;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标委会的财务工作由中国消防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标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