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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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1. 引言著作权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科学等创作领域的个人或团体创作者的创作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为了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权益,确保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的相关内容。

2. 公平使用原则公平使用原则是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平使用使得著作权法不是绝对且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

公平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学术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平使用的范围包括:•学术研究:在科学研究中使用他人的著作,如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使用他人的数据等;•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著作,如转载新闻报道中的照片、视频等;•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著作,如为教育目的从课本中摘抄文字、展示图片等;•公共利益:在依法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如为公众的非商业性目的进行宣传、展览等。

•目的合法:使用著作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合理使用:使用的范围和数量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处标注:明确标注使用的著作的出处和著作权归属,并注明引用目的和范围。

3. 合理使用原则除了公平使用原则外,合理使用原则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3.1 合理范围合理范围是指使用著作时应遵守的范围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数量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使用他人的著作应在所需的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数量。

3.2 善意使用善意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使用,并且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例如,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如果对著作进行合理的引用和修改,并经商标局的注册和许可,即便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以认为是善意使用。

3.3 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指在使用著作的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 国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完 善
张 芳
郑州 4 19 ) 5 1 1 ( 州大 学升 达 经贸 管理 学 院 ,河 南 郑
【 摘 要 】合理使 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 中一个 非常重要而又容 易E起争议的制度,各 国著作权 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不 同。需要依据国际条约并借鉴其他 ’ 国家的著作权法,完善我 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 ,将部分合理 使用行为转变为法定许可,并建立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关键词】著作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 制度 是著 作权 领 域 中一个 非 常重要 而又 容 易引起 争议 的制度 。各 国著作权 法中都有关于 合理使用制度 的规 定,但对于什 么是合理使用 、哪些情况下使 用算作合理使 用 、如何判断某一 使用 作 品的行 为是否合理使用 ,国际条约和 各 国的规定必不相 同。特别是在 网络技术迅猛发 展的今天 ,合 理使用 面临一些新 的挑 战,如何完 善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值得 认真探讨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合理使用制度指在 非营利 的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 人 自由使 用享 有著作权 的作 品而不必征得 著作权人的 同意 ,也不必 向著 作权 人支付报酬 的制度 。设立合 理使用制度 的作 用在 于合理地 消除作品创作者 、作品传播者 、作品使用者之 间的冲 突 ,力 图 实现 在维护作者权益基 础上 的三者利 益的均衡 ,从 而促进作 品 的广泛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进步。 我国在著作权合 理使用方面存在 以下弊端第 一,对于使用 的数 量没有做 出规 定;第二 ,对 “ 国家机关 ” “ 执行 公务 ”的 行 为和 “ 合理范 围”没有作 出具 体限定 ;第三 ,对 改写 、续写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最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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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瓶颈与突破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瓶颈与突破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瓶颈与突破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项制度也面临着一些瓶颈,亟待我们去突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责不清。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负责著作权许可和收费工作,但其在行使职权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权责划分。

这导致在处理著作权侵权问题时,集体管理组织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也存在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等,这些都影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著作权产业日益繁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然而,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范围、许可条件等方面还存在限制,不利于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收费标准、分配机制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导致著作权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快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要加强对网络侵权等新兴问题的立法研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领域的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责。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权限,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体系。

同时,要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著作权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我国应积极调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放宽授权范围、简化许可条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同时,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机制,确保著作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面对发展瓶颈,我们应勇于突破,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试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2012年3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对与其签订协议的会员的相关权利具有管理权;而修订草案中所提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未与其签订协议的非会员的权利也将有管理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国家,有着节省交易成本等优点,此制度正迎合了我国需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由于其自身有一定的弊端,需要在坚持此方向的同时,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我国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得以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

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承担着管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轻文艺创作者、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①作为一个非官方、非盈利性组织,它的成立具有着必然性。

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必定要给与其报酬(合理使用除外)。

在诸多情况中,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分布在不同人手中,使用者要想使用作品必须获得每个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无形之中使得使用者的使用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大。

此时,就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的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并最终支付给权利人。

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著协以外,另外四家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不仅减少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也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创新。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及存在的问题(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授权模式,即由著作权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成为其会员,并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交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是强制模式,即法律规定强制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部分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三是延伸模式,即除非权利人声明权利不得集体管理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权利。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摘要:着作权许可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现实情况下的“先授权,再使用”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授权成本高昂,导致很多数字图书馆纷纷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使用作品。

构建合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扩大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渠道,合理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集体管理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着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

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着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

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一、“单一授权”还是“批量许可”:数字图书馆需面临的首要问题作品采集是数字图书馆通过把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数据库中的行为,其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

对于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该类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已经不想有其版权。

大多数国外的数字图书馆即主要采集此类内容,以避免出现版权侵权的风险。

但对于其他存在版权的作品,如对其进行收集和使用才、则必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那么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

因此,“针对海量作品获得海量许可将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发展所必需迈过的门槛。

虽然我国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倡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许可,即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这一倡议明显与国家版权局所要求的“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政策相违背;而在实践中,广大的数字图书馆则与上述两种意见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经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类做法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常态。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著作权保护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CEMO)作为保护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探讨CEMO的概念、作用和实践案例,旨在为读者更全面地了解CEMO。

一、概念和作用CEMO指的是著作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基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延伸性,建立在法定许可下的集体管理机构为代表人,通过对具有同一著作权所载表演、传达或放映的利用者实施管理的制度。

也就是说,CEMO可以通过对著作权利用者的管理,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

CEMO的作用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著作权人权益:CEMO通过对著作权利用者的管理,可以使著作权人得到更好的保护,让利用者更加遵守著作权法规。

2.促进文化传播和普及:CEMO可以通过许可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和激励著作权人和利用者参与文化创造和传播,达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效果。

3.简化管理流程:CEMO通过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集中资源进行著作权管理和监管、许可,减少管理成本和时间开销,从而更为高效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实践案例1.欧盟CEMO机构——GEMA欧盟(尤其是德国)一直是CEMO的先行者,欧盟最大的CEMO机构之一就是来自德国的GEMA。

该机构成立于1915年,是德国音乐出版社集合体,负责了由德国和外国艺术家和制作人所创作和录制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和许可。

GEMA 在此领域的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德国音乐产业的发展,为全世界的CEMO机构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2.日本CEMO机构——JASRAC日本的音乐版权管理机构JASRAC,成立于1939年,是全日本最大的音乐版权收入分配机构,旨在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提高音乐作品的使用效率。

在JASRAC的管理下,用作演奏或播放的音乐,在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前,都需要向JASRAC支付使用费,以此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摘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自成立以来,在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服务了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

但是,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国民版权意识薄弱的今天,音著协的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和版权意识的提高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分析音著协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试对音著协运行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音著协;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便捷的互联网改变了音乐产业的格局,网络化的音乐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音乐传播模式。

通过互联网技术,音乐作品的下载和分享打破了时空限制,变得即时、零散,受众可以更加便捷和随意地获取音乐资源。

然而这给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之国内版权意识淡薄,盗版与非法下载行为猖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如何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让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以及实施的必要性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制度。

[1]它的职责和权力包括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并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作为作品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音著协的存在使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合法获得相关授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偏远地区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补救。

改革开放以来,港台地区流行音乐风潮给内地音乐市场带来了春天,无数新潮的音乐作品渗透进大众的生活。

内地的音乐人从模仿到原创,大量优秀的作品随即被创作出来。

如今,数字音乐越来越以其创作上的丰富性、传播上的即时性、储存上的便捷性,替代了以唱片和磁带为主的传统实体唱片市场。

由于获取音乐作品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传播速度越来越迅疾,加之盗版现象的猖獗,导致音乐著作权人难以获知作品的被使用情况,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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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发布以后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进行改革。

但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不应引入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可仅在特定领域适用延伸性许可制度。

同时立法者应从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数字管理机制和加强监督等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0-021847年随着法国音乐家在起诉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一家音乐咖啡厅胜诉后,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音乐词作曲者出版者协会[1]。

我国1991年在立法层面上引入集体管理制度,并于第二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尝试。

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其管理范围扩大到非会员。

这一规定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拟从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著作权管理的现状,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作一探讨。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立法层面来看,我国1991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引入集体管理制度。

2001年《著作权法》,增设了第8条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

仅对组织性质、宗旨等原则相规定。

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组织的设立、活动、监督以及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使组织能够合法开展活动。

实践层面来看,1992年,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发起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迈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第一步,现有会员2100多人。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5家。

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矛盾点集中在集体管理能否代表非会员行使权利和是否以集体管理使用费为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标准上。

草案一稿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在众多反对声中,7月出台的第二稿进行了修改,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划定适用范围: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

二是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2]。

一稿第70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二稿增加三款例外情况: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做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集体管理制度在西方已有数百年的实践,研究著作权法发达的国家的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该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强调“一国设立怎样的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设立多少集体管理组织,由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的,国际上没有定论。

”[3]实践中大体分为两类:美国的自由竞争模式、德国的垄断模式[4]。

(一)美国自由竞争模式美国具有崇尚私权和自由的法律传统,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选择上也与自由竞争精神相一致。

主要表现在:以市场为导向。

政府对权利人授权和组织的具体运行较少干预,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调解。

多组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自由竞争的模式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同时也是权利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但由于一国有多个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选择成本,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本都会相应提高。

(二)德国垄断模式德国除电影作品之外,其他作品根据类型分类,每一种类型由一个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类似方式。

优势体现在:一是规模优势明显。

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单独的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使用者易获授权。

使用人只需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节约成本也起到鼓励使用人合法使用作品的效果。

网络时代下,出现了海量的作品和著作权人,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复杂灵活。

成规模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所属作品类型领域中更易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自由受到限制。

每种作品领域只有一个管理组织,缺乏竞争易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形成行业垄断。

(三)北欧新实践——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如何将更多的权利人和作品纳入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协议的效力之下,是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问题。

北欧各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法律允许著作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既对该集体管理组织所代表的权利人有效,又对没有加入的权利人也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虽然表面上违反了“自愿集体管理”的制度[5],但作为一种推定授权的模式,允许权利人提出禁止使用的声明,拒绝统一管理。

数字时代,使用者对作品的需求急速扩大,使用者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一些学者认为这将是一个“认真对待使用者”[6]的时代。

延伸集体许可就兼顾了使用者的利益。

使用者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就可获得所需全部作品的使用权利,而不用与众多权利人一一协商。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一)集体管理组织的布局易造成行业垄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条件决定其具有“半官方”性和垄断性的特点。

如果滥用其优势地位,以权威的态度强制执行政策,会违背著作权私权的性质。

实践中出现了不积极维权、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等问题。

(二)现行制度难以应付网络时代产生的海量信息网络提供了一个自由创作的平台,这就产生了大量的作品和权利人。

同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其他权利人的作品,海量的授权需求成为数字时代著作权发展的需要。

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而由使用者逐一获得授权是不现实的。

但现行的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广泛的代表性却成为数字化时代网络相关产业发展的瓶颈。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机制存在问题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机制是否运行良好关系到权利人权利及创作积极性的保护和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益的平衡问题。

现行收费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除了法定许可费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其他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行制定后施行。

事实上剥夺了大多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议价权利。

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的几项标准。

缺乏收费标准定量方面的考虑。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监督;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组织违法行为的监督。

其中更多的是来自行政的行政管理。

加之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就有“半官方”的色彩,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不容乐观。

四、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竞争与垄断相融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具有垄断性和竞争性的双重属性。

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是市场的选择。

如波斯纳所说:“通过消除由著作权人直接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而涉及的巨额交易成本,一揽子许可为用户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产品,因为其价格低于竞争性许可所给予的价格。

这是说明限制竞争如何能够实际提高经济福利的例子”[7]。

就竞争而言,竞争是市场发展的动力,督促各组织不断发展完善。

既要引入竞争又保证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优势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不能骤然实行完全开放的管理机制。

英美等国的自由竞争模式是经历长期的发展而形成的,骤然实行完全开放可能引起更大的问题。

可以借鉴wto的经验,分阶段分类型逐步开放,使产业有逐步适应的过程。

目前我国著作权人数众多,相对于已经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来说仍存在广阔的市场,可先鼓励私人力量进入某些领域,提高市场活力同时保证每个组织都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二)建立有限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时代,集体管理的优势逐渐显现,其必将成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重要方式[8]。

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信息的海量传播以降低交易成本。

但延伸性集体管理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的协议可以约束未授权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

所以该制度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已经相当发达,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只有这样,权利人才可能通过集体获得比个人授权更好的效果,延伸性制度也才有存在的正当性。

鉴于此我国目前发展状况,修改草案一稿中的表述不符合我国实际,可能出现权利人“被代表”的状况。

二稿中将其限定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两项是可行的。

这两种作品的使用具有稳定性、经常性、大量性的特点,并与公共文化建设密切相关。

在此领域内实施延伸性管理,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降低使用者的交易成本,同时有益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兼顾三方利益。

二稿中赋予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利,是对权利人私权尊重的表现。

延伸性集体管理并不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剥夺,而是在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对其做出的一定限制。

符合著作权法为了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的根本目的。

延伸性集体管理仅在《著作权法》修改中有所涉及。

需要制定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建议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使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得以具体化。

例如善意使用者基于对集体组织的信赖而签订协议,但其中非会员事后声明不接受延伸集体管理,使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集体组织在处理涉及非会员权利的许可请求是事后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权利人提出不得集体管理的声明是否有期限的要求;使用费的收取、发放以及管理费的收取也缺乏明确规定。

这都需要更为详细的立法完善。

(三)集体管理收费机制公开透明,体现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意志修改草案提出,非会员权利人起诉侵权赔偿的,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确定。

这就对集体组织收费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标准制定不应由集体管理组织“一言堂”,建议由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制定中应更多的听取权利人使用者的意见,制定过程实际上是权利人与使用者提前博弈的过程。

应扩大权利人与使用者的话语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获得。

实践中也要符合草案要求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平等对待会员与非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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