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要求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特殊技术或具备特殊条件的作业活动。
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依法实施。
二、安全管理责任1.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特种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罚或纠正。
3.特种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从业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备案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前,应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过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特种作业设备管理1.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由专业的部门进行检测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2.特种作业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应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技术,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特种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备案,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在作业中能够正常使用。
五、作业环境管理1.特种作业的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如有必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2.特种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4.5、压力容器作业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2023年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根据____年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求,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有效预防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指具有一定危险性和专业性的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指被认定为具备特种作业技能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制定特种作业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特种作业的许可和备案程序,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请特种作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特种作业许可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特种作业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特种作业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特种作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领取特种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备案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特种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并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能力考试。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应当佩戴特种作业人员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流程和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进行特种作业现场的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焊接、起重、电梯维修、钢结构安装等涉及特殊技术、操作过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培训计划和标准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考试。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进行,合格后方可领取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办理手续包括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书等。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在过期后,如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的,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备案,如有离职、转岗等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制度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制度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和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条、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第三条、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按期复查,参加再培训。
第四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作业。
第五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个人档案,并登记造册。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定期集中学习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开展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备案登记后,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无技术交底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第八条、要坚持岗前交底、岗前检查、岗前记录,及时排
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九条、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本单位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定期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与管理1、本单位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查验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2、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3、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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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要求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到安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以下资料,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胸卡》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塔司、信号工、施工升降机操作工、物料提升机操作工。
二、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身份证扫描件的电子版。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3、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表》的电子版。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中途离开需要变更人员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变更登记表
2、身份证扫描件的电子版。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退场的,应及时告知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