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通知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公务员回避制度(3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制度。
第一,回避范围。
凡有以下四种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进行任职回避: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____女、外____女等)以及“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回避的类型:一是任职回避,即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____、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但是,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二是地区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____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三是公务回避,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公务回避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回避管理,即回避提起和决定程序。
公务员回避的提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主动向管理机关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三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尽管不能直接提起回避申请,但可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由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2)是指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回避与他人、组织有利益关系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损害公共利益。
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回避公务员回避是指公务员在履行公职期间应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公务员回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应当回避利益冲突,维护公正廉洁;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应当回避不当亲属关系,确保公正公平。
公务员应当回避利益冲突,这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能因私亲情感等原因,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不当处理。
为了维护公正公平,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政准则,不以权谋私、谋取个人利益。
公务员应当回避不当亲属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
不当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等。
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如果与权力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与自己的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存在不当亲属关系,应当及时申报,并由上级机关作出调整和安排,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对待。
公务员回避的核心是维护公正和廉洁。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执行者,应当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做到公正无私、廉洁奉公。
公务员回避是对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当亲属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旨在确保公务员能够以公正的态度处理公共事务,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
在公务员回避方面,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
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行为,确保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意识。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政府廉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回避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行为规范和职业精神。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务员应当不断加强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学习和理解,自觉遵守回避规定,做到真正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管理。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公务员履行职责时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它是对公务员的职责范围进行限制和规范,防止公务员在处理与其职务有关的事务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背景、意义、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行政机关改革和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公务员面临着各种利益诱惑和挑战,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规范公务员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形象。
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务员展现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增强公众对公务员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其次,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
公务员回避制度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要求公务员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和服务质量。
再者,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护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回避义务、回避事由和回避程序。
回避义务是指公务员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
回避事由是指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具体包括公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与公务员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与公务员社会交往的事务等。
回避程序主要包括公务员应当向组织提出回避申请,由组织进行审查和决定,以及公务员回避期间工资待遇的调整等。
公务员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员个人与职务相关的事务和公务员亲属与职务相关的事务两个方面。
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

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1. 引言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应当避免与个人私利产生冲突,确保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的一种制度。
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本文将围绕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展开,分析其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意义。
2. 背景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代表政府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协调。
然而,由于公务员职权的特殊性,其职责经常涉及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为了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应运而生。
3. 内容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职权范围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明确了哪些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回避。
这些事项可能涉及与个人私利相关的利益关系,例如个人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
公务员在处理与这些事项相关的工作时,应当依法回避,避免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
3.2 回避程序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明确了回避的程序和要求。
公务员在发现与个人私利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上级报告。
上级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准或否决。
公务员在回避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干预和参与与个人私利相关的事务。
3.3 处罚措施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公务员故意隐瞒或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和从事不正当行为。
4. 实施意义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4.1 保障公正廉洁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公务员在处理事务时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通过避免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公务员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
4.2 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可以起到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的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哪些利益关系需要回避,公务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有效避免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从而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024版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回避规定

存在问题分析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公务员对回避规定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回避范 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潜在的利益冲突难以被有效识别;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惩处不 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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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改革方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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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预测
其他需要公务回避情况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回避。
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事项;涉及与 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事 项;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 员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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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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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制度概述 • 任职回避 • 公务回避 • 离职回避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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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回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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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避制度定义与意义
回避制度定义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 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 务回避。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公务员回避 规定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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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程序和标准明确
明确责任追究主体
对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行为, 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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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线索 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执行 等环节,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4)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3)需要任职回避的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项是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后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职务后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技术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上述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
公务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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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
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