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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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4.09.17【实施日期】1984.09.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江苏省内植物检疫管理的规范性纲领。

该办法从植物检疫的宗旨、对象、范围,以及植物检疫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植物检疫的宗旨、对象、范围植物检疫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植物生产和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植物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口的植物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种子和苗木、土壤和其它可能带来有害生物的物品。

植物检疫的范围是在江苏省境内进行的,包括港口、机场、陆路口岸和大型农产品市场等。

二、植物检疫的原则植物检疫的原则主要包括:1. 疫前预防原则,即通过物品检验、认证和审批等前置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控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

2. 唯一处理原则,即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的处理和停茬管理,确保其不再对植物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3. 透明公开原则,即保障植物检疫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审核监督,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植物检疫的程序植物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1. 植物检疫申报: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种子和苗木等物品和土壤,必须进行预先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检疫审批:申报物品必须经过检验、认证和审批等程序,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并进行隔离或销毁处理等。

3. 检疫通关:通过检疫审批后,物品可获得检疫合格证,并查验特定证明材料后方可通关。

四、植物检疫的监督植物检疫的监督是保障植物检疫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植物有害生物危害防控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同时,对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植物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总的来说,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江苏省内植物检疫工作的综合规范管理,为保障有害生物未能进入和在境内扩散提供有力支撑。

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江苏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思考

江苏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思考
必 然要 求 。几 年 来 , 后 制 定 并 发布 了《 苏 省 林 先 江
业 部 门处 置 突发杨树 食 叶 害虫 灾 害应 急 预 案 》 《 、 江 苏省林业 部 门美 国 白蛾 疫 情 防控 应 急预 案 》、江 苏 《 省 刺桐 姬小蜂 疫情 防控 应 急 预案 》 《 苏 省林 业 部 、江 门红火 蚁疫情 防控应 急 预 案》 等重 大 林业 有 害 生 物
疫 员在 苗木 调运 旺 季进 驻 苗 木 产 销地 , 实行 全 天 候
2 江 苏林 业植 物 检 疫 工 作 面 临 的严 峻 形 势
2 1 林业植 物检疫 机构 不健 全 . 全省 9 9个 林业 植 物检 疫 机 构 中有 专 门独 立 检 疫机构 l 7个 , 中省 级 1个 , 级 市 3个 , ( ) 其 地 县 区 级1 3个 ; 与其他 林业 站合 署办公 检疫 机构 7 6个 , 其 中地级 市 1 0个 , ( ) 6 县 区 级 6个 ; 时 没 有 检 疫 机 暂
作 用
蛾类 、 材线 虫病 、 刺蛾 、 履蚧 、 尺蠖 、 松 绿 草 杨 樟巢 螟 、 侧柏 毒 蛾 、 杏 超 小 卷 叶 蛾 、 蝗 、 天 牛 、 毛 虫 银 竹 桑 松 等, 近年 来杨 小舟 蛾 、 杨扇 舟蛾 、 履蚧 、 草 杨树 溃 疡病 等一 些原 次 要林 业有 害生 物危 害程 度 愈来 愈重 。杨 树食 叶 害虫是 全 省 发 生 面积 最 大 的虫 害 , 杨 树 资 对 源和 “ 色通 道 ” 沿江 、 绿 、 沿海 、 湖 防护林 安全 威 胁 沿 都极 大 ; 松材 线虫 病 是 全 省 危 害 最严 重 的检 疫 性 病 害 , 由疫 区违规 调运 松木 传播 扩散 , 本省 执行 调 多 是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江苏省政府颁布了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本文将全文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管辖机构和职责。

第二章病虫害防治和检疫
本章主要规定了江苏省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三章进出境物品检疫
本章规定了进出口农产品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
本章规定了江苏省内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五章检疫监督
本章规定了江苏省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检疫监督制度,以及检疫行政处罚制度。

第六章附则
本章规定了处罚规定、法律责任、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章节,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分为病虫害防治和检疫、进出境物品检疫和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三个方面,重点是农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农产品检疫工作的具体原则、措施和流程有详细规定,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更是在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权责义务,同时在日常执法中也提供了操作指南。

总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经过全面考虑、综合制定、严格执行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

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

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

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苏政办发[2002]97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组建江苏省林业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履行全省林业行政管理及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农林厅“三定”方案中林业工作及相关职能;2.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部职能;4.原经贸委承担的木材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森林资源监测、项目咨询评估、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苗木生产与林业场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生产信息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拟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承担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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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林业[20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林业[2010]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员的管理,造就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资质的专职和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森检员)。

第三条江苏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负责全省森检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检员管理
第四条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工作负责,大公无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三)专职从事森防检疫工作,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及森检任务大的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专职森检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四)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五)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情况;
(六)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依据;
(七)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八)参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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