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就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或者行使过程中,出现了矛盾或者纠纷,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便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纠纷处理程序1.调解阶段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第一步。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也可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导调解。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持他们的合法权益。
调解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以后方可进行履行。
2.仲裁阶段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程序,由仲裁机构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速度较快,成本较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仲裁机构会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仲裁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3.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起诉状和辩护,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审判。
法院会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诉讼结果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二、纠纷处理方法1.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归属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登记档案和调查报告等资料,也可以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
只有准确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关系,才能进行后续的处理。
2.协商解决在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提出各自的诉求和意见,进行沟通和交流,试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能够就部分纠纷达成协议,也可以分阶段解决问题,保持合作关系。
3.裁决或判决处理如果调解无效或者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需要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引言土地权属争议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处理这些争议是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并对其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存在异议或争议的情况。
这些争议主要涉及土地归属、界址、登记和权籍等方面的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可能涉及多方利益,因此需要一套公正、公平、可操作的处理办法。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
3.先行登记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已经登记在案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应首先依据登记材料进行处理。
4.真实合法原则: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充分考证事实真伪,确保争议的解决是基于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流程1.争议调查与取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争议调查与取证,调查包括现场勘察、相关证据收集等。
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信。
2.听证会:在争议调查完成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各方出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听证会可以采用座谈会、裁定等形式进行。
3.考证与评估:听证会结束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各方的证据和意见,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证与评估。
考证主要针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评估则涉及土地价值、市场行情等方面。
4.裁决与公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考证与评估的结果,对土地权属争议做出裁决。
裁决结果应当公告于众,确保公正公开。
5.法律申诉与仲裁:对于不服裁决结果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申请仲裁,由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二审。
二审结果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修订。
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五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
只是为了同其他有关条文保持一致和文字的简洁作了一些个别改动。
改动之处有: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成一款,并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一修改成“单位”;二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修改为“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当非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产生纠纷、使得争议各方各持已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权属争议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所有权争议: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指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
3. 土地收益权争议:指土地的收益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收益权存在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处理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3)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2)尊重历史事实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83ca0d91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62.png)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土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3、《⼟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4、《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地权属争议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由镇级⼈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1)⼟地侵权案件(2)⾏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地违法案件(4)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三、处理⼟地权属争议的程序1、申请当事⼈直接向争议⼟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所提出书⾯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申请⼈和被申请⼈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的姓名、⼯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国⼟局、国⼟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局,县、镇⼈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局作出)。
当事⼈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起5个⼯作⽇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被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起30⽇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当事⼈认为承办⼈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国⼟局局长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书《土地登记后能否直接对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一文对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对土地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分析。
而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或行使物权权利?司法实践中,土地登记发证前发生争议,法院认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
案情简介一、清水河村委会与露水河林业局、抚松县政府对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案涉土地未登记。
二、清水河村委会向抚松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请求归还侵占的耕地82.4亩。
抚松林区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应由有权部门确定权属,待权属确认后再向法院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清水河村委会的起诉。
三、清水河村委会不服抚松林区法院裁定,上诉至长春林区中院。
长春林区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清水河村委会不服长春林区中院裁定,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法院不予受理清水河村委会起诉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本案争议土地并没有进行依法登记,所以是否被非法侵占,人民法院无法确认。
第二,本案所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在权属不清且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裁判。
本案审理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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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
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
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
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