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篇一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在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本单位新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取证手续。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未进行复审的不得上岗操作。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学习的内容包括: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特种设备业务知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故障排查处理,故障应急处置技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为班组教育、车间教育和厂级教育,班组教育每月应安排业务知识学习一次,教育学习记录应存入档案。
6、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入档案。
7、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经常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工作表现的考核奖惩,考核意见存入档案。
8、按规定定期配发特种设备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特种设备操作条件,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二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工、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外用电梯司机、卷扬机司机、厂机司机、压力容器锅炉工等),必须经当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内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操作。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3、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4、要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
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5、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
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不得拖延。
6、要建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档案。
坚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7、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8、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凡超过时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作业。
9、严禁酒后上岗、无证上岗。
二、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1、劳动防护用品(具)由项目部统一购买,所买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2、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应对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查验。
3、劳动防护用品(具)应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并使用。
4、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具)由施工技术人员或安全员根据现场环境和有关规定要求告知作业人员正确的使用方法。
6、班组长应督促所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
7、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1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特种设备管理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____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项目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由项目部补发。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经理同意。
第12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目的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
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保证持证上岗率____%。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2)通常由企业、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保证其安全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概述,具体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作业类型进行调整和完善:1.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要求,包括必要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____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5.6司炉工作业5.7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性、专业性和责任性,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特种作业的秩序和正常进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参与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监督人员以及与特种作业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需要特定技能和特殊知识,并处于较高危险程度的工作,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
特种作业分为机械类特种作业、起重类特种作业、化工类特种作业、高空类特种作业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并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和审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身体健康,技能合格,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所持证书的专业范围和技能要求,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并保证操作安全。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忽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维护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报告设备故障,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配合特种作业监督人员的工作,接受监督,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操作资料和报告。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检查,确保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发现和处理特种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特种作业培训,全面了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理论授课、实际操作示范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特种作业培训后,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复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行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挖掘机、起重机、电焊等特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对特种作业操作进行熟悉和掌握。
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常见的特种作业突发事故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5.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6.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人身安全。
7.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时关注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如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8. 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程序1. 招聘和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单位应根据特种作业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和结构。
招聘和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指南、急救知识和技能等。
考核结果作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和晋升依据。
3. 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发放手续,并及时更新。
4. 安全教育和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案例分析、操作技能等。
教育和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安全会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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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目录1、目的 (2)2、适用范围 (2)3、术语 (2)4、编制依据 (2)5、职责 (3)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围 (4)7、管理要求 (6)8、记录 (9)9、附件 (9)1、目的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培训、复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管理,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外协单位等相关方工作人员,按本制度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3、术语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4、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5、职责5.1、安环部5.1.1、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1.2、负责公司范围内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5.1.3、负责组织本单位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行政人事部5.2.1、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5.2.2、组织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招聘工作。
5.2.3、组织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
5.2.4、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
5.3、制造厂、物业部5.3.1、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及安全管理。
5.3.2、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内部培训、考核。
5.3.3、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违规问题的处理。
5.3.4、负责配合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3.5、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5.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5.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5.4.2、拒绝违章指挥。
5.4.3、操作证应按规定随身携带,以备查询。
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围6.1、特种作业人员6.1.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6.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6.1.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6.1.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代码6.2.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指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
6.2.2、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压力容器操作(R1)。
6.2.3、起重机械作业: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
6.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
7、管理要求7.1作业人员条件7.1.1、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取得国家安监部门(公司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取得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7.2.1、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并能联网查询。
7.2.2、新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依照公司的培训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等相关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2.3、公司内部培养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由班组长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等培训、考核、取证。
7.2.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三年复审一次,作业证到期前90天,由人员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培训、复审工作,培训复审工作应在证件到期日一周前完成。
7.2.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由行政人事部依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安监局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质监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参加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并考试合格。
7.2.6、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公司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7.2.7、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上岗7日内,所属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将作业人员的情况向行政人事部报备,由行政人事部对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7.2.8、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岗、离职后,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文件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2.8、由于操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复审/延期复审未通过、身体条件不允许或者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注销、撤销的,由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相应规定处理。
7.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管理要求7.3.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3.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本人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补证手续。
办理补证手续产生的声明作废,补发证书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7.3.3、项目部、行政人事部应分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对其证件有效期内的工作简历、培训考核情况和操作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并与安环部、工程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共享,便于动态管理。
7.3.4、行政人事部应根据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市场行情,合理制定和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7.3.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岗三个月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6、项目部、制造厂、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检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存在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档案中进行记录。
7.3.7、项目部的劳务队的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安全员进行查验、登记和进行日常管理。
7.4、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7.4.1、凡涉及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公司制度上报,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瞒报事故。
7.4.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事发单位按要求进行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