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操作实务: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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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期间的重要条款。

目前很多外贸从业人员缺乏对此条款的正确认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引用实例,详细解读“仓至仓”条款,结合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原则,阐述“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 [R] 2010》11个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仓至仓”条款解读某年8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需要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

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写W/W)设定保险责任期限。

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S.G.保单),并没有现在的“仓至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卸下到码头为止,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

随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

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际惯例。

我国1981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最高院新裁定: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仓至仓”条款海商法资讯

最高院新裁定: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仓至仓”条款海商法资讯

最⾼院新裁定: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仓⾄仓”条款海商法资讯---简评“CMA CGM URAL”轮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作者:梁健提要:保险⼈的责任期间与承运⼈的责任期间并⾮必然⼀致,保险责任期间取决于双⽅的约定;保险⼈在“仓⾄仓”条款下的责任,⾃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效。

案情概述:(本案再审案号:(2018)最⾼法民申3513号)原告(货主)对待运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

被告签发保单载明:货物⾃天津运⾄费城,承保险别为⼀切险。

提单显⽰载运船舶为“CMACGM URAL”轮,开船⽇为2015年8⽉16⽇。

原告于2015年8⽉10⽇、8⽉12⽇分两批将货物由北京仓库运送⾄天津港码头堆场。

8⽉12⽇深夜,存放涉案货物的堆场附近发⽣⽕灾爆炸事故(即“8.12天津港⼤爆炸事故”),涉案货物被炸毁。

原告就货物发⽣全损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以事故发⽣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原告诉⾄法院。

⼀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就涉案货物投保⼀切险,保险单背⾯条款(即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第III条责任起讫第1款约定,本保险负“仓⾄仓”责任,⾃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效……保险单记载的保险期间⾃天津⾄费城,故涉案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间⾃货物运离天津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

货物在涉案事故发⽣时未运离仓库。

因此,根据保险单“仓⾄仓”责任起讫条款的约定,被告在涉案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

原告主张货物⾃交付⽆船承运⼈时运输已经开始,由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期间。

对此,⼀审法院认为,保险⼈的责任期间与海运承运⼈的责任期间并⾮必然⼀致,保险责任期间系合同双⽅进⾏的约定,原告关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系指运输开始前存储货物的仓库或储存处所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审法院不予⽀持。

综上,⼀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审判决认为保险责任期间应⾃货物运离环发讯通公司的仓库开始系对保险合同“仓⾄仓”条款的误读,属于适⽤法律错误。

5.4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

5.4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

(二)不同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
2. FOB、CFR术语下
LJ
案例分析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 ”的一切保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 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 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 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 同样遭到拒绝。
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5.4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仓至 仓条款与除外责任条款
本节的教学内容: 一、仓至仓条款 二、除外责任条款
一、仓至仓条款
(一)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LJ
1. 仓至仓条款的基本定义
投保基本险,保险人的责任期间适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 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 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提问: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
FOB、CFR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风险防范:卖方一定 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
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办性质,在货物装 船前这一段是为自己利益所投保的。所以卖方必须根据 自己的产品的特点,投相应的保,不可疏忽大意。
二、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①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量所造成的损失; ④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
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空运、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为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其他形式的损失提供了保护措施。

保险条款就是在保险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限制的性质和范围。

以下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解释。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描述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本。

在这些条款中,各种条款和条件均被列出,以帮助人们了解他们的保险政策的规则和限制。

在条款中,将清楚地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包括被保险人义务将货物保管妥当并按照保险协议的规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责保障货物,如果货物出现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有义务给予赔偿。

另外,在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些附加条款中,有些是可选的,有些是必须的,比如说有一种叫“租船人责任保险” 的附加条款。

对于许多商业用户来说,这些条款并不是必须的,因为他们可能仅适用于具有更高风险的运输。

正常情况下,海运货物保险能保障以下7类风险:1. 火灾和爆炸损失。

2. 海雾或突然偏离自然灾害的造成的伤害。

3. 海难、沉船和倾覆的损失。

4. 计划的偷盗和劫持。

5. 溢油和污染。

6. 处理和贮存期间的货物损失。

7. 船舶漏油的威胁。

但是,每个人都必须明确,这些保险并不是绝对的,每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这些基本条款进行一定的修改或扩展。

所以,在购买保险之前,公司应该了解保险政策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另外,购买保险的人必须注意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几个关键要点:1. 预定航线。

要在条款中确认保险政策适用于哪些航线。

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不包括危险海域或锁定区域。

2. 保险费。

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并根据货物的价值、保险种类和运输距离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3. 赔付。

要确定哪些损失受保险,如何理赔以及理赔金额的计算。

4. 总关保险的概念。

总关保险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一同支付的政策。

投保人需要确认是否需要此类政策。

总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很重要,可以保护货物免受不可预见的损失。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摘要】“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冲突而导致其“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条款的本来目的,即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该条款在FOB条件下的应用进行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FOB;仓至仓条款;保险利益一、仓至仓条款的定义“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

i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PICC条款)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止。

在其他货物保险条款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仓至仓条款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冲突而导致其“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条款的本来目的,即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而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界定,《海商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保险法中规定的也比较抽象。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009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一则保险拒赔案分析国际货运保险中的_仓至仓_条款

从一则保险拒赔案分析国际货运保险中的_仓至仓_条款

保险货物项目是一 会必然产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司代理保险 );
一、 案例简介
2000 年 9 月 27 日, 原告湖北省 技术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技术进 出口公司) 代理湖北省三高通信技 术发展总公司 ( 以下简称湖北三高 公司 ) 与阿尔卡特网络 ( 亚洲 ) 有限 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 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的总价 款为 851108 美元,以 FOB 加拿大 Kanata 离岸价为价格条件。该价 格术语 FOB 的解释, 《国际商 参照 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 与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 公司 ( 以下简称大通公司 ) 联系运
[1] 姚 新 超 . 国 际 贸 易 保 险 [M], 北 京 , 对 外 经 贸 大 学 出 版 社 2007. [2] 吴百 富. 国 际货运 风险 与保险 [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2. [3] 陈 素 玲 . 由 一 则 案 例 解 读 国 际 海 运 保 险“仓 至 仓”条 款 [J], 对 外 经 贸 实 务 , 2009(1). [4] 孙 成 杰《论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 [ 的保 险利 益原 则》J ]. 珠 江水运 , 2006 4) ( . [5]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网 站 .
为北京时间 2000 年 11 月 16 日 8: 进出口公司保险费人民币 32417 元。 的约定, 责任起讫为 “仓” “仓” 至 , 物被盗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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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案例分析
内的损失的同时, 确认了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装载、 转载等情况时, 保险公司的 承保期限就不再当然的适用“仓 至仓” 可能需要被保险人加缴一 , 定的保险费后保单才继续有效。 在实践业务中经常会发生被 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 运往保险 “仓至仓” 是规范国际货运保 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 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之一, 目前几 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 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之前, 要在 卸货港存放一定的时间, 或者会 发生不正常的运输, 如被保险人 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 被迫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否则保险 公司就不负责赔偿。对保险责任 起讫的理解如果放在普通的财产 保险当中会感觉非常简单, 例如, 张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商业车 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有效期 是 1 年,从 2008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09 年 6 月 4 日止, 那么张某对于 2008 年 6 月 5 日之前或 2009 年 6 月 4 日之后的车辆损失、 对第三者的 责任就不能凭该份保单要求保险 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 后也不会对依据该保单进行赔偿。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 几乎所有的国 家对保险期间的规定都没有像普 通财产保险样规定一个具体的时 间段, 而是采用“仓至仓”这样的 空间概念来表示时间, 这是由货运 保险投保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何时安 排装运、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地不 取决于船方以及天气等诸多因 素, 货物在何时处于运输途中很 难准确确定。 因此聪明的商人们 设置了 “仓至仓” 条款, 用一个比 较固定的空间概念来表示变化的 时间概念, 更好的保护了保险公 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简化 了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的规定。

跨境电商名词解释仓至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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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名词解释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指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仓至仓条款的特点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1、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2、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

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1)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

3、所谓普遍性,一是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三是指国际贸易中其它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所涉及到的运输货物保险,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 关键 词] 保 险 责任 起讫 “ 仓至 仓 ”条款 F B C F O I
货运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契约 ,保险人对合 同标的物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 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限——保险期限,
在保 险 条款 中也有称 责任 起讫 。现 今各 国保 险公 司按照 国际
责任在这时即行终止。 保 险单上所载 目的地不在卸货港,而是在内陆某地 ,收
11“ . 仓至仓 条款是—种将空问概念咖 以时间限定的条款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像财产、 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 ,它是 从货物“ 运离” 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 ,直到 “ 送交” 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 , 中间包括 : 多次的转运 、海轮与港 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
经管视 点
H IX A K U A l E X E
关于海运保险中 “ 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福建经济学校 陈锦峰
[ 要 ] 在 国际海运 保 险业务 中 ,由于每 笔保 险业 务千差 万别 , 出现 较 为复杂 情 况而 发生重 大货损场 合 ,其风 险损 失是否 应 摘 归属 保 险责任 之 内?由于 保险 双方 当事 人对 “ 仓至 仓 ”责任 的确切 内涵理 解 不同而 产生 纠纷 的案例 屡见 不鲜 。对此 ,正确 掌 握和 合理 运用 该条 款 ,科 学界 定其 责任 界 限,是处理 好 纠纷 的关键所 在 。
商。这样 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 ,充分运用 “ 仓 仑”
条款 的承保 范罔 , 在小 另付保 险费 、 须另办保 险 的情 况下 , 小 使 自己在 装船 前阶段 的风险得 到 了保 障。 根据 我 国 习惯 做法 ,进 口公 司往往 采取 与 同 内直接用 户 汀立销 售合 同 的方 法将 进 口货转 卖 ,并 南直接用 户到 港 口提 货 。如处理 小 当 ,就 会使得 本来 可 以依 照 “ 至仓 ” 条款 一 仓 使保 险责 任延续 至 内地仓 库 的海上 货物运 输 保险单 失 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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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操作实务: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保。

平安保险公司于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

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

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

事后,赣南卷烟厂向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

在索赔无果情况下,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497.5万多元。

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在这起事故纠纷中,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事故的发生是在陆上运输过程中,那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海洋运输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海洋运输保险是指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从定义上很容易理解为保险公司只对海洋运输过程中的出险负责,但事实不尽如此,海洋运输的保险范围并不局限在海上运输这一段距离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作出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从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点开始,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以及内水运输和用轮船运输)持续有效,一直到保险货物运送到保险单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的最终仓库或存放地点,或者送到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投保人用于分配货物或用于存放的其他任何地点。

但是本保险限于保险货物在最终港口从远洋货轮上全部卸完之后算起到货物到达止而提到的仓库或存放的地点前的60天以内。

如果在上述60天到期前,保险货物提前到达非保险单指定的一个目的地,本保险应在运输开始前终止”。

对于“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在本国法规中均有所阐述。

比较典型的是伦敦保险协会于1982年修订的保险条款。

它十分明确地规定:“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①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者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②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分配或分派货物或被保险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为准”。

由此可见,世界各地对保险人责任区间的界定都有着相同的认识,立法观点都是一致的。

所以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区间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运输,只要在卸离海轮后60天的期限内运输,就有可能受到“仓至仓”条款的约束。

就案件讲,江西赣南卷烟厂的进口设备于9月17日全部卸离海轮,11月4日在陆上运输出了险,期限未超出60天之限,因此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延展至最后目地赣南卷烟厂仓库,平安保险公司无法以自己承保的是海洋运输险来推卸责任,赣南卷烟厂有权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国内或国际上办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准确理解海洋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把握实质,以便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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