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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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附件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一,合法性原监。

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

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监。

;三,合理性原监。

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

体划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程中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

网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

售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

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其他管理监用。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附件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附件

17 基本医疗服务
省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部、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18
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成本
重要专业服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成本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附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电力 管道燃气
水利工程 供水 城乡居民用自来
水 污水处理 管道运输 停车收费
教育
四川省成本监审目录(2016 年版)
监审内容 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成本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
销售成本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市、区)的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居民用气销售成本
14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生活垃圾 处理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15
有线电视
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16
省定部分重要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成本、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
旅游景区
成本 辖区内除省定重要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成本、景区内配套
的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园收费标准 辖区内小学、初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成本
监审部门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47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4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施行。

2017年09月06日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辖区内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系统配送给最终用户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

配气系统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2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专项办法

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专项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关于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专项办法根据市、区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隐患的有效机制,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实施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的评估化解工作,切实化解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环境,确保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实施前后的社会稳定,为五通桥区发展新跨越和全面建小康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此专项办法:一、关于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方案一是抓好水源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工程措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蓄、引、提水能力,努力提高水源保障能力,确保国民经济社会长效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水源开发工作中,民生工程是重点,即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为重点,防止因缺水引起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严禁地下水开采,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防水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和过度利用。

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类用水纠纷和矛盾。

二是坚持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

严守节水红线,严格执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年用水计划制度及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努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执行节水减排要求,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推行节水灌溉,推广节水减排,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切实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三是坚决守住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加强塘、库、堰及江河水质监测,发现水质性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水污染防治的主体执法机关)通报书面向区政府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尽力防止水质性缺水。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对排污口布局不合理,对水功能区使用可能造成更大损害的项目,一律不予以审批取水许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环境。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48-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供成都、德阳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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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1年8月3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
2004-11-01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说明:
一、本目录依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

所列品种为省及省授权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本目录中的监审权限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

除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委托外,各级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

三、本目录的品种和权限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四、本目录未列品种,如需监审,需报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说明:
一、本目录依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

所列品种为省及省授权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本目录中的监审权限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

除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委托外,各级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

三、本目录的品种和权限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四、本目录未列品种,如需监审,需报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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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附件一: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

第二章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及期间费用构成。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列入供水定价成本:1、制水、输配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2、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管网、水表和钢瓶的折旧),恢复固定资产原有功能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4、管网、水厂的水质检验费、监测费、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费等;5、制水、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宣传广告费;6、管网养护费;7、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源水费及可纳入成本的税金;8、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

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

第九条原水费和水资源费。

1、原水费,指供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成本。

2、水资源费,指供水企业按表计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据实计入成本。

第十条药剂费,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

主要材料应当根据水质化验报告及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行业平均合理成本水平。

第十一条动力费,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和国家规定的基本电价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

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度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非主营业务电度电费应剔除,并分摊基本电费。

第十二条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按编制定员的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编制定员对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按编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按编制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仍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等。

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

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一律核减。

2、福利费,指企业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年末从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核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分类核定。

供水企业为实施阶梯水价,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由企业管理使用但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政府的公共设施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折旧范围。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补提折旧。

第十四条外购成品水费用,指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

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据实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取得执业资格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省级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财务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

销售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业务招待费分段汇总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3‰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2‰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1‰核定。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费,按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条职工省级教育培训经费,最高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核定。

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最高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

第二十二条利息支出,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与制水、输配过程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

与制水、输配过程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予剔除。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不超过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各种涉税项目按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核定。

第二十五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核定。

第三章城市供水成本的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完全总成本,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完全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第二十七条单位完全成本。

单位完全成本以售水总量为权数计算。

单位完全成本=完全总成本÷售水总量。

第二十八条单位供水定价成本。

按建设部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及评定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漏损率为计算依据。

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年售水量+年供水量×(标准漏损率)实际漏损率低于标准值的,不用计算该指标。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完全总成本÷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第二十九条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供水量和售水量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

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计算。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编制定员由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表四:城市供水企业劳动工资明细表表五: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18表七: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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