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7.14•【字号】京卫公字[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京卫公字(1992)6号、京财文(1992)1360号)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1991年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一年来,多数区县和院校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加强了本区县和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
鉴于我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同,为进一步贯彻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管理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县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应将每个享受人员的定额指标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着《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适当挂钩。
中央驻京单位、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自管单位,也要纳入合同医疗单位的管理范围。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定额指标控制数,做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的依据。
二、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指标控制数。
定额指标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上年的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
指标控制数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享受单位的实际开支水平并参照市、区县上年平均执行定额,确定指标控制数。
北京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2000]10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大专院校,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10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全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7号)规定的申报和审批要求办理。
现一、二级医院经重新认定确定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定点资格继续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资格申报,并承担连带的管理及经济责任。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除需符合《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医疗机构转制后,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2、符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定标准》,按规定配备全科医生,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药品、财务、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周7日开诊。
3、执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
北京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研究-2019年教育文档

北京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研究中国的医保种类繁多,主要分为: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保);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四是大病医疗保险;五是公费医疗。
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为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奠定基础。
2010年7月人保部发出《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2011年北京市社会XX 局发布《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规定2012年元旦起,取消北京市级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时代正在逐步离我们远去,然而,在新老制度交替的现今,北京大学生的医疗报销方面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一、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的今昔对比根据劳动保障部资料,中国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于1952年。
北京市大学生所享受的公费医疗,政府承担80%,直接划拨给学校,剩下的20%由学校和学生负担,学校视自身经济情况,决定全额或部分报销。
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统一拨发,而这部分补贴不包括自费生和扩招、高职高专生。
2012年1月1日起,在北京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由过去的公费医疗转变为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北京地区也称为“一老一小”)。
新制度的出台克服了公费医疗存在的诸多问题,然而由于政策初步实施,未能全部落实。
例如,个别公立院校现在依旧是采用公费医疗的方式,报销手段仍较为繁琐;并且,面对新的制度,一部分习惯公费医疗报销方式的北京大学生并不能马上适应。
因此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二、公费医疗时期北京大学生存在的看病困难(-)公费医疗时期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势在必行改革之前,北京高校基本上是公费医疗辅之以学生自愿参保的商业险。
笔者就全总直属院校进行了实践调查,发现了公费制度下学生生病报销的各类问题:1. 报销形式存在很大的局限,为在校学生带了诸多不便公费医疗只能报销一些特定的药品以及北京市的几家指定的医院。
高校公费医疗浅析

高校公费医疗浅析高校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学校提供资金支持,为在校学生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高校,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政策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公费医疗的概念、开展背景、政策依据、服务内容以及存在问题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费医疗的概念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学校提供资金支持,为在校学生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
学生无需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化验、诊疗等费用。
公费医疗旨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提高其学习和生活质量,符合政府教育、医疗保障政策的要求。
二、公费医疗的开展背景1961年,我国首次建立了高校学生病号保健制度,其后,不断完善,形成了完整的高校学生保健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在全国高校的推广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广泛支持。
其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防止疾病成为学习的阻碍,保证学生的学业成功。
三、公费医疗的政策依据相关政策《高等学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在学生医疗保障基本范围内,制订和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包括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合同的签订。
四、公费医疗的服务内容公费医疗的服务内容包括诊疗、药品、化验、放射线检查、手术、康复治疗、护理等。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学校可以提供不同的医疗服务。
五、公费医疗存在的问题1. 医疗水平不高:由于公费医疗受限于学校的资金,医疗设备、医生水平无法与公立医院相比。
2. 医生纷纷离职:由于拿的钱少,加上工作压力较大,导致医生纷纷离职。
这样一来,公费医疗将无从发展。
3. 借机敲诈:一些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公费医疗给学生开价高药的情况,借机敲诈。
六、结语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校,公费医疗都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作为广大青年学生,应该认识到公费医疗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注意个人卫生,加强锻炼。
同时,也要监督和维护公费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转,坚决抵制医疗敲诈和不良的行为。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医疗政策,旨在为北京市的公共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费医疗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
一、公费医疗的范围公费医疗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这些机构内的诊疗、检查、药品等医疗服务都可享受公费医疗;2. 定点医疗机构外,通过北京市医疗服务预约平台预约的服务也可享受公费医疗;3. 公立医院外的其他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等,也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享受公费医疗。
二、公费医疗服务的标准公费医疗服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看病,尤其是创伤、急诊等病情较重的患者;2. 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疗费用报销;3. 免于缴纳医保个人部分保险费;4. 合理用药,根据病情和医嘱配备合适的药品。
三、公费医疗服务程序公费医疗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整个医疗过程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进行,不能选择其它医疗机构;2. 前往医疗机构前需先进行在线挂号、网上预约等相关手续;3. 在医院内需要出示就诊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诊疗;4. 医院开具病历和处方后,患者需在医院内或者在线进行报销。
四、公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公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医疗服务平台,监督和管理公费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2. 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定期公布医院的服务质量评分;3.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总之,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北京市政府为提升公共医疗服务质量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同时增强了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广大市民的健康需求。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一)凡在编的教职工和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在校期间,从注册开始到派遣结止日(不含定向、自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二、就诊规定(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到学校指定的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即公费医疗合同医院,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就近医院),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在编教职工、学生看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
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到校医院就诊者,教工凭病历,学生凭病历手册,挂号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看急诊者,应使用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按医保管理规定就诊。
(六)校医院医生门诊看病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见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慢性病行动不便、重症患者可在校内开14日药量。
离退休老同志患市医保中心规定的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10种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病、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脑血管病后遗症)。
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剂。
每次就诊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
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绝发放,校医院有权不予审批,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九)如发现出借和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6个月,并予通报批评。
北京市大学生公费医疗现状分析及改进建议

北京市大学生公费医疗现状分析及改进建议【摘要】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北京市部分高校的形式,调查分析了北京市在校大学生的公费医疗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主要问题的特点,运用统计学和回归分析的方法找出影响问题的主要因素及程度,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公费医疗回归分析一、引言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
同年8月,政务院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
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大学教育打破了免费教育模式,但在医疗制度方面却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
国家按交费生名额统一下拨费用,目前部属高校学生每年每人60元,省属高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
近年来,随着重大疾病低龄化和大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明显增多,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的上涨,造成大学生医疗费用大幅度超支,一所高校里如果出现一个重病学生甚至可能花光全年级的医疗费用,这种问题的存在使得绝大部分学生只能享受低水平的医疗服务,药效差、医生水平和态度不好等问题引发了学生越来越多的抱怨。
本文通过对北京12所高校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探索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的特点,运用统计学和回归分析的方法,找出问题的主要因素及影响程度,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北京市大学生公费医疗现状的调查1、调查方法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我们分别对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外交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华女子学院等12所北京高校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共发放问卷1200份(每所高校100份),访谈人次65次,把调查的重点放在大二和大三的学生群体中。
此次调查和访谈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被调查者涉及不同性别、年级以及家庭背景和环境。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急诊室)-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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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
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
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
(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11)在校医院就诊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并本着对患者健康负责的态度,医生不见患者不得开具处方。
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其家属可携带患者有效证件按校医院病历记载疾病由接诊医生开方取药,但每个月患者应到校医院进行重新诊疗评估。
(12)患者应服从接诊医生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13)如发现出借、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6个月并予以通报批评,由此引发的医药费按自费处理。
(14)医疗照顾人员(持兰卡)就医办法,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照顾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和市医保中心核发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
到本市其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同时出具合同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急诊除外)。
三、转诊有哪些规定?答:(1)转诊一般转往合同医院。
(2)需要住院时,可由校医院直接转往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14所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在专科医院限看专科疾病。
(3)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需注明转诊原因和期限),按转诊单上的治疗项目给予报销。
(4)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不具备转诊权力。
四、报销医药费时要准备哪些材料?答:报销医药费时首先要提供患者的有效证件:教职工一卡通、蓝卡、离退休人员报销卡、学生病历本。
报销材料需备齐以下单据:(1)公费医疗处方或保险处方;(2)所有费用明细清单;(3)转诊单(急诊除外、离退休除外);(4)有效收据(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机打发票中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必要时,需持病历、药盒和说明书;(5)急诊报销需准备的材料见问题解答五。
五、急诊报销有什么规定?答:(1)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2)急诊医院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急诊病人就近就诊,限急诊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
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
(4)急诊就诊或急诊住院时,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5)急诊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并在收据上加盖急诊专用章,方予报销。
六、哪些疾病属于急诊范围?答: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然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 5℃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
七、为什么报销急诊医药费有时会出现拒报的情况?答:出现急诊医药费拒报的情况一般为以下原因:1、不符合急诊疾病范围,比如慢性病看急诊,虽然加盖了急诊章,但不属于急诊病情,所以不能按急诊给予报销;2、在私立医院急诊;3、在非合同医院急诊治疗3天后又连续复诊的;4、手写收据的;5、急诊手续不齐全的,如没有急诊病历、没有药品底方、没有明细清单的等;6、急诊药品中开中草药的;7、急诊医药费中出现可择期检查项目的;8、急诊药品当中出现非急诊用药。
八、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后病情仍未好转该怎么办?答: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的患者,如果3天后病情仍未好转,在职人员及学生应回校医院继续就诊或由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就诊;离休干部、医疗照顾人员(兰卡)、退休人员应回到各类人员相应的规定范围内的医院继续就诊。
不可以自行换到其他医院就诊。
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如何办理住院手续?答: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不需要到校医院领取支票,向就诊医院出示本人医疗证(蓝卡)和就医凭证后可直接入院,出院后不需要回校医院报销,由所住医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结算。
十、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教职工、学生住院都有什么规定?答:1.离休干部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住院。
2.退休人员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3.在编教职工、学生转诊后,应在合同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4.急诊可入住非合同医院,但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5.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6.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7.领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公费医疗证本(或离、退休人员报销卡)。
由校医院主管院长(或值班医师)审批,开取付款凭证,然后去财务处领取支票。
领取支票须交纳押金:在编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退休人员交纳支票金额的20%,超过3万元时交纳支票金额的40%。
出院结账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
上一次住院费用未结清者,下一次住院不发支票。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毕业离校日期前2个月内,不再发放支票,费用自己垫付,待出院后一并报销。
8.医疗照顾人员(蓝卡)住院,不需要到校医院取支票,可向就诊医院出示本人医疗证(蓝卡)和就医凭证后直接入院,出院后由所住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算。
9.住院费用审核结账部门为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患者出院后10天内将住院结算单据送交校医院审核后结算,具体单据包括: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急诊住院的,要提供急诊入院证明;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要同时提供急诊留观证明。
因妊娠分娩住院的人员(不包含学生)还须提供生育服务证首页复印件,方可报销。
10.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报销范围和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规定外费用自理。
十一、报销范围及规定有哪些?答:1.报销范围报销范围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包括:⑴按规定在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就诊,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医院门诊就诊,急诊、住院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校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
⑵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急诊患病的医药费。
⑶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医药费。
⑷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关节等费用,按国产最高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⑸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有: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相关费用指器官源、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2.下列各项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⑴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费用、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压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
⑵各种体格检查费。
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⑶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