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基金付费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基金付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付费管理,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对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付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付费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付费方式第五条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包括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
经办机构应根据基金预算、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合理选择和运用付费方式。
第六条总额控制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基金预算,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总量和费用进行控制。
医疗机构在总额控制范围内合理开展医疗服务,超出总额控制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按病种付费是指将疾病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病种,制定每个病种的付费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病种及费用进行结算。
医疗机构应按照病种付费标准提供医疗服务,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八条按项目付费是指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性质、难度、技术含量和资源消耗等因素,制定每个项目的付费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项目及费用进行结算。
医疗机构应按照项目付费标准提供医疗服务,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章付费标准第九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付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付费标准。
付费标准应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病种付费标准、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费用等。
第十条付费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变动、医疗技术进步、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调整方案应报请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保险公司关于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工作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通知
各省级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和费用资金收付行为,降低监管、税务、内部合规经营风险,特将相关资金收付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业务资金管理
严禁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严禁在资金到账前进行收费确认,虚增保费、虚增账户余额。
(一)收入类资金
1.按业务类型分类
(1)个人首期业务(除个人卡式保单外)和续期业务以授权银行转账扣款和银行代收为主;客户直接到公司柜面缴纳保费,可采取现金交款单或POS机收款方式进行收取。
- 1 -。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a588ee856a561252d36f8c.png)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
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
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
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
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
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规范收付费管理工作自3月1日启动以来,各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予以推动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
根据保监会《关于下发〈收付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险部函[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强化跟踪督导。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收付费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制度,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每月收付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跟踪(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每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附件中列示的数据信息,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将作为评价各公司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也将上报保监会并抄送各总公司,以促进全市收付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启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交流。
我局已于2008年12月初向上海各人身保险公司转发了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公司充分认识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公司须在5月15日前,上报截止到目前的收付费管理工作推动情况,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保监会97号文件的情况、公司的工作安排部署、收付费运行现状、存续业务情况、转账渠道的开通情况、信息化配套建设、对消费者的宣传和对客户的服务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和考核措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此外,各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每季度初10日内上报前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和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开展摸底调研,稳步推进实施。
5月16日至6月21日为摸底调研阶段,我局将派出调研组赴各公司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摸底调研,同时选取市内部分区县实地查看有关情况。
个险银险保全业务付费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全业务付费管理办法(20040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保全业务付费作业的服务质量,有效控制保全付费的金融风险,维护公司和保户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及银行险的所有保全业务付费(以下统称保全付费)的审核、受理、审批等业务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全付费指运营服务中心(包括营销服务部)保全人员接受保户申请的各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产生的退费、生存给付金(年金、满期金)、红利。
第二章业务要求第四条所有保全付费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即拥有该费用权益)及应备文件,不具备资格者应当即给予拒绝。
第五条退保(包括犹豫期退保)的申请递交人除投保人及该保单的业务人员(在职)外,需先致电投保人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第六条申请保单贷款必须投保人本人至公司柜面办理,禁止他人代为办理。
第三章付费方式第七条可选择的付费方式: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普通卡)、转移至另一保单(投保单)。
第八条申请资格人本人至公司办理,其付费方式不受限制,可以任意选择本机构可支持的付费方式。
第九条他人代办的保全付费额度为人民币伍仟元以内(含伍仟元)在申请资格人书面授权下可以代办现金领取,保全付费额度超过人民币伍仟元者,必须办理银行转帐的付费方式。
第十条转移至另一保单(投保单)指将当前保单的保全退费金额转移到其他保单或投保单帐户下作为保单的余额或投保单的预收保费。
只有在退费的保单(投保单)与转入的保单(投保单)的投保人为同一人时,方允许选择该付费方式。
第十一条选择银行转帐的付费方式,必须提供申请资格人本人开户的帐号及存折复印件。
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十二条考核组织本办法的考核由总公司运营部组织和部署。
第十三条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为总公司运营部组织的内审及现场督导、总公司审计部的审计、客户服务部回访结果反馈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考核数据本办法的考核数据由总公司审计部、客户服务部、运营部保全室提供。
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5篇范例)

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5篇范例)第一篇: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新车保险业务财务结算办法为了规范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依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结算办法。
第一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与客户谈妥保险事宜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保险单据,并带领客户到收银员处交纳保险费,禁止经办人或非财务人员收取客户保费。
第二条收银员收款后,应向客户开具有效收据。
收银员每天应将保险款与保险收据移交给公司出纳入账。
会计凭保险收据记入保险公司往来。
第三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在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关于保单办妥通知后,应及时填写《保费余款通知单》,并按财务审批流程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条《保费余款通知单》后应附有保单复印件。
对初次合作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协议;若无协议,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保险代理证原件和保险公司《委托函》,并留下两证复印件及《委托函》(格式见附件)原件。
出纳在支付款项时应仔细核对。
第五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应将保单原件存放在收银员处,并及时告知客户凭我公司开具的收据领取保单。
收银员收回收据后应将其附在《保费余款支付单》后。
第六条收银员对保单应建立台账。
台账应包含的要素有:保单日期、保单号、车牌号、保费金额、交单人签名、交单日期、领取人签名、领取日期等。
第七条次月1日,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提供《保险业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会计,一份给收银员。
第八条会计根据《保险业务清单》与我公司的收、付保费进行核对,并对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应定期督促经办人向保险公司催收保险返点。
第九条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给予我公司的返点有当场返还和次月返还两种方式,会计人员应掌握各保险公司的返还比例和返还时间。
第十条结算时,经办人应在结算单上标注此次消费冲抵返还保费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和品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允许冲抵。
第十一条对已冲抵的保费,收银员应做好记录,避免重复冲抵。
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

新车保险业务财务结算办法为了规范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依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结算办法。
第一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与客户谈妥保险事宜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保险单据,并带领客户到收银员处交纳保险费,禁止经办人或非财务人员收取客户保费。
第二条收银员收款后,应向客户开具有效收据。
收银员每天应将保险款与保险收据移交给公司出纳入账。
会计凭保险收据记入保险公司往来。
第三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在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关于保单办妥通知后,应及时填写《保费余款通知单》,并按财务审批流程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条《保费余款通知单》后应附有保单复印件。
对初次合作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协议;若无协议,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保险代理证原件和保险公司《委托函》,并留下两证复印件及《委托函》(格式见附件)原件。
出纳在支付款项时应仔细核对。
第五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应将保单原件存放在收银员处,并及时告知客户凭我公司开具的收据领取保单。
收银员收回收据后应将其附在《保费余款支付单》后。
第六条收银员对保单应建立台账。
台账应包含的要素有:保单日期、保单号、车牌号、保费金额、交单人签名、交单日期、领取人签名、领取日期等。
第七条次月1日,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提供《保险业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会计,一份给收银员。
第八条会计根据《保险业务清单》与我公司的收、付保费进行核对,并对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应定期督促经办人向保险公司催收保险返点。
第九条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给予我公司的返点有当场返还和次月返还两种方式,会计人员应掌握各保险公司的返还比例和返还时间。
第十条结算时,经办人应在结算单上标注此次消费冲抵返还保费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和品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允许冲抵。
第十一条对已冲抵的保费,收银员应做好记录,避免重复冲抵。
会计账务处理后应每月与收银员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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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
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
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
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
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
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必须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六条转账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所有,并且必须是立授权书人本人账户。
一份投保单对应一份转账授权书。
第七条转账授权书中的转账银行必须填写为与公司签定代收代付协议的银行。
第一节首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核保通过待转账的投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九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一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问题件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二二条投保人如需对转账不成功问题件更换转账账号,必须再次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二三条问题件必须回销后方可进行下次转账。
除余额不足外,其余类型问题件必须投保人签字回销。
第二四条首期保费转账收费限定同一投保单最多转账三次,如果三次转账不成功将停止转账,只能通过现金、POS缴费。
第二节续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二五条报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制盘,对满足条件的续期保单生成报盘文件,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二六条回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七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二八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九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不自动生成问题件。
第三条投保人如需更换保单转账账号,必须办理保全变更手续,同时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三节保全补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三一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保全业务操作的待转账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三二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三三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三四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确认。
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的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三五条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换转账账号,必须重新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四章其他方式收费第一节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第三六条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方式。
第三七条柜面出纳根据“暂收收据”进行个险和团险的收费录入。
银行代理代收收费时必须在得到财务部门保费已实际到账的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录入。
第三八条柜面出纳对暂收收据进行审核:(一)暂收收据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营销员联),财务联上是否已加盖业务审核章或经办人员签章。
(二)暂收收据上的投保单号、保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填写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四)暂收收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五)收款方式为现金的收款业务,柜员必须将客户所交款项以手点、机点方式各清点一遍。
(六)收取支票时应审核支票开具日,判断办理银行进账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开具后日内有效);审核票面是否整洁无折痕,印鉴是否清晰可辨,支票背后有无污损,是否为背书转让支票;按照公司要求填写进账单。
第三九条进行上述操作的同时,需将“暂收收据”营销员联加盖“收讫章”后返还业务员,财务联柜面出纳留存,结账后作为财务单据与财务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条收款方式为现金和POS的,在暂收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收款方式为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的,在暂收收据上加盖转账收讫章。
第四一条柜面出纳将所有暂收收据逐一录入系统。
(一)当天交单,必须当天完成全部暂收录入;(二)对于金额录入错误的暂收收据,可通过“缴费信息修改”界面修改;(三)修改必须在网点结账操作之前。
第四二条当天所有暂收录入完毕,柜面出纳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根据结账清单和已处理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所收现金及时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手续。
第四三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四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开始对暂收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系统收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等。
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四五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进行结账确认。
第二节续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第四六条柜面出纳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录入保单号、缴费金额。
第四七条录入完毕后,打印续期收据,续期收据客户联由客户留存。
第四八条柜面出纳每日下班前,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将结账清单与已处理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四九条柜面出纳核对一致后,在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直接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对收费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与系统收费数据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
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五一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复核确认。
第三节保全补费其他方式收费第五二条柜面出纳先对结算单进行审核:(一)结算单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客户联),柜面人员应在结算单上加盖业务章;(二)结算单上的(投)保单号、收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打印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与业务系统中的金额一致;(四)保全收费不允许短缴及溢缴,如客户执意多缴,柜面出纳需将多余款项在系统中另做保单余额处理。
第五三条柜面出纳审核无误后收款。
第五四条柜面出纳将所受理结算单信息录入系统,当天所收结算单必须当天录入。
第五五条当天所有结算单录入完毕后,将结算单财务联和已处理单据(包括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五六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七条业务会计岗对结算单与相关单据进行复核。
第五章批量转账方式付费第五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业务受理待转账的(投)保单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五九条回盘人员在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六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六一条业务会计岗对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六章其他方式付费第六二条领款凭证是柜面出纳办理非转账支付的有效凭证。
领款凭证在客服柜面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在系统中生成。
领款凭证需加盖业务章和客服柜面人员名章。
除领款凭证之外的其他凭证不能成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六三条公司业务支付应优先考虑批量转账方式。
凡以支票形式缴费的业务,在办理承保前撤件及保全退费时,必须以支票或其他转帐形式退还原交费单位。
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各类业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原则上应以批量转账方式支付。
机构可以在此金额内规定现金支付限额。
确因实际需要,现金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时,须经客服柜面主管签批;现金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时,须经客服柜面主管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人签批;现金支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时,须经客服柜面主管、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签批,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认为业务特殊或金额巨大的,可提请机构负责人签批。