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80223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私募子违规的处罚案例:
1. 盛世股权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葆进、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2. 恒兆源投资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 四川昊宸违规案: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鑫、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注意,这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案例信息应以证监会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
因此,对私募机构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将成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整理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1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
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
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
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
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基金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其运作方式影响到公众财产安全及市场稳定,因此需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高度的重视和打击。
以下为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一、违法集资
案例:2015年,太原一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亿元,以假基金名义向大众发行“高收益金融产品”,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内幕交易
案例:2012年,国泰君安证券前副总裁刘畅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罚款3.3亿元,并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操纵市场
案例:2015年,长沙两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涉嫌利用假资金操纵股票市场,其中一家公司被罚款2亿元,另一家公司则被罚款1.4亿元。
四、虚假宣传
案例:2017年,易方达基金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旗下
基金在互联网上虚假宣传,宣传内容涉嫌误导投资者。
五、违规披露
案例:2016年,鹏华基金被证监会处罚,涉嫌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未按要求披露完整的重要信息,被罚款50万元。
六、基金经理违规行为
案例:2015年,广发证券旗下广发基金的基金经理周福明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原因是其违规卖空科大讯飞股票,并非法获利。
以上是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虽然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基金行业仍会出现违法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加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机会,以保护自身投资安全。
交易所处罚 案例

交易所处罚案例
1. 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泰证券处以罚款3亿元的行政处罚。
华泰证券被指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2. 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处以1.5亿美元的罚款。
德勤被指控在其审计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适当的行为。
3.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巴克莱银行处以1.5亿英镑的罚款。
巴克莱被指控违反反洗钱法规,未能适当监管其客户的资金流动。
4. 2020年,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对三星证券处以4.3亿元的罚款。
三星证券被指控在其员工股票激励计划中违反了规定,并操纵了股票价格。
5. 2021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对德意志银行处以8,000万欧元的罚款。
德意志银行被指控未能适当处理客户的交易和风险管理,并未能履行其合规职责。
这些案例只是一小部分交易所处罚案例的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对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平交易。
私募基金风险案例

私募基金风险案例:
1.案例一: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
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
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
最终,当地公安部门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2.案例二:产品到期无法兑付。
投资者花费140万元购买了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
产品到期未兑付后,公司要求投资者签署
延期兑付的协议。
3.案例三:投资者花费5万元通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声称可以与他人“拼单”投资私募,并未明确告知参与私募基金投
资需要的资金门槛,还与投资者签订了《保本协议》,承诺保本保收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一、案例概述2023年6月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A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指出A证券公司存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债券业务内控机制不完善两类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监管规定。
决定表示,A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的具体情形包括:1.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投资经理参与询价,投资了委托人提供清单中的债券且部分为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
2.非标资产投资管理不规范。
个别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且存在用印文件倒签情形;个别产品为银行机构向关联方融资提供便利;部分产品估值调整不及时、未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内容不全。
3.资管新规整改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不合规产品。
4.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
深圳证监局对A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A证券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整改,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深圳证监局认定其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时任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在本案例中,监管机构认为A证券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首先是“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
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委托人要求”来进行产品的投资决策,背离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突破内部杠杆限额”,外部法律法规对产品的杠杆限额有相关规定的,产品自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时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若内部规章制度里有法律法规之外的杠杆限额等额外要求的,产品亦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内部制度流程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私募基金行业在监管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几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行政处罚案例,以了解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以及监管机构对于此类行为的应对措施。
1. 案例一:非法集资在2016年,某私募基金公司因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专项资金经营活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处以高额罚款。
该公司利用私募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违反了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些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一些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使得更多的投资者暴露在金融风险中。
其次,有些基金公司以“专项资金”或“专业资金”等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误导了投资者。
最后,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了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2. 案例二:内幕交易在2017年,某私募基金公司因为违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并吊销了其运作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格。
该公司通过获取内幕信息,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买卖股票交易,获取违法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定,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这个案例揭示了私募基金行业中内幕交易的严重性。
内幕交易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透明,也使得一些资本操作者能够获得不当利益。
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严厉打击,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3. 案例三:违反投资限制在2018年,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因违反投资限制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处以罚款。
该公司未按照合规要求进行投资,并违反了私募基金法规定的投资类别、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限制,给投资者带来了潜在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的投资限制问题。
一些基金公司为了追求高收益,可能会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到不合适或高风险的项目中。
监管机构对违反投资限制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

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是指北交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在募集资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1. 2017年,北交所因未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活动,违反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500万元。
2. 2018年,北交所因违反《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定》中有关募集资金的规定,将部分募集资金非法用于自身经营活动,被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处以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整改。
3. 2019年,北交所因未及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100万元,并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4. 2020年,北交所因未按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管,未能确保资金安全,违反了《募集资金存管办法》的规定,被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200万元,并责令整改。
5. 2021年,北交所因违反《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虚报资金使用情况,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整改。
6. 2022年,北交所因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设立专门募集资金管理机构,违反了《期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期货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00万元,并要求整改。
7. 2023年,北交所因未及时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违反了《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定》的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处以罚款50万元,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
8. 2024年,北交所因将部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违反了《期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处以罚款200万元,并责令整改。
9. 2025年,北交所因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违反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100万元,并要求改正。
10. 2026年,北交所因违反《证券期货市场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50万元,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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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晋吉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 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 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 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被处罚行为简析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或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湖北运鸿创 赢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广东盈隆汇 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盛世嘉和投
向合格投资 (资基北
金管 京)
理 有
浙资者江管之紫理 润 有外投 限的限个公司
公人司募集资金
向合格投资 者之外的个 人募集资金
武汉华中汇 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 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 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 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被处罚行为简析
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晋吉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政处罚简析 处罚机关
8
0
中国证监会
地方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 [2017] 9号 [2017]2号
广东证监局 湖北证监
[2017]12 局[2017]
号
5号
浙江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 [2017] 5号 [2017]3号
吉林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 [2017] 2号 [2017]4号
行政处罚简析
2017年度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赖海军 律师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二月
CONTENTS
目 录
1 概况 2 行政处罚简析 3 被处罚行为简析
01
概况
CHAPTER
概况
证监会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处罚案件
8
5
2016
2017
02
CHAPTER
行政处罚简析
• 处罚机关 • 违规行为分析 • 处罚对象 • 处罚依据 • 处罚力度
谢谢观看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赖海军律师
各地证监局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深圳13%
湖北25%
北京13%
吉林12% 浙江12%
广东25%
行政处罚简析
8
涉及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汇总分析
7
5
5
2
2
1
1
行政处罚简析
处罚 对象
处罚对象包括机 构和责任人。
除了处罚机构外, 作为具有经营责 任的管理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亦被 行政处罚。
处罚 依据
各地方证监局的行政 处罚基本都是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十八条作出。
广东中大创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汇 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湖北运鸿创 赢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浙江紫润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广东盈隆汇 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前海新 富资本管理 集团有限公 司
盛世嘉和投 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 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 办理基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 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 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 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 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 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 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 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被处罚行为简析
未严格落实基金产品风险评级
1
2
深圳前海新富
资本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 办理基金备 案登记开展 业务
吉林晋吉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
被处罚行为简析
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 办理基金备 案登记开展 业务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 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 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被处罚行为简析
未按照规定准确填报管理人有关信息
吉林晋吉股 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 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 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 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被处罚行为简析
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广东盈隆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中大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汇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未按照规定
湖北运鸿创赢股权办理基金备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案业登务深 管记开理圳展集前团海有新限富公资司本 公司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 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 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 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 评估、确认等措施。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 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被处罚行为简析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深圳前海 新富资本 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 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 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 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 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 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前海 新富资本 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浙江紫润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盛世嘉和 投资基金 管理(北 京)有限 公司
广东盈隆 汇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向合格投资 者之外的个 人募集资金
广东中大 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湖北运鸿 创赢股权 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武汉华中 汇富股权 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被处罚行为简析
未按规定保存资料
浙江紫润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处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 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 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涉及到的监管规定主 要为《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第八、十一、十二、 十四、十五、十六、 十七、二十二、二十 三、二十五和二十六 条
处罚 力度
处罚的力度和罚 款金额有限,但 这种处罚和警示 的意义值得所有 机构和从业人员 予以重视。
03
CHAPTER
被处罚行为简析
被处罚行为简析
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登记开展业务的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 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