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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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九十七条

合同法 九十七条

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方法。

该条规定,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并且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不得确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卖方住所所在地。

合同法九十七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

本文将对合同法九十七条进行全面解读,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等方面来说明该条的具体适用。

合同的性质是决定履行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合同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履行地。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了在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的默认选择,即卖方住所所在地。

这种默认的选择能够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除了合同性质外,交易习惯也是合同履行地选择的重要因素。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交易习惯存在差异。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地。

这种根据交易习惯来选择履行地的方法能够适应不同行业的实际需要,保证合同的执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则。

同时,当事人的意向也是约定履行地的重要考虑因素。

合同法九十七条强调了当事人的意向在履行地选择中的重要性。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了履行地的意向,法院将根据该意向进行判断和决定。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合适的履行地,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合同法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履行地选择方法,可以看出,该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

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来选择合适的履行地是合同法九十七条的核心内容。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合同法九十七条的有效实施需要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执行。

只有在法律监督下,合同的履行地选择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它为保护合同履行方的权益,确立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规则,提供了基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的原则和方法,使得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依据性。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给对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这时,合同法第97条就规定了一种赔偿责任,即违约方应当对对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合同法第97条强调的是违约方的责任。

只有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才会触发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如果一方没有违约,即使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免发生违约情况。

其次,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迫使违约方承担起自己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需要进行赔偿的金额应当是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的合理补偿。

这是一种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旨在让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经济赔偿。

在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

合同法第97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而是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这就要求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确定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合同法第97条对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未指定具体的方式。

实际上,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一次性赔偿、分期付款等形式进行。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

重要的是,赔偿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损方的利益。

总之,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违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97条是维护合同秩序的重要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合同形式的种类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知道要用的是哪一种形式的合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_合同类型包括哪几种,分享给大家!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缺陷有何后果1、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原则上不成立。

2、特别后果:合同无效我国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为无效..现在,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着重讨论合同法第97条,探讨其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对合同解除的影响等方面。

合同法第97条内容概述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利,内容如下:>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主要阐述了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并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时,对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是合同法中保护合同订约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之一。

适用范围合同法第97条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失的情况。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适用情形:1. 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对方因此遭受了实质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具体交付日期,但是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发货给客户,使甲方遭受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2. 违反合同约定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具体约定,使得对方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并因此遭受了实质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建筑合同,约定了具体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但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这些约定,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甲方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

3. 合同欺诈当一方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导致对方在合同中受到了实质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以虚假销售数据向乙方推销商品,并通过虚假承诺使乙方签订了供应合同,但实际上商品质量与甲方所宣传的相差甚远,使乙方遭受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影响当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利后,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

对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解除合同后,原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

总结合同法第97条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当事人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并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建纬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的处理规则

建纬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的处理规则

建纬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的处理规则引言房屋差价损失,指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房屋的市场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屋价格存在差价,无过错方因不可避免的承担该部分差价而产生的损失。

房屋差价之所以构成损失,通常是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若购入相同地段同等条件的房屋,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

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房屋价格上涨,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解除合同,主张房屋升值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价格下跌,买受人违约,出卖人解除合同,主张房屋贬值损失。

上述两种情况,房屋差价损失的计算规则是相同的,为了避免重复,本文仅以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房屋价格上涨为例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及地方规定见文末)一、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条件首先,购房合同必须已经成立并生效。

当购房合同无效时,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只能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而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赔偿。

所以合同无效时不能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其次,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无履行可能性,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时,方能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当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守约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时,其无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最后,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且出卖人会因法定解除而获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共有十六种之多,但这十六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不当然都能获得房屋差价赔偿,合同解除的原因仅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

同时,只有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因违约而会获得房屋升值的差价利益的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获得该差价赔偿。

[相关案例] (2015)民申字第2703号最高人民法院二、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法如果双方能够自行协商确定,从其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司法实务中通常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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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

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

比如水、
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国外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

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理由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

还有的认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

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不再有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非违约方却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对该种损害应当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

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
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别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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