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流程
妇幼卫生上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婴幼儿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
第三条婴幼儿卫生上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及时准确;2. 统一规范,分级负责;3. 保密安全,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上报内容第四条婴幼儿卫生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婴幼儿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2. 健康检查结果:生长发育指标、疫苗接种情况、常见病防治情况等;3. 传染病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治愈病例、死亡病例等;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环境污染、职业暴露等;5. 其他需要上报的婴幼儿卫生信息。
第三章上报程序第五条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应按照规定收集婴幼儿卫生信息。
2. 信息审核:信息收集单位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上报:审核后的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限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信息反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至信息收集单位。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六条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如下:1. 信息保密:严格保护婴幼儿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2. 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信息更新:定期对婴幼儿卫生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 信息利用:合理利用婴幼儿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在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婴幼儿卫生信息失实、延误上报、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国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2.统计范围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孕产妇。
3.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下年 3 月 25 日前,以网络直报方式上报。
5
4.3.2 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20 年
表 号:卫健统 52-1 表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50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04 月
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健统 52 表-卫健统 58 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除卫健统 52-1、52-2、
52-3 表外,省级机构于下一年 3 月 25 日前通过网络直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周期为
年报,统计起止时间为前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卫健统52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年3月25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21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月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月20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22产妇分娩信息登记表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内经网络直报卫健统523月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月10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3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年3月25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4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5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6计划生育服务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7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表年报本辖区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9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证件签发10内经网络直报卫健统591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入库当日经网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出库当日经网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半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区级评审后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02孕产妇死亡监测表季报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11儿童死亡报告卡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月31前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12季报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21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季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医疗妇幼保健机个月内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22围产儿数季报表季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医疗妇幼保健机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31居委会村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月报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次月底前网络直报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32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月报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次月底前网络43调查表式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20行政区划代码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质量控制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1、为规范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科学的收集妇幼卫生及项目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2、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专(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工作相对稳定。
3、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收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上报前各级信息管理员按要求进行逻辑检查,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4、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由填报人亲自报送。
信息上报要求全面、及时,严禁虚假数据事件发生。
5、妇幼卫生信息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上报内容包括新生儿月报、孕情月报、孕产妇儿童基本信息月报及各妇幼项目月报表;季报上报内容包括妇幼卫生6种国报表及各项目季度报表,监测点同时上报0-4岁以下儿童死亡季度报表。
半年及年报上报内容:季度报表内容加妇幼卫生及0-4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控报表。
6、妇幼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各镇卫生院收集辖区内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收集、汇总县内妇幼卫生信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7、为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质量,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信息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对院内各科室和村级(社区)信息工作进行督导。
上报质量控制信息资料;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抽调人员进行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调查并召开全县信息汇审会。
8、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为卫生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及时、准确、科学地收集我县妇幼卫生工作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和外泄,保持信息系统库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保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安全保障对象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原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以及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机构每天下午4:00前将发放明细发至母子健康手册专用邮箱,及时录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母子健康模块手册发放记录表,并完善母子健康手册记录。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各助产机构设立高危妊娠门诊,首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妊娠的初次筛查,并将信息每天及时转至高危妊娠管理中心(XX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信息统一管理。
(三)孕产妇死亡报告: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市及市妇幼保健院,2天内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报告: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发生死亡的立即上报保健部,并做好登记,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的危急重症和自动出院信息汇总表。
每年10月10号前,需向保健部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监测医院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童死亡报告卡》上报保健部。
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7天内新生儿出生缺陷、死亡等信息,上报保健部。
(六)中期引产登记:每月5日前向保健部报送登记表复印件。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旨在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妇幼卫生相关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工作评估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地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负责本机构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工作内容1. 收集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整理妇幼卫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清洗、录入、核对、分析等。
3. 编制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包括年度报表、季度报表、月度报表等。
4. 上报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按时向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5. 定期发布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支持提供依据。
五、工作流程1. 制定方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时间等。
2. 培训指导: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开展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 数据收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本机构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4. 数据上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要求,按时上报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的质量控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干预效果。
为此,制定以下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以规范信息管理流程,保障信息质量。
二、信息采集1. 信息采集的目标是收集准确、全面的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孕产妇信息、婴幼儿信息等。
2. 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和可靠性;(2)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确保信息采集过程的隐私和保密性;(4)确保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信息录入1. 信息录入的目标是将采集到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系统中,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查询性。
2. 信息录入应遵循以下原则:(1)录入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2)录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录入信息;(3)录入人员应密切配合信息采集人员,及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录入人员应保障信息的保密性,不得将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四、信息管理1. 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存储、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明确信息的分类和归档规则;(2)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以确保信息的可恢复性;(3)定期对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建立权限管理机制,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五、信息发布1. 信息发布的目标是将经过审核的信息及时、全面地向相关人员发布,以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2. 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确保信息发布的公正性和客观性;(3)确保信息发布的交流渠道畅通和多样性;(4)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质量控制1.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监测和评估信息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质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指标和方法;(2)定期对信息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建立信息质量反馈机制,接受用户对信息质量提出的投诉和建议;(4)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妇幼卫生信息上报流程图

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孕产妇死亡资料收集、上报流程或街道卫生院,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应的为区妇幼保健机构。
注:城市监测点与村医对应的为居委会主任,与乡镇卫生院对应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出生缺陷医院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图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各市(州)级监测医院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人群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图妇幼卫生年报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图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资料审核、统计分析,并撰写年度分析报告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质控后修正季报表、年报表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0月25前上报上一年度质控后修正季报表、年报表各医疗保健机构报告妇女病查治工作报表、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报表、机构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情况季报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首月10相互核对日前例会上报上季报表汇总审核各乡镇的季报表,填写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报表、孕产妇保健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查治工作报表、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报表、婚前医学检查情况报表、机构年报数据库、妇幼卫生监测县(市)基本情况年报表、湖北省县(区)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表乡镇卫生院填写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报表、孕产妇保健报表、妇女病查治工作报表、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机构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情况季报表每月5日前例会上报本村活产数、出生情况、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情况、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情况、0、4岁儿童死亡名单。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一、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死胎死产、孕产妇死亡质控(一)医院自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质控;(二)保健科的活产和孕产妇系统管理自查1. 地段保健科将医院产科出生证的活产信息、地段大横卡、《孕产妇保健调查表》上报的活产数据进行相互核对,并进行漏报调查。
2. 查验存档的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核对大横卡的原始登记,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信息错漏报登记。
3. 填写并上报《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质控汇总表》。
(三)死胎死产质控1. 查阅记录范围:围产儿死亡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本或评审记录本、产房分娩登记本、产科质量季报表、医院电脑检索库、根据需要查阅原始病历。
2. 核实范围:北京市本市及外地户口死胎死产,户口一栏本市填写户口详细地址,外地填写户口所在省及在京详细暂住地址。
流动人口由发生死亡的医院所在区上报,不要按居住地所在区上报。
3. 如果医院有无电脑检索。
4. 填写并上报《医院死胎死产核实情况表》、《围产儿死亡(死胎、死产)错、漏报情况调查表》。
5. 时间范围:死亡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死胎死产。
(四)孕产妇死亡各医院需自查的相关资料包括死亡登记本、死亡证明存根、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危重病人转院登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等个案或报表。
填写并上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质控登记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1. 核对某季度产科报表与出生证的活产数;2. 重点核对有问题的.录入信息,了解空项、错项、废证、重复录入情况;3. 填写并上报《出生证活产信息登记表》、《出生证活产信息汇总表》。
二、儿童生命监测质控(一)保健科(乡卫生院)自查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无专人负责、有无登记册、有无《生命监测工作方案》、有无漏报、儿童卡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卡片完整性、死因分类是否准确、死亡数与季报、网上录入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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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任。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