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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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3篇)

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加油站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经营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油品。

近年来,该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曾发生过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多次检查和整改。

现就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经过1. 火灾事故发生2018年5月,某市某加油站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事发时,加油站内有5名工作人员和3名顾客。

火灾原因系加油员在为顾客加油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汽油泄露,遇明火引发火灾。

火灾造成3名顾客受伤,加油站部分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2. 政府及相关部门介入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加油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不规范;(2)加油站内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3)加油站周边绿化带内存在易燃物,火灾隐患较大。

3. 加油站整改及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油站立即进行整改,包括:(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完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3)清理周边易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同时,对加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加油站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本案中,加油站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加油站员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本案中,加油员在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塔吊事故法律案例(3篇)

塔吊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一台塔吊进行吊装作业。

由于塔吊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吊臂断裂,砸中下方工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塔吊出租公司和塔吊制造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受害者家属要求建筑公司、塔吊出租公司和塔吊制造厂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被告答辩(1)建筑公司答辩称:塔吊租赁给塔吊出租公司,塔吊出租公司负责塔吊的安装、拆卸、维护和操作,事故发生与建筑公司无关。

(2)塔吊出租公司答辩称:塔吊租赁给建筑公司,塔吊的安装、拆卸、维护和操作均由建筑公司负责,事故发生与塔吊出租公司无关。

(3)塔吊制造厂家答辩称:塔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事故发生是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与塔吊制造厂家无关。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建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能。

塔吊出租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塔吊存在安全隐患,塔吊出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塔吊制造厂家作为生产者,其产品存在缺陷,塔吊制造厂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塔吊出租公司和塔吊制造厂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塔吊事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塔吊事故的法律责任涉及用人单位责任、租赁合同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工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租赁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能;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安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安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化工产品。

该工厂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扩建,已成为当地较大的化工生产企业。

然而,在2015年5月,该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经过2015年5月10日,某化工厂在装运一车化工原料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化工原料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

在装运过程中,操作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对泄漏的化工原料进行处理。

当天下午,当化工原料泄漏达到一定程度时,遇到明火,引发爆炸。

爆炸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淡薄:某化工厂管理层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

在事故发生前,工厂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违规操作。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某化工厂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化工原料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例如,化工原料的储存仓库未设置防爆设施,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3. 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某化工厂的设备老化严重,且维护不到位。

在事故发生前,工厂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4. 违规操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规操作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对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工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用场景和作用。

1. 张某的前男友李某对其进行了多次骚扰和威胁,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接近她或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2. 王某的邻居刘某因为琐事经常对其进行人身威胁,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远离自己,并不得接近或骚扰自己。

3. 张某的丈夫杨某对其进行了多次家暴,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杨某立即停止家暴行为,并禁止接近自己。

4. 李某的前同事陈某因为个人恩怨对其进行了多次威胁和诽谤,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诽谤。

5. 王某的前女友刘某在分手后一直纠缠不休,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扰,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

6. 张某的邻居王某在酗酒后经常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

7. 李某的前雇主陈某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8. 王某的前配偶刘某在离婚后一直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9. 张某的同事李某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10. 王某的亲戚陈某因为利益纠纷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以上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广泛应用场景和重要作用。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个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的法律案例(3篇)

安全生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钢铁厂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集炼钢、轧钢、钢材深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钢铁企业。

该厂占地面积约500亩,员工人数约20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钢铁行业的快速发展,该厂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安全生产意识相对薄弱,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019年6月15日,某钢铁厂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严肃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生产线设备老化: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涉及爆炸的生产线设备已使用超过15年,设备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该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3. 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前,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故障。

4. 应急预案不完善:该厂应急预案不完善,缺乏针对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件处理结果1. 行政处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某钢铁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名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向某钢铁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某钢铁厂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数百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某钢铁厂因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纪安全的案例

法纪安全的案例

法纪安全的案例以法纪安全的案例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1.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某城市交警对一名驾驶员进行交通检查,发现其驾驶证已过期。

根据交通法规,驾驶证过期的驾驶员将面临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交警依法对该驾驶员进行罚款,并暂扣其驾驶证,以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

2. 财务欺诈: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以掩盖公司实际亏损的情况。

公司监察部门发现异常,并报案给警方。

经过调查,财务经理被判刑,并追回了被盗的资金,确保了公司的财务安全。

3. 网络诈骗案:某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诱使他人购买假冒商品,并骗取他人的钱财。

受害人报案后,警方展开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这起案件不仅解决了受害人的损失,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

4. 校园欺凌事件:在一所中学里,一名学生长期对同学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欺凌。

受害同学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时采取措施,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并将事件上报学校管理层。

学校对欺凌者进行了严肃处理,确保了校园的安全和和谐。

5. 恶意抢劫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了一起恶意抢劫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追回了被抢劫的资金,保障了银行的安全。

6. 假冒伪劣商品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的举报,称有商家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取证和抽样检测,证实了消费者的举报。

随后,对涉案商家进行了处罚,并销毁了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7. 违法建筑拆除:某城市政府发现一座大楼未经批准建设,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政府依法责令该建筑的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公共环境的安全。

8. 食品安全案:某餐饮企业被检验部门发现其使用过期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检验部门依法暂停了该企业的运营,并对其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保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_案例(3篇)

安全生产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

企业占地面积50亩,员工总数2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50人,生产工人120人。

该企业生产设备较为先进,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然而,在2019年6月5日,该企业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二、事故经过2019年6月5日15时左右,某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内发生火灾。

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车间内设备故障,导致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引发爆炸。

火灾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

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消防车和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救援,火势被扑灭。

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1. 设备老化,维护保养不到位:经调查,事故发生时,企业使用的生产设备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部分设备存在老化、损坏等问题。

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导致设备故障,最终引发火灾。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3. 违规操作:部分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如未及时关闭阀门,导致可燃气体泄漏。

4. 应急措施不力:企业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演练不足,导致火灾发生后,救援工作进展缓慢。

四、事故处理1.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最终确定了事故原因。

2.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相关管理人员和员工被依法处罚。

3. 事故整改:企业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了整改方案,对设备进行了更换和维护,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了员工安全培训,提高了应急能力。

举例法律案例说明(3篇)

举例法律案例说明(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内行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获的。

”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故承担全部责任。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李某受伤严重,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由于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若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此次事故或许可以避免。

2. 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受伤严重。

驾驶员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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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分析1案例一花炮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案【案情】某县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还有1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

事故的经过是,2000年初,属于乡镇企业的某县花爆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

因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业主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

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

且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

【评析】引发这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从花爆厂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该厂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大规格烟花产品;其次,是配药工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在:(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业主重效益、轻安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为赶任务,完成订单,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组织其在危险厂房内冒险生产。

(3)该厂生产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

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产生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花爆厂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特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皮包厂投资人不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案【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

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

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评析】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含剧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

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

案例三工艺制品厂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案情】某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84人,伤40多人。

事故经过情况是:该工艺制品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一楼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成,库内堆放海绵等可燃物高达二米,通过库房顶部并伸出库房,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套管绝缘,总电闸的保险丝改用两根钢丝代替。

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事,厕所改作厨房,放有两瓶液化气。

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仓库的可燃物所致。

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

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

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

二、三楼300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

【评析】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该工艺制品厂电工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即上岗作业,违章安装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没有使用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电线没有绝缘套管,并在电源线下堆放大量可燃物,致使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喷溅到下方的货堆上,引燃可燃物,导致事故。

从中可以看出该厂雇用无证电工,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要求,是引发事故的导火索。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必须严格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职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如果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建筑公司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

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

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评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

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

在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做的影响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了一个机构和几个人,而是给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形成一种误导,即发展经济过程中,安全生产不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可有可无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

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事故案例2案例一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案情】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

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

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

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

采矿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

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

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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