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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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道德规范(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道德规范(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道德规范(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道德和诚信自律建设,提升协会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进展和繁荣,强化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强化行业自律,依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8—2020年〕》、中国科协《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协会所属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含各地鉴定站〕、协会签约机构以及所有参与协会活动、发表作品的机构和人士。

第三条协会负责推进道德规范和诚信制度建设,执行和宣传《中国消防协会道德规范〔试行〕》。

第二章责任第四条在科技推广活动中,遵循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那么,幸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反对和幸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协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学术交流中,鼓舞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幸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妨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

不搞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七条在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协会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

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八条开展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截了当、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九条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进展潜力为要紧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妨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条加强对主办期刊的治理,建立期刊编辑委员会,学术论文要经数据库检索查重方能采纳,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依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有效发挥消防及相关学科(行业、领域)专家在消防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引领和辅助决策作用,促进消防标准化事业的科学发展,设立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标委会是中国消防协会领导下的技术咨询性工作机构。

第四条标委会的宗旨是顺应消防救援技术发展需要和消防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从事社会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领域的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实际应用、运维保障、检测、监控、管理、评价评估、培训教育等各类实体,依法依规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消防标准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二章主要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五条标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国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体系框架和政策规定等;(二)对事关中国消防协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项目、重点工作等提出指导性、建设性意见;(三)组织专家参与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审查、标准审查和复审工作;(四)接受委托对各类实体编制的相关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五)对相关标准化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六)中国消防协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中国消防协会会长指定。

第七条标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消防协会科技服务部,负责办理标委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科技服务部主任兼任。

第八条标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优先参加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取中国消防协会相关调研成果、标准资料和活动信息等,并享有相关的待遇;(三)对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四)自愿决定是否任聘或续聘。

第九条标委会委员负有下列义务:(一)不得无故或长期缺席标委会会议;(二)公平公正履行标委会委员工作职责;(三)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对外披露保密信息;(四)及时搜集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信息,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向标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

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

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制定原则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2为促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可以制定团体标准;3为了引领产业和企业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可以制定不低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4协调相关领域上下游产业,就关键共性方面,可考虑制定团体标准;5行业内行规性、自律性的管理类、指导类、评价类技术规范,可考虑制定团体标准。

制定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制定范围1团体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应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2在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不得制定与业务范围不相关的团体标准;3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4团体标准制定有两个导向,一个是填补空白,一个是坚持在创新技术方面做引领性的探索;5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要求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前期准备在制定团体标准前需要开展需求分析研究工作,确定标准化对象、标准的核心内容、标准适用范围等。

在确定标准名称后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起草程序开展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应急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负责提出制修订应急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综合协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应急标准项目建议由相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收到应急标准项目建议后,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即时立项,即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或根据需要直接组织起草。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范本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范本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范本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您好!我们是某某公司,致力于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我们非常重视消防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并愿意为此做出努力。

为此,我们特向贵部门提交申请,希望能够参与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任务。

一、机构设置我们计划成立消防标准化工作组织,主要由以下部门组成:1. 技术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消防标准化相关技术文件,包括标准、规范和方法等。

2. 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标准化工作,包括宣传推广、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3. 数据收集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与消防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4. 国际交流部门:负责与国际消防标准化组织进行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任务范本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以下消防标准化工作:1. 制定和修订消防标准: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需求,制定适用的消防标准,确保其科学、规范和有效。

2. 宣传推广消防标准:我们将积极参与消防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众传达消防标准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指导和培训服务。

3. 建立消防标准化培训体系:我们将建立健全消防标准化培训体系,包括培训课程的开发、培训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设施的建设等。

4. 收集和分析消防事故数据:我们将建立消防事故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通过对消防事故数据的详细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消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参与国际消防标准化工作: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消防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与国际同行进行合作交流,了解国际消防标准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国内消防标准制定提供参考。

6. 开展消防标准化评估和认证工作:我们将组织开展消防标准化评估和认证工作,对符合消防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认证,从而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仅是我们的初步设想,具体的任务范本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我们愿意充分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为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 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1.1 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消防团体管理制度

消防团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团体的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战斗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团体所有消防人员、消防设施、消防车辆、消防器材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团体设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人员管理第七条消防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二)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三)具备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

第八条消防人员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和晋升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消防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条消防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一条消防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提高实战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车辆、器材管理第十二条消防设施、车辆、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车辆、器材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车辆、器材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车辆、器材的报废应经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消防工作实施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消防职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消防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消防标准化工作是指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通过制定、修订和执行一系列消防标准,推动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

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由多个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在推动消防标准化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任务。

一、机构1.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技术委员会”):全国技术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设立的专门机构,下设多个技术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消防标准,并对消防标准化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

2.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委”):国家标委是负责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机构,承担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消防标准化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省级标准化机构:各省级标准化机构是负责本地区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消防标准,并协调本地区的消防标准化工作。

4. 消防研究院:消防研究院是负责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消防标准化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任务1. 制定和修订消防标准:以上述机构为主体,消防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是全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核心任务。

消防标准包括建筑火灾防控标准、防火设施设备标准、消防车辆器材标准、消防产品标准等多个领域,涉及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的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

2. 指导和推广消防标准:全国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委和省级标准化机构负责对消防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组织培训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和普及消防标准,提高消防标准的执行力和适用性。

3. 监督和检查消防标准执行情况:全国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委和省级标准化机构负责对消防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标准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消防标准的有效实施。

4. 组织和开展消防标准化研究:消防研究院负责组织和开展消防标准化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消防标准化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为我国消防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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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工作协调,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阶段的技术工作,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四条中国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团体标准管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一)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二)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整理、审核、汇总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

团体标准管理部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部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第八条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批。

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五)产业化情况;(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阅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

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一) 标准征求意见稿;(二)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个月。

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

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一) 标准送审稿;(二) 标准送稿编制说明;(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资料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9人的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的成员和审查形式的安排等事项应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

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

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

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

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五章标准报批第十九条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一) 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二) 标准报批稿;(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批准前的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六章标准批准、编号与发布第二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布。

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T/ CFPA–XXX-XXXX第七章标准复审第二十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归口管理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

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于每年初下达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标准复审后,由承担复审的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复审材料包括:(一) 标准复审报告;(二)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三)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技术委员会审核后,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知识产权第三十一条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制并分发。

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注: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B代表省略起草阶段,C代表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具体要求详见《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附表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3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附表4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表5 团体标准报批表附表6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表7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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