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一)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
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一)依法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
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其法律属性问题均是不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是有所区别的。
在实践基础比较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的研究是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企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概念,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已经产生,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时至今日,它在理论上还是相对处于空白的状态,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所以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楚的界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立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述1、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
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中国政府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内容、背景和影响,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背景与意义农村集体经济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作为中国农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实现农村现代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集体经济遇到了许多制度和政策上的瓶颈,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它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方面的权力与责任,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主要内容1. 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先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该法,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2. 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义务该法进一步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并有权分配农民的经济收入。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义务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3.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流转等形式有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同时,法律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成员资格、财务管理、决策程序等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农民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分红、参与决策等权利。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成员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成员提供经营信息,确保成员对组织的运营情况有充分了解。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对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或监事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保证对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履职。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经营规划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经营规划,明确经营目标、发展方向和策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合理选择经营项目,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组织内部运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解散与清算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经过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农业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2. 发展农村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致力于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村
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和扶持农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3. 维护农民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利益代表和服务机构,
负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解决农民
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4.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生态农业和绿色种植技术,加
强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
5.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承担一些社会管理和
公益服务职能,如组织农村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编写背景与目的 (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述 (5)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6)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7)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意义 (8)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 (9)3.1 组织结构 (10)3.2 组织成员 (12)3.3 组织决策机制 (13)3.4 财务管理 (1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16)4.2 项目管理 (19)4.3 合同管理 (20)4.4 风险控制 (21)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23)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4)5.2 资产保护 (25)5.3 劳动力保障 (26)5.4 知识产权保护 (27)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28)6.1 法律责任 (29)6.2 行政监管 (30)6.3 社会监督 (31)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 (33)7.1 信息化建设 (34)7.3 可持续发展 (37)八、结语 (38)8.1 读书体会 (40)8.2 建议与展望 (41)一、内容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运作机制和实践应用。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登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成员与股权管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加入、退出和转让等机制,以及股权的设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组织机构与治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选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居民自愿建立的、以村庄或社区为单位,以集体经济为主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公开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农民可以依法自愿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入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申请注册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成员名册;(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成员名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五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实行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权利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自主经营和自主决策。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保障组织内部事务的顺利进行,保障组织内部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运用自有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纳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义务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和经济资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合法程序,首先要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方可成立。
其设立应当依法、公开、公平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居民加入或退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与其经济组织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使用和处置土地、水资源、林地以及其他集体资产;2.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 接受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4. 组织和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农民自治和市场化调节的作用,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鼓励创新和创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2. 鼓励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3.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4. 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其合规运行的重要环节,要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2. 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 加强农民对组织管理的参与,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4.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防止挪用和滥用。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1. 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实行问责制度;3. 对于涉及农民利益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是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作者: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绍斌发布时间: 2006-06-2113:48:27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党和国家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①]实际上是赋于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
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成为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强大推动力和基础保障。
也正是由于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使得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产生了“农民工”潮流现象,[②]从而又促进了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
这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人民公社领导下的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当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的模式没了;社员出工记工分,按工分计酬的分配方式也没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以生产队变更为经济合作社)虽然存在,社员的身份也没有改变,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和农户家庭功能强化确是不争的事实。
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显得淡化模糊。
相当多的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和作用漠不关心,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也未能发挥其作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认识到其成员资格和权利的重要意义。
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农民税赋(主要是“三提五统”的农民负担)沉重,农业生产效益低下,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对土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不少土地荒芜,因而也造成对成员进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任意性和土地占用的随意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成员的权利大大彰显。
同时也把历史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资格规范缺失和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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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
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
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
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
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