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单位和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单位,用电单位及用户使用和管理供电设施和用电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供电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
第四条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维单位、用电单位和用户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供电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电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提高供电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供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八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标准,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编制供电设施的设计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供电设施进行质量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改造供电设施时,应及时更新老化的设备和配件,并进行全面检测和试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供电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运管单位应建立供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运行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程,做好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能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十七条维护人员应按照设备的维护手册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供电设备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二、运行管理1. 供电系统运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
2. 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非授权人员擅自接触供电设备。
4. 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5. 在供电设备周围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6.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用电安全1. 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配备安全保护装置。
2.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拉乱接电源。
3. 对电线电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或老化的电线应及时更换。
4. 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电器设备。
5. 禁止在潮湿或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器设备。
6. 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防雷安全1. 建立防雷设备检查制度,定期对防雷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
2. 定期清理防雷设备,确保其畅通无阻。
3. 加强对防雷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传达防雷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2.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工具,以备不时之需。
4.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新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相关安全规范。
2. 定期组织供电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推广供电安全知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七、监督检查与追责1. 组织对供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供电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和设备的管理。
二、安全供电责任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供电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 供电管理岗位应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供电管理岗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供电设备安装和维护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 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修时应停电操作,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四、供电线路管理1. 供电线路应根据用电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2. 供电线路应定期巡检,发现线路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供电线路与其他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接触而产生安全事故。
五、应急措施1. 供电设备应装设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防止供电过程中因电流过大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供电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 供电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六、员工安全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应熟悉供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正常使用。
七、罚则和奖励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积极推动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个人和单位,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管理规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以确保供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供用电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供电管理,节约能源,确保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区供电管理规程。
第二条、凡是采二区所属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电气设备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和运行人员,每年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合格证才允许独立作业,对新参加的电气设备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在老工人的指导下担任一定工作,不准独立从事电气的维修与运行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上级规程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为准,但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妥,应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节、调度管理第五条、对于设备的调度管理指有关设备的中途停送电、倒换、检修、运行而言,所属人员只有得到调度人员的正式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六条、调度员应对所辖设备运行人员熟悉,并可直接发布命令。
第七条、调度员发布正常命令时,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如认为命令不正确,可提出意见,如调度员重复命令,必须迅速执行。
第八条、各领导发布命令,如涉及值班调度权限时,必须得到值班调度的许可才能执行。
但现场事故处理中可以例外,处理完毕立即向调度员汇报。
第九条、处理事故时,应将事故情况,需停电范围、时间、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员讲明,严禁不与调度员联系而在停电设备上工作。
第四条、当通信失灵,无法与调度联系,现场人员可按有关规程自行处理,但双方应尽快设法恢复联系。
第三节、停送电安全管理规程第十一条、井下、上一律禁止带电作业,对供电设备,线路进行检修者,必须按本规程停电手续执行。
第十二条、井下1140v以下的停送电办法。
一、井下1140v以下部分停送电时,因停送电时影响通风,故应在送电前检查瓦斯。
二、停送低压防爆电开关时,必须停电后闭锁好开关,并挂上停电牌并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专人停电,专人送电''制度。
三、严禁两处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范本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安全,根据《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系统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供电系统的安全风险,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保障用户供电需求的满足。
第四条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的原则包括: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持续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安全风险识别、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控制、安全风险监控和安全风险应急处理。
第六条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应与业务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结合,形成一个相互支撑、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风险识别第七条安全风险识别是指通过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供电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安全风险识别应包括对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供电线路、人员、工况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安全风险识别应采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如现场勘察、数据分析、专家咨询等。
第十条安全风险识别的结果应实事求是,并以可操作的方式进行描述,明确列出安全风险清单。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在安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评估方法和模型,对供电系统的安全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应根据供电系统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供电系统的安全风险水平,并以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展示。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明确风险的优先级。
第四章安全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安全风险控制是指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减少或消除供电系统的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应针对不同的安全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制定。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包括: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改善供电设施、加强监视和监控等。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范本(2篇)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范和消除用电安全事故,保障生产和生活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提供安全、可靠电力供应的责任。
第四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禁进行盗、窃电行为,不得擅自改变、串接、私拉电线电缆,不得无证接电或违规用电。
第五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用电知识教育,提高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用电安全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电力设备漏电检测、接地检测和线路绝缘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八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管理,防范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条电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修发现的电力设备故障或线路故障,不得私自处理或继续使用。
第二章电力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用电工作的责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力设备档案,做到设备信息和维护记录的全面、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保证电力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计量、线路绝缘、设备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力设备的漏电检测、接地检测和线路绝缘检测,并及时处理检测结果异常的问题。
第十七条电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制定电力设备定期检修计划,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供电系统的维护、检修和管理等工作,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电设备、配电房、变电站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管理第四条供电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维护等全过程。
第五条在购置供电设备时,需满足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格供货合同。
第六条供电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安装牢固、接线正确等。
第八条若供电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护。
第九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人员应记录维护情况,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时应及时更换老化或不安全的设备。
第三章配电房的管理第十一条配电房的管理主要包括配电房的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二条配电房应保持干燥、整洁,禁止堆放杂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配电房应设有专门的通风设备,确保内部空气流通。
第十四条配电房应设有专门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配电房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等。
第十六条配电房应配备专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配电房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变电站的管理第十七条变电站是供电系统的重要部分,管理工作应更加严格。
第十八条变电站应设有专门的门卫,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第十九条变电站应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变电站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变电站内使用的电缆、开关等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和距离测量。
第二十二条变电站应设有专门的消防影响。
第二十三条变电站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灾害发生时能及时响应和处理。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安全使用,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单位、办公单位、居民家庭等。
第三条所有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电力安全使用的知识,增强电力安全使用意识。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电力安全使用宣传,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处理用户的电力安全使用问题。
第二章电力安全用电管理第五条所有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力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负责电力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够正确操作电力设备并处理紧急事故。
第七条对于电力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应当采取专业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拆卸和修理。
第八条在电力维修和维护过程中,必须切断电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电力设备的参数和结构。
第十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负荷,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的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
第十三条在使用电力设备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正确操作,加强对电源开关的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当注意用电安全,禁止在用电设备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禁止在临时用电和外来电源接入过程中操作不当,以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使用电力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等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并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电力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在发生电力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电源,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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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地面、井下供电管理,保证施工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供电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制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地面建筑施工、照明等临时用电1、总则: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加快各项工程的施工进度,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2、目的和使用范围实现临时架设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合理配置、满足生产用电安全需要为目的。
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地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拆除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供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必须由持市、地劳动安全部门核发的电工证电工上岗操作。
5、配电线路5.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有隔离开关、总漏电开关、断路器(或空气开关)。
5.2架空线路、电缆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3.5米,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小于6米。
5.3导线的选择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3、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4、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5、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5.4临近高压线时,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架空现之间必须保持足够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持警告牌。
5.5职工宿舍、较潮湿场所的手提行等应使用36V电源。
线路架设使用难燃管槽,严禁使用花线。
5.6手持电动工具负荷线不得有接头。
6.配电箱及开关6.1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门(盖)必须齐全有效,安全符合要求,并保持有两人同时工作的通道并接地6.2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6.3 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6.4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7、电器装置的选择7.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
分级分段保护。
7.3总配电箱应装的漏电保护开关,一般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2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2s.7.4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7.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6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7.7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8、电缆的选择8.1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
8.2每台电动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隔离开关。
8.3电焊机械应放置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8.5各电动工具、井架、塔吊等与用电设备相连接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不小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接地。
9、防雷与接地9.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9.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9.3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9.4 作防雷接地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9.5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9.6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9.7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9.8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10、安全操作要求10.1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10.2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10.3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10.4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二、矿井施工用电1、各单位机电部门必须有一名机电经理分管井下、地面的供电的组织领导工作,一名电气技术人员分管地面、井下供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的,罚款2000元。
2、机电部要成立井下供电防爆检查组负责各单位井下防爆设备和供电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管、检查不力,出现失爆等机电隐患的,按相关文件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3、各单位电气技术员负责设计本单位的井上下供电设计、规章制度、供电安全措施等编制及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工作,并根据生产要求及时调整供电负荷、供电线路及供电设计和整定。
现场检查中发现现场和设计不符的一次罚款2000元。
4、各单位机电部门要成立防爆组负责井下供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检查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发放下井合格证。
5、各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防爆员和井下电工,业务熟练,持证上岗。
人员不足或没有持证上岗的一人次罚款1000员。
三、高压供电1、高压线路(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站形成后高压设备由机电部负责)由机电部负责,主要包括线路的巡查、巡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保证安全供电,各施工单位的高压设备由各单位负责,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设备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
机电部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单位的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现场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试验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罚款1000元。
4、高压保护装置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得随意调整。
检查发现保护不全、整定不符的一处罚款1000元。
5、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6、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部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7、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
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8、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9、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10、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
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
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1、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12、电气操作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工作中发现一人次未持证罚款500元。
四、井下供电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暴设备维护人员和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和防爆性能检查工作。
2、施工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五凤煤业机电部审核后,方可安装。
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并给予2000元罚款。
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把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报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部一份备查,改变供电系统应立即上报。
3、严禁井下带电进行迁移、检修电气设备等工作,安装、拆除用电设备要提前提出申请,由各单位机电部门分管技术人员审批,统一安排,严禁擅自改变电气设备使用地点和负荷;安装设备时必须平整稳固放置,严格掌握接线工艺,保证安装质量。
发现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一次罚款2000元。
4、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等技术要求,设备下井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和质量验收,持有防爆组签发的下井合格证方准下井。
5、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强制保养,定期检修、质量验收、事故分析追查等制度;防爆组人员至少每周对每台设备每条电缆检查一次,分管技术人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电工维护员每天都要检查一次分管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